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问责前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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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整理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问责前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学校安全管 理,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积极预防校园各 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确保校园安全稳定,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 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类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对自身安全隐患 的排查整改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届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及问责。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职责第三条 学校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公办学校的校长、园长

2、,民办学校的董事长或其任命的校长、 园长)对本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州、县(市、区)分级监 督管理机制。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学校的安全隐患 排查整改工作,对所辖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州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及直届学校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及途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违反安全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以及学校相关场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

3、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详见 黔南州校园及周边安全隐 患排查表(附件一)。第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学校自行排查、 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如专项检查、督导检查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群众 举报等。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 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 作落实。第八条 学校应当每天组织责任人进行自查,排查各责任 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对每天排查出的安全 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台账(详见附件一),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第九条 乡镇教育管理办

4、公室(中心校)组织人员对辖区 内所有学校每周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通知隐患所在学校限期 整改。第十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 有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 知书(参照附件二)。学校整改完成后,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验 收报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第十一条 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学校每半 年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详 见附件二)。学校整改完成后,应向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验收 报告,州、县(市、区)两级联合组织验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附件二制作本级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二条 学校健立建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月报制度。 每月学 校要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本月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州教育局上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报告。报告可以采用电子报表形式。如遭遇安全危机,进入紧急状况,州教育局将视情况要求学校每周或每日提 交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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