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626929 上传时间:2017-06-29 格式:DOC 页数:58 大小:6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压用电设备试验与审查作业要点草案总说明(5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高電壓大電流受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要點草案總說明現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1 條規定,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體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應由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或經認可之原製造廠商,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附有試驗報告者始得裝用。然而,目前此八項高壓用電設備並未列入商品檢驗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產品項目之範圍,係由能源局受理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申請後委託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審查辦理外,其餘高壓用電設備由經濟部委託台電公司業務處審查辦理迄今,因不同高壓用電設備分別由台電公司不同單位執行,致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不一致,且

2、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商之認可亦無統一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由於此八項高壓用電設備加入電力系統使用,對於系統安全品質及系統可靠度有密切之影響,因此,為建立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制度,並確保供電之穩定與用電之安全,對於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401 條規定之試驗報告審查、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認可,爰擬具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草案,計二十五點條文,其要點如次:、明定本要點之法源依據、訂定目的、適用範圍、其他規定及名詞定義。( 草案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二、明定檢驗機構申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草案第五點、第六點)三、明定檢驗機構之認可審查作業程

3、序。(草案第七點)四、明定原製造廠商申請認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草案第八點、第九點)2五、明定原製造廠商之認可審查作業程序。(草案第十點)六、明定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商需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並作合格之登錄。( 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七、明定檢驗機構經認可後始得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範圍。(草案第十三點)八、明定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商認可之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審查方式(草案第十四點、第十五點)九、明定高壓用電設備試驗審查之申請者對象,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 草案第十六點)十、明定高壓用電設備之試驗審查方式與依據標準。(草案第十七點)十一、明訂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或特性抽查試

4、驗之施行方式。(草案第十八、十九點)十二、明定高壓用電設備審查之特殊案例處理方式。(草案第二十點)十三、明定經審查合格之高壓用電設備核准、登錄方式、有效期限、延展及重新申請規定。(草案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二點 )十四、明定用戶裝用高壓用電設備送電前應檢附之相關試驗報告資料(草案第二十三點)十五、明定主管機關對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商之監督管理與處分措施。( 草案第二十四點)十六、明定原執行方式之落日條款。(草案第二十五點)3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作業要點草案作業要點內容 訂定說明一、經濟部為辦理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四百零一條( 以下簡稱第四百零一條)有關高壓用電設備試驗報告之審查及檢驗機構與原製造

5、廠商之認可,特訂定本要點。明訂本要點之法源、目的、範圍。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能源局 )。明定本要點之執行單位。三、高壓用電設備之檢驗於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明訂本要點之設備於其他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四、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高壓用電設備:額定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避雷器、電力及配電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斷路器及高壓配電盤等適用第四百零一條規定之設備。(二) 檢驗機構:經濟部認可且由能源局依認可項目及檢驗能力,指定為指定檢驗機構或代施檢驗機構。指定檢驗機構係從事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型式試驗、

6、特性抽查試驗或出廠試驗之機構;代施檢驗機構係依經濟部認可項目從事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特性抽查試驗或出廠試驗之機構。(三) 原製造廠商:高壓用電設備製造廠商。(四) 型式試驗:為確認高壓用電設備設計之符合性,對設計之代表性樣品,應依型式試驗項目一、明訂本要點之名詞定義,高壓受電設備用電設備項目係依據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四百零一條款所涵蓋之項目。二、高壓受用電設備受額定電壓範圍經能源局指示應涵蓋現有超過六伏特以上電力系統使用之電壓範圍。三、考量檢驗機構通過認可項目之不同及主管機關公權力實施之授權程度,能源局有權利選定及指定檢驗機構執行各類不同之檢驗機構業務。四、原製造廠商之範圍應涵蓋國內及國外者

7、。五、高壓用電設備之;氣體絕緣開關亦考慮涵蓋現有市面銷售之產品電壓等級。試驗涵蓋型以式試驗、出廠試驗及特性抽查試驗為主。4作業要點內容 訂定說明及試驗標準施行之試驗。(五) 出廠試驗:為確保出廠之高壓用電設備品質,於出廠前,由被認可之原製造廠商或檢驗機構,依指定應列入出廠試驗項目( 附表一) 及試驗標準施行之試驗。(六) 特性抽查試驗:爲確保高壓用電設備之品質及特性,以抽查方式依指定應列入特性抽查試驗項目(附表二)及試驗標準施行之試驗。五、檢驗機構申請認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 國內財團法人或綜合電業。(二) 已建立 CNS 17025 制度,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高壓用電設備相關領

8、域之認證。(三) 已建立 CNS 14725 制度,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高壓用電設備相關領域之認證。(四) 具備高壓用電設備相關之試驗設備能力及專業人力者。一、為落實試驗審查之公正與專業立場及考量國內現有檢驗機構環境,爰訂定檢驗機構申請認可者應具備資格。二、因主要業務仍為試驗及試驗報告審查,故引用ISO/IEC 17025測試及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及 ISO/IEC 17020 不同型式的執行檢驗機構運作之般準則之國際標準。三、檢驗機構係係由經濟部認可,從事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審查、型式試驗或特性抽查試驗,應具備相關高壓用電設備之試驗設備及能力。六、檢驗機構申請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

