《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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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研究内容提要“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是“引人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表示是包含“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的大概念。“引人误解”与“虚假”是构成“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表 示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误解的真实表 示,不能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的调整;表示虚假,但不引人误解,也即不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也不能纳入到本规定 的调整范围;表示是虚假的,但未引人误解, 此时也不能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不足以全面客观地体现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应将“引人误解的 表示”修改为“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 示”。

2、此外,还对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等问 题进行了研究。关键词引人误解,虚假表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条第4项有禁 止“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的规定,第9条有禁止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6项有“对商品 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所谓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本质 上都是一回事,可以通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 表示。“引人误解的表示、“虚假表示”以及“引人误解的表示”是什么关系?这一 问题不是没有争论的。有人认为,在“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中,引人误解的表示即为 虚假表示;有人认为,“引人误解”与“虚 假”都是“表示”的限定

3、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是由“引人误解”与“虚 假”两个要件共同构成的,两者缺一不可, 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以及引人误解的 真实表示,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之列。这就提 出了究竟如何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可题。由于我国在虚假表示问题上的探索还 不太深入,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执法经 验和理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有关问 题作些探讨。一、“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 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表 示”是包含“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的大概念“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 解的表示”的关系在总体上可以概括“引 人误解的

4、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表示” 的一种形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引人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引人误 解的表示”是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有种属关系的概 念。“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排除了 “引 人误解的真实表示”是否存在客观上真实却引人误解的表 示?这在外国立法和理论上是有的。英国商业表示法第3条的规定就是 以此作为立论根据的,即该法是以虚假商业 表示为规制基础的,但是,尽管不是虚假的, 只要能引人误解,也被视为虚假的商业表示。比较广告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如果广告者 选择其产品或服务中的优于他竞争者的产 品的某一单项指标做宣传, 就会给人一种他 的产品高人一筹的印象

5、, 而如果把所有决定 产品价值的关键指标都予以考虑,其他竞争者的产品会更好。美国的虚假表示主要是由联邦贸易委 员会法第5条规制的,即“在商业中或者 影响商业的各种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者不 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做法,均宣布为不法”。 198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决议支持其主 席有关“欺骗性”的解释,即界定“欺骗性”的着重点在于其“有引人误解的可能”。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15条的“虚假广 告”是以“引人误解”加以界定的。按照这种解释,即使是真实的表示,也可能引人误 解。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判例认为,在字面上 真实的表示也可能构成1974年贸易行为法 第52条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或欺骗性的行 为 Pty C

6、omputerCompanyPtyLtd; Manhattan ; PtyLtd 此类判例如:WorldSeriescricket 。)。例如,字面上真 实的陈述具有虚假的第二含义,就可能产生此种情况。字面上真实的陈述具有虚假的印 象时,也可能产生此类情况。)。例如,在一 案中,Stephen法官引述了一个歌剧广告的 例子,该广告声称某大名鼎鼎的女主角将出 场演出,但实际上出场的表演者是一个碰巧 与某大名鼎鼎的女主角同名的名不见经传 的人。在该广告中,其字面含义本身并没有 问题,只是因向人们传递了超出字面含义的 信息而具有欺骗性。因此,有判例甚至认为, 通过调查确定陈述是否真实对于确定陈述 是

7、否引人误解是无关的。德国法认为,在客观上即使真实的表示, 也可能是引人误解的广告。日本东京法院也有一个判例,被告出售假冒的路易斯。委顿提包,并在广告中提到 这些提包不是路易斯。委顿公司的产品。法 院判决该广告是引人误解的,即其目的是使对方产生误解,并误认为其所做广告和出售 冒牌货是合法的。此案中,被告并没有做虚 假表示,但其真实的表示却引人误解了,法院据此追究了它的责任在我国台湾省的公平交易执法实务和 理论中,也存在广告内容客观上属实、但具 有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可能性, 而被认定为引 人错误的广告。例如,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 制定的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 表征原则认为,“引人错误”是指“表

8、示 或表征不论是否与事实相符, 足以引起相当 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错误之认知或决定 者” O就是说,不管商品表示的内容是否真 实,只要足以使人产生误解,就可以构成引 人误解的表示。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处理的 世爵建设公司“中华至尊”预售屋广告案 就属于此种类型。该公司在广告中将属工业 用地,有使消费者陷于错误之虞。台湾的一 些着作中也举过一些此类情况。例如,房地 产广告词上说“距火车站五百公尺”,事实上也是五百公尺左右,但这种距离只是无法 直接通行的直线距离,因为由于火车沿线栅 栏的阻隔,必须绕过两千公尺的地下道,绕 道后距火车站竟达四公里之远。这种“距火车站五百公尺”虽属事实,但显 然是引人误

9、解。从字面含义上看,“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是由“引人误解”和“虚假”所构成 的“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显然 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因此,“引人误解的真 实表示”是不能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所 包容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言外之意 是否意味着还存在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就是说,表示虽然是虚假的,但并不引 人误解。这种情况确确实实是存在的。例如, 德国法学认为,即使在客观上不正确的表示, 如果消费大众能够正确明了其含义,也不是引人误解的广告。从国外的理论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 是采取过分夸张的手法进行宣传,使宣传对 象不以为然,也就是说,由于牛皮吹得太大 了,谁也不会相信是真的,从而压根不会

