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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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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业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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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问题一、 取得土地环节1、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台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2、 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 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3、 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 据为成交价格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 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 设计环节1、 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 万分之五贴花2、 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 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3、 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 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三、房产销售环节1、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 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 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 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 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 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 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 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 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 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 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 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 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 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 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 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陕地税发【2008 ] 87号、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除别野外)别野、写字楼、营业用房等设(区)市的市区1%1.5%2.5%其他市(县)0.5%1%2%3、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2)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3)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4、 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 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5、 教育附加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6、 水利基金销售收入万分之八四、竣工环节1、 企业所得税(完工开发广品)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 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 得额。

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视为 已经完工:(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 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 资料2、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5)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 增值税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 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 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五、房产税根据财税地[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 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 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 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 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 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应缴房产税=原值*80%*1.2%建筑企业涉税问题一、 营业税营业税率3%二、 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 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三、 教育附加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四、 水利基金收入万分之八。

五、 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 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 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4号①、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 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②、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 应当根据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得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每次(日)代开票金额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日)不超过 500元的,暂不实行 预征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台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

七、 房产税根据财税地[1986]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 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 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 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 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 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应缴房产税=原值*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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