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申请评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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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申请评估的条件1、自治区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评估,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须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有关要求(综合、师范、民族院校):生师比:2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5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8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2500生均图书(册生):45注:计算生师比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2)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

2、)达到下表要求:5.302、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自治区教育厅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3、已经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0416号)要求,接受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在2011年至2013年之间接受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建设院校在建设期满后接受评估。4、自2008年起自治区所有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每年10月31日前都必须填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5、对于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及具备申请评估条件但未申请评估的院校,不得申请教育部“质量工程”相关项目及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名师等项目的评选,同时视评建情况逐年限制或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通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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