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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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信贷类资产管理,全面掌握非信贷资产的总量分布及损失情况,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平台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非信贷资产是指除信贷资产以外的所有平台资产。第三条 非信贷类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全面反映、统一核算;明确职责,部门管理;分级监控,双向考核。(一)全面反映,统一核算。非信贷类资产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全面、真实地纳入财会部门统一核算和反映。(二)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将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细化完善管理,同时各相关部门之间

2、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非信贷类资产管理工作。(三)分级监控,双向考核。各相关部门应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定期分析监测;对非信贷资产管理的考核实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双向考核的办法。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是平台非信贷资产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为:对非信贷资产进行统计、协调、监控、评估和考核,根据全行整体发展战略对资产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第二章 非信贷类资产的分类及管理第五条 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按是否存在风险损失将非信贷类资产划分为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和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两大类。第六条 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收账款(其中:应收利息); (二) 待处理流动资产; (三) 固定资产

3、清理; (四)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五) 其他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含待处理已房改住宅资产、待清理资产、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等)。第七条 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现金及存款; (二) 存放银行款项; (三) 固定资产净值; (四) 无形资产; (五) 在建工程;第八条 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要“压缩总量,降低风险”,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项目进行系统清理、清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减少占用的计划,并提出配套的具体实施意见。第九条 对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要“监控总量、优化结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全行业务

4、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非风险性信贷类资产资源,报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目标考核,确定非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占用总量,并对占用结构进行监控,适时实施动态管理,优化结构,有效发挥资金使用的最佳效益。第条 对非信贷类资产损失的认定、审批、列帐、处置按各职能部门的分工进行管理。第三章 非信贷类资产的组织实施和分管部门、机构职责第一条 非信贷类资产的总量及结构由资产部统一协调监管;分项非信贷类资产依据部门职能分别管理,同时对单项非信贷类资产的日常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具体落实。第二条 资产部负责非信贷类资产清理、分类、统计工作;负责非信贷类资产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各非信贷资产

5、项目的管理职责;完善监测考核机制,制定清收、处置计划,实行奖惩责任挂钩;适时监控,定期进行质量、风险和效益分析;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非信贷类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测、考核、通报。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非信贷类资产落实专人管理,按项目、按风险分类建档。第四章 非信贷类资产的检查和处罚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对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及经营情况每年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对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非信贷类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违法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 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的项目,其计划未完成的部门和

6、分支机构将按目标考核扣减当年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目标责任奖。第九条 如果由于非信贷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组织、督促不力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条 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解聘职称处罚。(一)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非信贷类资产实际占用情况的; (二)在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或者帮助被审计对象隐瞒问题、弄虚作假; (三)未按本办法履行部门管理职责的。第二一条 对新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 失职造成非信贷类资产债权不能落实或损失的; (二) 对符合处置条件的非信贷类资产没有及时处置的; (三) 违反非信贷类资产接收、处置程序的; (四) 超越权限进行非信贷类资产接收、处置的; (五)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非信贷类资产流失的。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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