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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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xx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xx6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xx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xx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

2、,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5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

3、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的,按50%计发。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xx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xx年7月1日2起增加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1.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

4、0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职务350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180元。(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5、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相关政策(一)按国发xx26号、中办发xx67号、厅字xx340号、劳人薪xx22号和劳人险xx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自xx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20元,县处级520元,乡科级级以下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老工人320元。(二)这次工资制度改

6、革后,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过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三)xx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没有明确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xx年的工改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纳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自xx年度起列入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五、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研究拟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

7、其中,省属驻济南市以外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经省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本实施意见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xx年7月1日起实施,xx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2、退休

8、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

9、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

10、例计发。(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xx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xx年的,按50%计发。需强调的是。xx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xx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xx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

11、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4、xx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xx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原工资额在87.5元及

12、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增加260元,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1、xx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

13、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2、xx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xx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1、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1)xx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xx176号)第二条第1款:

1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xx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xx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xx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xx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2)xx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xx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

15、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3)xx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xx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4)xx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xx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5)xx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xx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6)xx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xx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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