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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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发布日期:xx-07-0715:42:39点击:722基卫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xx年7月11日前通过网络发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广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邮政编码:530021联系人及电话:雷斌0771-2852053,王盛0771-2815061传真:0771-2818290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6月

2、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培育我区医疗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分级就诊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引导参合农村居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最大化发挥新农合基金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水平,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和需要就医住院的参合农村居民,均执行本制度。第三条参合农村居民原则上先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再到统筹区域外就医;若统筹区域内无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习惯或就近原则,通过谈判等形

3、式,确定市级或者邻近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首诊服务。第四条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区域内可自主选择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再由县级到市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第五条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住院由县级转往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必须办理转诊手续,其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出具转诊到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市三级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出具转诊到自治区外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第六条转诊证明实行三联单形式,一份由定点医疗机构保存备查,二份由患者或患者家属交到参

4、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签署转诊意见后,一份由病人或家属自带,一份交由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转诊证明主要由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参合号、疾病诊断、转诊原因及意见、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意见等内容构成,具体式样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第七条在统筹区域内的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或者由市级往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乡镇卫生院不能直接转诊到市或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第八条需转诊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或患者家属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和疾病证明,以及参合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

5、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第九条已经确诊为精神性疾病(含合并症)和传染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可直接到专科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1.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2.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3.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在统筹区域外患病住院的(患者需提供疾病证明相关材料和申请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登记备案的证明);4.定点医疗机构认为应该转诊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在统筹区域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合农村居民,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并在入院前或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病情特点,通

6、过电话和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登记备案。1.属统筹区域户籍人口,但长期居住外地(统筹区域以外)的参合农村居民;2.因婚嫁原因已迁移外地生活,但户口未迁出的参合农村居民;3.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经商、求学等原因在外居住的参合农村居民。第十二条凡急、危、重患者符合转诊条件的,或120急救接诊的,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就医治疗,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或根据病情特点,由患者或患者家属通过电话和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转诊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诊断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因受医疗条件限制,需再次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的,在入院前应持疾病证明

7、等有关材料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登记备案。第十四条未办理转诊手续或在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参合农村居民,原则上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五条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履行转诊告知义务,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应按照规定,及时出具转诊证明及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参合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告知参合身份或出具转诊证明;对无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在住院前告知其办理转诊手续的机构、程序和要求;坚持要求住院的,应当要求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在转诊知情同意书签字确

8、认,知情同意书应包含未办理转诊手续或在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未办理登记备案,不获得新农合基金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等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未正确履行转诊告知义务或未签署转诊知情同意书,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就医住院后,出院报销医疗费用产生的纠纷等问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参合农村居民的身份信息,发现身份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新农合经办机构,同时不得为该患者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等报销所需材料。因核查不严导致冒名顶替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时造成的新农合基金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除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未办理

9、转诊手续或在统筹区域外就医住院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办理就医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第二十条凡符合本制度有关规定情形的转诊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均可享受新农合基金报销政策。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方便简化程序的原则,建立健全转诊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转诊标准,设立相关部门或科室、安排相关人员为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对不符合转诊条件但患者自行要求转诊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禁止违规出具转诊证明、强行截留符合转诊条件患者、或以办理转诊为名收取相关费用等行为。第二十二条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制度,明确转诊制度的条件、内容、程序和要求,

10、并根据各地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习惯等因素明确转诊率控制目标,原则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率应控制在15%以内。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市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疾病特别是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住院次均费用等情况,供各统筹地区参考选择转诊患者。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建立转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参合农村居民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共同推动这项制度深入发展。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行转

11、诊制度情况纳入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对违反转诊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诊疗规程、不合理诊疗行为、超执业范围开处方或检查,特别是屡教不改的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暂停其对参合农村居民的执业服务资格。第二十六条各地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农合转诊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报销规定。二、参合农民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对村

12、级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疗效不佳等需转到县外进行治疗的病人,须到乡镇合管办逐级办理转诊手续。三、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医疗机构就诊,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证明,到县医院门诊部当场办理转诊手续;参合群众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乡镇合管办盖章后,由就诊本人或其家人带病历、检查单等相关材料到县医院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四、确因急诊(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道梗塞、大面积烧烫伤、严重复合外伤等需紧急救治的

13、病症)未按转诊程序在县外就诊的,凭急诊证明或相关急诊材料,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五、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等因病在公立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报销时需出具出差或打工证明(打工单位提供),否则,不予报销。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为参合农民提供转诊咨询与指导,严禁乱转诊。七、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八二医院。八、本县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注册登记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人,严禁强行收治病人。强行收治病人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单位全额负责。第

14、三篇: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1.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2.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2)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3.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诊治后报销限于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可报销的疾病并住院治疗。4.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二级医疗机构即县中心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具有疑似结核或确诊结核参合病人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结核病防治所。5.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病人办理转院应到县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开具县合

15、作医疗局统一样式的转院单,医疗机构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县合作医疗局批准登记。6.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或在外务工、居住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合病人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报批登记。7.参合农民开具参合地村民委员会务工、居住证明的视具体情况较办理转院手续的降低10%30%参报(急危重症病人及精神病人除外)。8.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合作医疗转诊制度,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发现病人与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报告县合作医疗局,否侧县合作医疗局

16、将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9.外传参合病人报销须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合作医疗证、户口本、身份证、转院单(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务工、居住证明)到合作医疗局办理报销。10.未经批准和备案的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第三条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四条新农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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