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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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文工作,促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我局的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的工作。第三条 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 收文第五条 来文、来电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启封、登记。主送件和重要抄送件(涉密件、机要件、敏感件等不适宜上网文件除外)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一

2、般抄送件登记后送有关处室留存。领导批示按来文处理,非主送件、抄送件,视具体情况处理。主送、抄送局业务部门(处室)、内设机构的公文,转交相关处室、内设机构办公室所在处室自行登记、处理。第六条 办公室应对下级机关上报的主送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来文单位。1.公文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其他规定的。2.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3.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的。4.“请示”文中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或一文数事的,或主送多个机关的。5.“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6.以单位名义擅自向局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7.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求代

3、办代转的。8.公文内容经协商后,意见仍有分歧,要求协调或裁决而又不列明双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9.反映问题模糊,提出要求含混不清的。10.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第七条 正常情况下在收文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完成拟办、批办、分送。紧急公文特殊处理,在送请局领导阅批的同时,通知主办处室准备办理。第八条 局领导批阅文件,应及时批示,并返还办公室。批阅纸质文件时使用钢笔、毛笔、专用签字笔。办公室提出了明确拟办意见的,局领导签名视为同意;如有具体请示事项而办公室又未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具体意见。其他局领导圈阅视为同意。第九条 办公室拟办意见中需承办处室阅处的,第一位阅处处室为牵头承办部门。承办

4、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更不得拒收。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期限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公文承办过程中,应向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办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局领导。第三章 发文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凡能通过当面协商或者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等方式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行文。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机关常用的主要有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7种,应认真掌握各种公文的用途,尤其要区分报告与请示、请示与函的用法,防

5、止混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上级机关可不予答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上级机关必须批复;“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第十二条 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要求草拟

6、公文,文种、格式正确,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简洁明了。处室草拟公文,如涉及其他处室职责(权)或局外单位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或局外单位协商并会签,协商后仍有分歧,主办处室应向局领导汇报,请局领导裁定。第十三条 机关发文实行三审制。1.处室审核:办文处室对公文的政策性、逻辑性负责,并要求在行短文上下功夫,做到观点鲜明、层次清楚、表述准确、力戒空泛。由一个处室牵头承办,一个或多个处室会签的公文,牵头承办处室对公文的政策性、逻辑性负责,会签处室对分管业务的政策准确性负责。公文送办公室审核前,办文处室要认真填写发文稿纸内拟稿处室及拟稿人、处室审核、标题、主送、抄送、附件等栏目,并勾选信息公开形

7、式,并送会签处室会签。2.办公室复审:办公室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审批签发手续等外在形式负责,同时审查公文的政策性、逻辑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送回承办处室进行修改或处理:(1)用铅笔、圆珠笔、红色笔等草拟文稿或字迹潦草、多处涂改、无法清晰辨认的;(2)政策性、逻辑性存在问题的;没有准确体现发文意图,与现行有关公文的衔接上有矛盾,且难以修改的;(3)通过其它方式可以解决,不需要行文的;(4)行文方式、格式等方面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3.局领导审定:经复审后的公文,由办公室送局领导审定签发。其中,请示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主要领导签发。第十四条 机关发文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拟

8、稿人为公文的主办人。主办人对文件质量负主要责任,其中对公文中的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号、病句、错误数字负全部责任。重要公文由拟稿处室负责人指定有关同志进行二次校对,主办人、二次校对人均在发文稿纸的“校对”栏中署名,均负同等责任。打字员负责文稿的打印,在发文稿纸的“打字”栏中署名,并对公文中明显的错别字、错误标点符号进行改正。文件的封发由公文承办处室负责。主动公开的文件要及时上网公布,由主办处室和统计中心负责。第十五条 局内设处室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对内行文不得抄送其他单位。内设处室与其他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信函格式行文。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简单地转发公文,转发

9、时应提出具体贯彻措施。拟转发公文只涉及个别单位知照办理,采用复印公文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形式处理;拟转发公文涉及众多单位知照办理,采取翻印形式处理。复印公文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的程序:经办人在公文处理单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办公室核准并盖章。加盖“公文处理专用章”和复印机关证明章的公文视同正式公文。第十七条 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不属附件,应放在印章之后,一起装订。第十八条 请示,不可同时发下级机关;报告,一般不下发,如有特殊需要可抄送同级机关或下级有关单位。第十九条 局党组文件,发文代字为赣煤安党;局行政文件,发文代字主要为赣煤安发、赣煤安字、赣煤安文、赣煤安函四种;局办

10、公室文件,发文代字为赣煤安办。一般情况下,赣煤安发适用于发布政策性、法规性文件(公文的合法性审查由执法监督处负责)以及重要工作部署或决定等;赣煤安字适用于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赣煤安文适用于请示、报告、意见、函等文种;赣煤安函属局便函。公文应在公文标题中标明发文机关。第二十条 通过磁介质交换或通过局内部网络传输的不涉密电子公文,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拟稿、审核、校对、制发各个环节要相互衔接,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补救。第四章 公文运转与归档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及时运转与办理。一般性的阅读文件,阅读人应在一天内签阅并退还办公室;需要办理的文件应当及时高效办理,不得压文不办或久拖不办。

11、第二十三条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与保密,不得遗失,涉密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当事人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公文办理完毕后及时交还办公室,每年1-2月,各处室与机关工作人员要对公文进行清理,属于办公室收文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在2月底前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在3月底前将归档文件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室应在12月底前将上年度公文全部整理、登记、归档。第二十五条 公文催办督办工作,对内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催办由承办处室负责。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复印、翻印。原则上不得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如确需复制,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并使用纳入涉密管理的设备进行复制。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各处室应设兼职文书人员,负责保管本处(室)公文。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机关公文处理细则(修订)(赣煤安发20096号)废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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