10、引 人误解。例如,声称所卖的花是世界上最美 丽的花。二是含糊、毫无意义并无法具体证 实的声明。如德国法学理论中有一个例子, 某广告声称其全自动洗衣机是“独一无二”的,这种广告被认为属于此种情形。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虚伪不实广告” 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商品实际上有不相符合 的情形,包括下列类型:“诈骗、诽谤等违 法广告,或其他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的情 形,包括下列类型:”诈骗、诽谤等违法广 告,或其他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合之广告。 客观上不正确表示,如吹嘘、夸大事实,但 消费者能正确了解,不致陷于错误之广告。 引人错误广告。“但是,如果对广告要求内 容与事实必须完全一致,将使广告不足以吸 引消费者的注

11、意抹煞广告应有的功能影响 商业发展。因此,成为法律规范对象的虚伪 不实广告,应限于其虚伪不实使消费者陷于 错误及导致消费者其购买冏品或服务决定 之虞,也即只规范前述第、项所指的广告, 至于广告内容夸大、吹嘘是否达到使消费者 有陷于错误之虞的程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 定。言外之意,倘若并未达到使消费者有陷 于错误之虞的程度,即使内容虚假,法律也 不加干预。是否存在确实虚假并引人误解,但从竞争法的目的上看并不违法的情形国外有的学者认为,禁止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不是目的。因为,之所以对其加以禁 止,是因为它损害了受其误导的消费者,以 及损害了因误导手段而被其抢走顾客的其 他竞争者。但是,即使表示是虚假

12、的,并确 实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却未必是竞争 法所要禁止的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例如, 商人在广告中自称历史悠久,往往会为争取潜在的顾客创造有益的气氛,顾客可以因其经营时间长、经验多而产生信赖。如果商人 声称其企业的历史超过 50年,但事实上几 年,就可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但是, 如果公司成立于1870年,而声称成立于1872 年,其声称虽然是假的,并使消费者错误地 认为公司成立于1872年,但公司实际上成 立于此前的事实,使其虚假的声称完全与消 费者的购买决策无关。欧共体关于引人误解 的广告的指令第2节第2条对“引人误解的 广告”的解释就是,由于广告的欺骗性,可 能影响广告对象或受

13、广告影响的人的经济 行为的任何广告。在此,“可能影响广告对象或受广告影响的人的经济行为”被作为 其要件,就是以此作为根据的。小结由上可知,“引人误解的表示”既可能 是虚假表示,也可能是真实表示,但一般是 虚假表示,例外是真实表示,即虚假表示一 般是引人误解的,但也有例外;真实表示一 般是不引人误解的,但也有例外。如前所述, 英国商业表示法第3条以虚假商业表示为规 制基础,但同时将能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视 为虚假的商业表示,道理就在于此。“引人误解的表示”是包含“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 的大概念,“引人误解虚假表示”是“引人 误解的表示”的一种形式。 从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立

14、法目的看,不论是虚假表示还是真实 表示,只要有引人误解的客观后果,其意义 和后果都是一样的,因此也是应当予以同等 规制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条的规定 的修改正是此种情况的最好注脚。原来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只禁止“虚假广告” 行为,1965年修改法律时将其变更为禁止作“引人误解的广告”,并在第3条做了专门 规定,从而扩大了行为的范围。此外,虚假表示以对消费者引起误解为 已足,不以损害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为 必要。虚假表示即使对其他经营者没有造成 损害,但只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即可构成 违法。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条原来的规定是:“商业中的各种不正当 的克争方法,均宣布为非

15、法。但是,在1931 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认为,一种贸易行为 虽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并不能证明它 实际上损害了任何竞争者的利益,此时不能 根据第5条的规定宣布其为不正当的竞争方 法,虽然法院承认消费者已经受到减肥产品 广告的欺骗,但它判定这种虚假的广告宣传 在销售这种商品的竞争者中是很普遍的,故竞争者并未受到损害。)鉴此,1938年通过 的惠勒一李法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 5 条扩大为:“商业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方法 以及不正当或者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宣布为非法”。该条的适用范围由此得到了大 大的扩张。对于虽然没有损害其他竞争者但损害了消费者的虚假表示行为, 可以按照不 正当或者欺骗性的行为

16、或做法进行处理。可见,在虚假表示领域,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直 接意图是很明确的。二、我国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如何理解从字面上讲,“引人误解”与“虚假” 是“表示”的并列性的限定词, 表示的“引 人误解”与“虚假”构成“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行为的必要条件, 两者缺一不可。 因此,表示虽然真实,但引人误解,即引人 误解的真实表示,不能纳入到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5条第4项、第9条或者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50条第6项调整;表示虽 虚假,但不引人误解,也即不引人误解,也 即不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同样也不能纳入 到本规定的调整范围;表示既虚假又引人误 解,但没损害竞争目的,此时却难以从本条 规定中排除出去。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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