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术语基本知识行业基础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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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的主题,是香港中文法律语文遇上的问题,并不是片言只字的问题,而是照搬英文句法的硬件到中文来的问题。作者尝试从个别中译法律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出发,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 点出中英文的异同,并按 “ 化整为零 ”“ 条理分清 ”“ 排难解疑 ”“ 从长记忆 ” 及 “ 自问自答 ” 等五个步骤,辅以具体实例以阐明分析工具。1. 迈向双语法制的过渡根据基本法第 9 条,除中文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包括司法机关,还可以使用英文,而英文也是官方语言。在后过渡期的香港,中文与英文平起平坐,这在一般民间商业事务上问题不大,但是在高度技术性的法律专业范畴内,双语过渡化的过程可能相当漫长及痛苦。在回归之

2、前,香港的法律基础建筑在以英文为媒体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当时的成文法(即颁令成法律的条例) ,均是以英文草拟及审议,中文版本是从英文版本翻译过来。普通法更是主要以英文判词累积演变成的法律体系,少说历史也有数百年,说法律中文是英文的同义词绝不为过。按 照释义及通则条例 (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10B(1) 条,条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皆同等真确,这当然是体现了基本法第 9 条的精神,并为诠释法例的依据铺路,因为这一条接着说: “ 解释条例须以此为依据。 ” 第 10B 条更说的明白: “ 条例的两种真确本所载条文,均推定为具有同等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工作者,在专业法律知识之上,更需要双语

3、才能。从诠释法例条 文到草拟文件,法律工作者都要面对中英两种语言的特性及相互之间的融汇抗斥。双语法律工作,未必是中英或英中的翻译工作,但双语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具备中英翻译员的能力,要能自由无碍地进出中文和英文两个世界,在遇到险阻之时,凭借对语言,文化,专业的认识与修养,履险如平,平稳过渡。和 中英双语法制的理想尚有一段距离,在现实层面英文还是占着主导地位。这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日子,因为从以前到现在,香港的法律草拟工作,都是从英文做起,然后按英文定稿翻译出中文版。在本地及外地培训法律专业人员的课程中,教学语言及材料均是以英文为主,所有法官,大律师及律师,都是喝英语的乳汁长大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到

4、现在,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餐桌上放着的主菜,仍是以英语的柴火烹调的。此外,继续构成特区法律一部分的普通法(基本法 第 8 条) ,令活在双语生态中的法律工作者,英文运用能力是入行先决条件,是其专业技能所本,在此之上,如果有恰当的中文能力,则属锦上添花。能以中文文字媒体处理法律事务,在以前来说是奢侈,但情况正在改变。笔者并不是企图从头把中文的书写技巧铺陈读者面前。本文的主题是,在理论及应用层面, 中文与英文之间存在颇多相异之处,特别是句式的结构分别犹大。我们对一下子与英文有着同等地位的中文法律语文感到惶惑不安,往往因为不察觉( take for granted )英国语文的结构,掌握不到法门,因此应

5、探源索本,从更深一层的英文结构里破译法律英文的密码,看看哪些可以用在中文上,哪些不可以,不可以用的又有何补救办法。本文将首先讨论个别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语言的异同,并辅已具体实例说明分析步骤和工具。2. 法律字词的中译2.1 单字的中译首先,让我们来谈谈个别单字在法律范畴内的翻译问题。英文中有些单字,几乎一眼 便可看出属法律专业内的特别有用字,如 “estoppel”“conveyance” 等。这些字眼在日常非专业用法上相当罕见,譬如说,要说人家不得反悔,推翻之前以口头或行为作过的承诺,一般会说: You should not back on your pro

6、mise not to charge me any fees. 对承诺,义务,责任,衡平概念比较敏感的律师会说: You are estopped from claiming any fees from me. 同样地,一般人会以 ”sale and purchase” 来形容楼宇买卖,参与不动产买卖程序的专业人士则多以 “conveyance”“assignment”“alienation”“ transfer” 等字眼来形容交易。可以说,类似 “estoppel” 及 “conveyance” 等带有浓厚法律色彩的字,虽然有着其独特的技术性及法律效果,但要翻译成中文,问题不大,最多是在效果

7、上显的较为硬译,但还是可以接受及适应的。上例中的 “estoppel” ,有译作 “ 不得自驳,不得反言 ” 。 “conveyance” 则多被译成为 “ 转易 ”另一些单字,拥有双重国籍,在日常用语中自有其用法,但在法律上又有其独特意义。这类单字的例子包括: “possession”“condition”“consideration” 及 “offer” 。以 上四个英文字在一般用法上的意义无须赘述。在合约法中, “condition”“consideration” 及 “offer” 都有特殊意义,译成 “ 要件 ” , “ 约因 ” 及 “ 要约 ” 。 “possession” 概念

8、,对财产法相当重要,也与一些违禁品法例有关,因此其中译便不得马虎。把 “possession” 译作 “ 管有 ” ,英文它不单意指对物品的实际拥有,更有可以对其行使拥有人处置该物品的权力之意,有控制,管理,自由处置的意思。 “ 管有 ” 一词似乎融合了两个概念:管理(或保管)及拥有(或占有) 。把 “possession” 译成 “ 管理 ” ,相信是一种妥协。就合 约而言, “condition” 指其中较重要的条款或条文,相对于 “warranty” (次等条件) ,违反 “condition” 的后果可令另一方有权取消合约及追讨赔偿,但违反 “warranty” 的后果则只可追深一层意

