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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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总则第一条名称办公地点名称: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会地点: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 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第三条本会接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 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白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五条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白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

2、 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 境。第六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 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 票权的业主,可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 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第八条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 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1

3、、本会聘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 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2、如聘任非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驻户口并有担 保能力和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 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 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 费标准及使用办法;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第

4、十条 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本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 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 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 管委会

5、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管 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 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 票数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白已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 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 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 托代理人参加。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 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 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

6、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第十六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物管公司等单位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 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时为出租,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 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 利益有关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 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 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白已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与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

7、或直属亲 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第十八条管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 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 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 管委会可保留复印 件。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白主持工作时, 其他多数委员可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第二十条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四、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第二一条本会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第

8、二十二条本委员会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1、个人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三年内的;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5、已不是业主;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9、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9、发生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第二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五、本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

10、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 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 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 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核定,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第三十条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部门核定。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合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六、附则第三一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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