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原文作者:玉明建、牙海定[摘 要]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 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因此在我国刑法 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构成要件齐备说稳 固了其通说地位,相比于其他学说,笔者也比较认同构成要件齐备说,因为它具 有一定的优势,但构成要件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笔者通过对几类犯罪进行具体 分析,发现这些犯罪既遂都符合构成要件齐备说,进而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关键词]犯罪既遂;传统标准;构成要件说的贯彻;认定一、 犯罪既遂的概述犯罪既遂,亦称犯罪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犯罪的完成阶段停顿下来, 不再继续向 前发展的情况犯罪既遂是一种犯罪的基本形态,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坚持 罪刑法定的原则,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 比如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既遂主要包括三个特 征:1.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以及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所以犯罪既遂必须以直接故意犯罪为前提条件。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阶段 只要包括预备阶段和实习阶段,不同犯罪阶段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则是犯罪行为着手实习到实行终了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的一个完整过 程3.齐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不同的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 件有所不同,只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为犯罪既遂的完成二、 犯罪既遂的传统标准中国刑法上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这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 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 一直存在着争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很多学说, 其中有三种 代表性的学说一一犯罪目的实现说、 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这 三种学说都有一定的不足,但也有其合理之处一)犯罪目的实现说的不足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通过犯罪 行为的实施而实现,即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学界一致认为犯罪目的实现说中的目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任意性和层次性,究竟以什么样的目的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就成了一个难题笔者也比较认同这个观 点,因为实施一个相同的犯罪,不同的人可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目的, 这样的话将 目的作为犯罪一个构成要件就显得不严谨、 也不易操作。
而且犯罪目的实现说不 能广泛运用,刑法所规定的许多犯罪都不以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二) 犯罪结果发生说的不足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定 的犯罪结果,与犯罪既遂相比,犯罪未遂缺少的结果这一构成要素 犯罪结果发 生说将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其一, 主张预期结果者来说, 其弊端与目的说相同, 带有主观性,彳艮难达到标准的统一其二,主张法定结果者,其弊端表现在结果犯不能涵盖刑法所规定的各类 犯罪,无法解决所有犯罪既遂判断的统一标准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三)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不足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 成全部要件的情况,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一定误区,把构成要件齐备说当做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这明显有不当之处,违背了我国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 构成要件齐备说应该 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既遂表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未遂则不完全 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具体运用虽然刑法上没有规定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 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结果犯、危险犯、行为 犯、举动犯。
根据刑发对各类犯罪既遂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 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 应具体分析各类既遂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刑法做了具体规定,这正符合 构成要件说的要求既犯罪行为构成一定要件就为既遂一)结果犯结果犯是以法定结果的出现为既遂,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犯罪对象的作用 而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物质性的、 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现实损害结果 这类犯罪 较多,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最的法定结果就是他人的死亡, 他人的死 亡结果出现才为既遂[论文]现实生活中任何的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只不过对此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或者是其他意义的结果,这需要具体分析犯 罪既遂的认定一般都是建立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基础条件下, 再来进行价值评判的如果已经发生的结果事实反映出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 那么,这个结果就是标志犯罪既遂的特定的犯罪结果 在某种犯罪发生之前,我们当然可以对此种 特定结果加以设定和预测的因为既遂犯罪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形态, 立法者在为既遂犯罪配置法定刑时就应该考虑到刑罚的限度与此相适应。
而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当然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自身的特点以及它所侵 害的对象具有的某种特征笔者认为结果犯中结果的出现就是这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所以结果就是 此类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这符合构成要件说,当然也符合结果说,但结果说由 于其局限性,不能被发扬广大而构成要件说由于其普遍性,才能贯彻其他领域, 成为通说二)危险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 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既遂不是以造成物质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 准,而是以法定的可观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要足以致使某 种危害结果发生就届于既遂典型的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 爆炸罪、破 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罪等很多学者认为危险犯不宜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王立忠, 姚忠玖在某文章①中指出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标准的最大问题在于, 把既遂的时间点过于提前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行为而言, 根据刑法通说, 只要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 止但这样的结论并不合适例如, 甲将一块巨石搬运到铁轨上, 意图使火车 发生倾覆但在火车到来之前突然悔悟, 立即将石头搬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如果认为只要发生危险状态就是既遂, 那么,甲的行为便成立犯罪既遂这不利 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法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刑法中的危险状态也应以一定的条件作为 判断标准,而不能只看危险状态是否存在,这样就会曲解立法者的本意拿放火 罪来打个比方,放火罪的危险判断应该以“独立燃烧说”作为判断标准,即以燃烧的对象物是否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为准 例如某甲在某仓库玩火,将货 物点燃,然后逃之夭夭,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状态就出现了,构成犯罪既遂如果 某甲点燃货物后即时熄灭,未照成损失,或者损失较小,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状态 就不复存在,就不构成犯罪既遂所以危险犯应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三)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就成为既遂,这类犯罪的既遂的出 现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的犯罪结果,也不要求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即危险 状态的出现,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当然,这些行为乂不是一招手即告完成, 而是要求有一个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典型的如强奸 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和偷越国境罪等行为犯的既遂标准是存在某种“行为”,而这个行为却不是特定的就拿诬 告陷害罪为例表面看来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 即为既遂状态,既遂 同危害结果无关,不管被诬陷人是否被打入冤狱,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如果对 该犯罪进行细致分析,便会发现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此诬告陷害行为必然产生 的社会危害并不在于被诬陷人被打入冤狱,而在于对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妨 害一一诬告行为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司法机关的忙于应对;而一旦被诬陷人落入 冤狱,其直接责任人显系司法机关而非诬告人所以诬告陷害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仅为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不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当然,在行为犯领域构成要件说也能得到发挥 在行为犯犯罪中,行为作为 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而这个行为不是固定不变的四、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认定构成要件齐备说受到很多质疑,也存在着一些的错误认识这些质疑或者错 误来源于大概这几个方面:第一,法学理论的滞后性,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第 二,来源于现代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导致学者们的误解,或者学者们自己的观点 本身就是错误的第三,学说本身的不完善大多数学说都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 移而暴露出一些缺点,这是无法避免的,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毋容置疑构 成要件齐备说亦是一样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做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有 其存在的理由笔者也十分赞同构成要件齐备说, 其一,认为他相对于其他学说 更具有优越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的主观性、 任意性、层次性和犯罪结果发生预 期结果的主观性、法定结果的不全面性,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不能得到普遍应用。
其二,认为此学说最符合我国《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的适用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以不同的条件作为构成要件, 而不是仅仅以一定的目的或 者结果作为构成要件,所以这两种学说不能涵盖各种犯罪领域 因此,笔者十分 赞同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其作为通说毋庸置疑[注释]①王立忠, 姚忠玖在《论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指出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 为危险犯既遂标准的最大问题在于, 把既遂的时间点过于提前,这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法益该篇文章来源于《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 会科学版) 20XX年第24卷第03期.[参考文献]王成祥.犯罪既遂标准探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XX (03).卢勤忠.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以犯罪客体为判断的视角 [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XX (113).冯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以刑法目的为视角的剖析 [J].法学,20XX, (09).张开俊.犯罪既遂的标准[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 (06).马建丽.犯罪既遂认定标准[J].知识经济,20XX (02).艾天军.关于犯罪既遂的再探讨[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XX(03).金凝.论犯罪既遂的标准[J].经营管理者,20XX (20).侯国云.“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 [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 (02).袁彬.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 (02).徐德华.再论犯罪既遂标准一一以对犯罪结果的重新解读为切入点 [J].学术探究,20XX (04).[作者简介]玉明建、牙海定,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