9、义,因着其法律效力,比其他类别的条款重要,单单唤作 “ 条件 ” 似乎不足以点出它的重要性,所以译成 “ 要件 ” ,有 “ 重要的条件 ” 的涵义。承自普通法下 “assunpsit” (承诺)的传统,立约双方必须承诺履行约定的义务,该份合约方为法律上有效的合约。立约一方按合约所须履行的义务,不论是提供代价或服务,称为 “consideration” ,法律中译为 “ 约因 ” ,可以理解为一项 “ 构成合约的原因 ” 。双方是否达成合约,还须视乎一方提出的要约,是否为另一方接受,即每一位法律系一年生都熟悉的 “offer and acceptance” 。 “offer” 中译为 “ 要约

10、 ” ,包含了 “ 要求 ” 和 “ 合约 ” 两个元素。再 举多两个例子, “conveyance” 指楼宇买卖,在法律上即业权转让的交易,要兼含这两个意思,于是出现了 “ 转易 ” 之词。承诺或协议一般作 “agreement” ,但是在契据( deed )中作出的承诺,则称作 “covenant” ,中译是 “ 契诺 ” 。以契据形式作出的承诺,按以上所述的造字法则,自然有此称谓了。从以上寥寥数例(见下表) ,可看出法律词汇因为要顾及特别考虑,在中译上往往需 “ 别处心载 ” ,兼收并蓄主要的法律元素。Possession 管理 + 拥有 = 管有Condition 重要 + 条件 =

11、要件Consideration 合约 + 原因 = 约因Offer 要求 + 合约 = 要约Conveyance 转让 + 交易 = 转易Covenant 契据 + 承诺 = 契诺问 题是,中文的字词多以双字形式出现,两个字可以是意义相近的(如富贵,恋爱,欢乐,喝骂等) ,也可以是意义各走极端的(如冷暖,长短,男女,生死等) ,刚好兼收两个元素或概念。早以上的例子中,两个字的中译恰恰兼顾了需要强调的法律元素或概念。但若有两个以上的元素或概念需要表达,双字形式的中国词语便可 能派不上用场了。又有一些法律名词,并非两个中文字便可完全表达其涵义。如 “bequest” 与 “devise” ,虽指死

12、者作出饿送赠,但后者只限于物业土地的遗赠,前者则指其他非物业土地的遗赠。要完全翻译出两者的完整意思,便不得不另加点明, “bequest” 于是变成 “ 动产遗赠 ” ; “devise” 变成 “ 不动产遗赠 ” 了。常见的例子还有 “executor” 与 “administrator” 之分,两者均是死者的遗产。不过前者专指死者已立下遗嘱的,后者则专指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所以 “executor” 的中译是 “ 遗嘱执行人 ” ,而 “administrator” 则只是 “ 遗产管理人 ” 。2.2“ 无三不成话 ”英 文书面语有一项不成文的法则,就是 “ 无三不成话 ” ,指的是一种

13、被认为相当得体的文章写法,一连以三个例或相关的字涵盖所指之事,好像单用一个,甚至两个例或词均没有足够说服力似的。 时代周刊著名作者 Pico Iyer, 在一篇题为 “The Necessity of Travel” 的文章中,以这么一句作结:Many of us, in fact, do have the power, however small ,to take the first step toward real communication by going to Beijing ,or Mexico City ,or ,best of all ,Damascus.Iyer 这篇文章的副

14、标题是:虽然经过 911 事件的震撼,但我们仍需到多些国家见识以减少偏见。他的论旨是 911 恐怖袭击令人不敢乘飞机外游,但不同国籍的人若因此减少往来,偏见及矛盾只会越益加深,正中搅事者下怀。他在最后这一句鼓励读者多到不同地方,踏出真正民族沟通的第一步,他举出的地方有三: “Beijing”( 北京 )“Mexico City ” (墨西哥)和 “1Damascus” (大马士革)同是时代周刊作者,专写影评的 Richard Corliss , 在一篇悼念刚逝世的卡通画师 Chuck Jones 的文章中,一开头便罗列他为人传颂的作品人物: “His cartoons ,starring Bu

15、gs Bunny ,Daffy Duck and a dozen other barnyard thespians ,were the star attractions of countless childrens Saturday afternoons-and internal lives .” 他列出的卡通人物不多也不少,恰好是三类,计有 “Bugs Bunny”( 宾尼兔 )“Daffy Duck” (毕飞鸭)及 “a dozen other barnyard thespians” (其他一打充满低级幽默感的天生演员) 。在同一文章中,当述及宾尼兔时, Corliss 也一连用了三个形容

16、词: “Bugs Bunny(introduced by director Tex Avery in 1940s A Wild Hare) became the cartoon Cagney - urban, crafty ,pugnacious - and ” 与荷里活着著名演员 James Cagney 的银幕形象一样,宾尼兔也是 “urban” (属于城市) “crafty”( 狡猾 ) 及 pugnacious” (好勇斗狠) 。在法律专业内,常见的例子也有 “possession ,control and custody ” 及 “custody ,charge and care” 。中文本如果 “ 译步译趋 ” ,前面的一句会变成 “ 管有,控制及保管 ” ,后一句来自侵害人身罪条例 (香港法例第 212 章)第 27 条:If any person over the age of 16 years who has the custody, charge or care of any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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