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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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摘要: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对跨省就业的农民工影响巨大,导致退保现象严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解决这一难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权益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注的重点群体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它的颁布下发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政策。 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国家对家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特别强调,原则上,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基数、比例、个人帐户建立、待遇计发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规定与城镇职工是相同的。同时允许已参保的农民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市场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但由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实现过慢,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

3、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农民工对参保的预期不高,退保现象严重。特别是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不仅社保机构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期间焦点问题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密切协调,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向社会公布政策要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4、,制订了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一是明确城乡一视同仁,特别是强调了农民工也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对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之前各地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做法进行了肯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政策和操作办法,对之前允许农民工退保的做法进行了修订,以后在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三

5、是通过转移部分统筹基金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统筹层次较低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负面影响的问题;四是为避免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五是允行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家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有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整体上已进入工业化中期的后半阶段,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滞后经济结构大约15年左右。总体来说,处于工业化中期的经济结构,与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的社会结构

6、不相协调,以及社会结构内部存在种种偏差和不协调,正是导致社会出现结构性紧张,产生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根源所在。所以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促进中国社会结构现代化转型,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原来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这一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群体中已经比较完善,也得到参保人员的认同。但对流动就业群体特别是农民

7、工而言,在不同地区参保缴费,或者间断性就业在多个时段参保缴费,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大大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一些农民工年年返乡,年年退保,实际上是放弃或终止了原已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依法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同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

8、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流动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设。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起步的,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实行县级统筹。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随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以后省级统筹制度的全面建立,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有了制度保障和体制基础。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转续新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特别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9、待遇,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 第三,有利于调整现代化的就业结构。就业结构主要是指劳动就业的产业分布,现代化的就业结构有利于劳动力合理配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就业结构发生显著改变。1978年,三次产业的就业比重为71:17:12,但每年随着人均GDP的增加,第一产业就业比重比重逐渐下降,第二产业就业比重先上升后下降,呈向下开口的抛物线形状,第三产业就业比重逐渐上升,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平均每年增加1500万人以上,到2010年已演变为40:24:36。非农业就业人口占到60%,非农产业就业人口完

10、全超过了农业就业人口。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种变动可视为我国就业结构现代化的表征,它意味着更多人口的社会经济地位上升流动变化。暂行办法既促进了我国就业结构现代化的调整,让农民工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政策,还能吸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减少农业就业人员,壮大非农就业人员,巩固和扩大我国就业结构现代化的成果,有助于加快现代社会结构转型的步伐。 第四,有利于稳定农民工群体的职业地位。职业结构决定着社会成员相对的社会经济地位。近年来,我国职业结构升级较为显著,但结构不稳定性较为突出。这种不稳定并不是指我国的职业结构还处于升级的过程之中,而主要是指以下两种:一是农民工群体职业地位不稳

11、定。据有关数据资料反映,农民工人数大约在1.8亿人以上,虽然全国总工会已经宣称,农民工也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到了一定年龄,他们中的许多人还是要返回农村;二是市场化用工模式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雇佣劳动者不得不频繁变换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理论上适应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判断和论述,在实践上符合社会客观存在,在具体操作上简便易行,在与新农保的试行和推行的政策衔接上留有很大的想象空间。这样,使得农民工在城市贡献自己青春年华的同时,对自己的养老保障有了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农民工群体职业地位的总体稳定。 第五、有利于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当前,我国城市化率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

12、平,甚至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加快户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重要制度的调整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是解决当前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动力来自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农民顽强的创造力,尽管中国有一个户籍制度横亘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大量的农民工还是勇敢地奔向城市寻求命运的改善。具有关资料表明,农民工的存在使得常住人口城市化率比户籍人口城市化率高出16个百分点。2010年我国城市化率为46%,与此1978年相比,提高了近28个百分点,但仍滞留于工业化初期阶段,距离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化率应该达到60%以上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中央曾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

13、镇化,要求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缴费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将有利于有利于广大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生活,转变为城镇居民。大量农民工的农转居,将成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助推剂,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也为城乡

14、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奠定了的基础。 第六、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总体收入。中国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之后,中国的农民数量及农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如此众多,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和生活差距越来越大,这是中国的国情。尽管政府采取了包括取消实行了2600年农业税这种罕见的坚决措施,但在农民户均耕地规模不足半公倾的约束下,农业劳动收益依然过低。国家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就是农民不再是穷人。在当前的农业经营模式下,包括技术提高支持下的单位面积的增产和增收,可以使农民过上温饱生活,却很难使农民富裕起来和普遍达到社会中等生活水平。农民要富裕,除了挖掘增收潜力,还可以通过转移农业劳动力进城务工来获得更多的非农收入。暂行办法提出的

15、开放的政策让农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养老保险参保方式,更加调动了农民在农闲时期进城务工的积极性,增加了家庭的非农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了对今后老年生活的美好愿景。 目前,暂行办法正在各地组织实施,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与实施办法也在制订当中,尽管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对于提高农民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必将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张利民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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