9、(附表三)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一) 符合第五點資格之證明文件。(二) 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三) 試驗室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明訂檢驗機構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與受理單位。5作業要點內容 訂定說明(四) 試驗設備及檢測能力之證明文件( 含試驗設備一覽表及校正報告) 。(五) 試驗場地、試驗報告審查人員能力之證明文件。(六) 試驗人員相關試驗能力之證明文件。(七) 品質管理之證明文件。(八) 其他經能源局指定之文件。七、檢驗機構之認可審查作業程序:(一) 檢驗機構之認可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書面審查者,方得進行實地評鑑。(二) 書面文件欠完備或不正確

10、者,得書面通知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三) 實地評鑑未符合要求者,得通知於三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未符合要求者,駁回申請。為使認可檢驗機構之審查作業程序能順利進行,爰明訂審查方式、檢附文件不齊之補正期間與相關規定,以及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之補正措施與期限。八、原製造廠商申請認可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1. 已建立 CNS 17025 制度,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或國外認證機構相關領域之認證,並具備相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試驗設備及能力者。2.經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認可,且具備相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

11、之試驗設備及能力者。原製造廠商涵蓋國內及國外者,配合評鑑規範對檢測設備及檢測能力之要求有嚴謹之評核,因主要業務仍為出廠試驗,故引用 ISO/IEC 17025測試及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之國際標準。並引用國際認可且評鑑嚴謹之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STL 組織。九、原製造廠商申請認可者,應填 明訂原製造廠商申請認可者,6作業要點內容 訂定說明具申請書(附表四),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一) 符合第八點資格之證書。(二)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三) 工廠位置圖及試驗室平面配置圖。(四) 出廠 試驗設備與試驗場地之符合性證明文件(含試驗設備一覽表及校正報告)

12、。(五) 申請項目之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六) 試驗人員相關試驗能力之證明文件。(七) 製造廠品質管理之證明文件。(八) 其他經能源局指定之文件。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審查。十、認可原製造廠商之審查作業程序:(一) 原製造廠商之認可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通過書面審查者,方得進行實地評鑑。但國外原製造廠商認可之審查,以書面審查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評鑑。(二) 書面文件欠完備或不正確者,得書面通知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三) 實地評鑑未符合要求者,得通知於三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未符合要求者,駁回申請。一、為使認可原製造廠商之審

13、查作業程序能順利進行,爰明訂審查方式、檢附文件不齊之補正期間與相關規定,以及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之補正措施與期限。二、對於國外原製造廠商,因考量地理因素,運用該國認證機構之認證制度,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仍保留實地評鑑之公權力。十一、檢驗機構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合格後,由經濟部就合格項目予以認可,並依認可項目及檢驗能力,認可為指定檢驗機構或代施檢驗機構,登錄於能源局高明訂檢驗機構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合格之認可及登錄。7作業要點內容 訂定說明壓用電設備試驗審查資訊系統。十二、原製造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經濟部就合格項目予以認可,並登錄於能源局高壓用電設備試驗審查資訊系統。明訂原製造廠商審查合格之認

14、可及登錄。十三、指定檢驗機構得從事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型式試驗、特性抽查試驗或出廠試驗;代施檢驗機構依認可項目得從事該項目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抽查試驗或出廠試驗。明訂檢驗機構於認可後,始得從事之業務項目與範圍。十四、檢驗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程序:(一) 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逾期失其效力。(二) 檢驗機構於第六點所列相關資料有異動時,應申請變更。未申請變更而有影響檢驗能力之虞者或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得廢止其認可。(三) 檢驗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檢附第六點所列相關資料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四) 檢驗機構申請變更或展延,能源局以書面審查為

15、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評鑑。若檢附之文件不完備時,得通知檢驗機構於一個月內補正。明訂檢驗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審查方式。十五、原製造廠商之認可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程序:(一) 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失其效力。 (二) 原製造廠商於第九點所列相關明訂原製造廠商之認可有效期限、申請變更及申請展延之審查方式。8作業要點內容 訂定說明資料有異動時,應申請變更。未申請變更而有影響檢驗能力之虞者或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得廢止其認可。(三) 原製造廠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得檢附第九點所列相關資料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四) 原製造廠商申請變更或展延,能源局以書面審

16、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評鑑。若檢附之文件不完備時,得通知原製造廠商於一個月內補正。十六、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商或代理商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者,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五 ),並檢附下列機關之一出具之合格型式試驗報告,向能源局申請:(一) 中央檢驗主管機關(二) 經濟部認可之檢驗機構(三)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認可之試驗室 (四) 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 認可之試驗室申請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若檢附之文件不完備時,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申請。明訂申請高壓受用電設備試驗報告審查之申請者對象,應檢附文件、及受理單位及可受理之試驗報告出具機構,配合現行試驗審查之實際作業流程規劃本要點。十七、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採下列方式為之:(一) 核對第十六點之相關文件。(二) 核對型式試驗報告項目,應依我國氣候、電力系統等適當使用環境條件,且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或該試驗報告係採明訂高壓受電設備用電設備之試驗審查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