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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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2020年4月19日附件1宣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名称(签章):项目名称:申请时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单位:万元、人组织形式注册地址法人注册 时间注册资本联系方式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职工人数上年利润 总额上年实际上缴税金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项 目 申 请 理 由 及 项 目 主 要 内 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 总体 目标阶实施阶段目标内容时间(月)段性目第一阶段标第二阶段第三阶段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条 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 目 支 出 预 算 及 测项 目 投 资 构 成投资

2、总额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它资金项 目支出明细项目设备购置规格型号清单金额(万元)算依据支 出 明 细 预 算预 算 依 据 及 说 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位:万元申请 支持 方式贷款贴息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申请贴息金额拨款 资助已投入自有资金金额申请无偿资助金额引导性委 托入股申请入股金额国家或北京巾政府部口支 持资金名称及金额申请区级配套资金金额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行业管 理部门 初审 意见签章:年月日联合评审组评审息见年月日备注注:此表一式三份附件2北京市宜武区财改局鞭飙文件72020年4月19日宣财会109号关于印发宣武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属各单

3、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改进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 境,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我区设立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并制定了宣武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现将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支持 企业发展资金办法北京市言武区财政局阴28日印发共印11份宣武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改进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4、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等。第三条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初始额为1000万元,年度补充额为初始额的 30%,由区财政局在本级预 算中安排。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要求进行管理。成立区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成联合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前评

5、估;发改委、商务局、科委、文化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初审、上报、批复,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 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 区域发展政策、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 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内容:(一)经营方式符合环保要求,能够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二)开展特色经营,有利于促进老字号企业,促进民族、民 俗特色经营发展的项目。(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

6、,整合商业资源,发展便民、连锁、服 务的项目。(五)能够发挥区域文化资源优势,有利于促进“宣南文化” 发展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六)增加较多就业机会,有利于扩大就业再就业,促进社会 稳定的项目。(七)国家、北京市支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区本级配套 的项目。(八)其它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 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凡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的,可申请使用一种支持方式。(一)能够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 资金支持方式;(二)以白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可申请财政拨款补助的资 金支持方式;(三)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

7、济效益,且有社会其它资本 投入的项目,可申请引导性委托入股的资金支持方式。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一)银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期限一年。对上缴区级税收较多单位,银行贷款贴息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二)财政拨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白有资金投入资金的30%,对上缴区级税收较多单位,比例可适当增加,但最高补助金额 不超过80万元;(三)引导性委托入股,原则上按企业注册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第九条 区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

8、的限制。第十条已享受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 度内不再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于每年二月、八月公开 征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专项资金 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 相关资料报送办公室。第十二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填报宣武区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一)法人执照副本;(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TFFF票;(五)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证明。第十三条

9、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国家或北京市支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区级配套 的项目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办公室。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组成联合评审组,于每年三月、九月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示范性及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进行项目实施前评估。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组意见作为确定每年支持项目的主要依据,重大项目必要时须报区政府审议。第十六条 联合评审组评审经过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组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致函告 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

10、理部门对经过评审和公示的项目 进行批复。第十八条 凡被确定为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局将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及评估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视项目银行贷款、白有资金及社会其它资本到位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 3个月内向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一式三份)。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 成日期。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对支持的项目进行项目实施后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财政局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适时上报区政 府。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罚、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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