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

上传人:tang****xu4 文档编号:162628204 上传时间:2021-01-2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30.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认识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建国五十年来第一部安全生产法规一一安 全生产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安全生产法实施近两年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 矿依然存在,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可见该法对打击违法行为的力 度不大,难以遏制事故高发,其中的原因何在?1. 安全生产法中对事故处理多是: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停产停业整顿、降级撤职、罚款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而刑事 责任的认定是以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 在发生了特大、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时, 才依据刑法追究

2、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没有犯 罪事实存在就无法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不作为”,无视法律赋予的安 全义务,致使众多不安全状况存在。这些隐患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前 奏和先兆,隐患的出现靠积累。因为隐患存在尚未导致事故发生,不 触犯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根本不用害 怕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到事故发生了,后悔晚矣!为了有效遏制生产 事故的高发,有效用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 益,惟有对事故临界状态隐患阶段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应对,才能扼杀不应有的生产事故的出现。2. 目前生产事故成本太低,生产事故单位死得起人,而非“死不起人”。安全生

3、产法中规定的罚款额度不超过 20万元。行政 罚款、对死伤者的赔偿金都是事故成本的直接构成。对于一个上千万元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罚款仅占2%(20万/1000万=2% ,对于生 产事故责任单位是完全可以承受的数目,不足以使事故责任单位“倾 家荡产”、“血本无归”、“难以承受”。可能发生的事故成本不比 必须的安全投入高出多少倍,何必做出必须的安全投入呢?为了遏制生产事故的高发,增大事故成本是有效措施之一,应该使 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死不起人”,让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到宁可增 大必要的安全投入,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而不愿看到恶性生产事故 发生的现实。让经济杠杆在生产事故预防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使安全防范工作真正落在实处,预防真正“为主”。3. 从安全生产法中可见行政处罚的程序是:限期改正、预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查处以,罚款。在安全生产检 查监督实施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执法部门从“限期改正”开始, 直到“停产停业”时才可能处以罚款。对已经勒令“停产停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罚款能起多大作用?若在“限期改正”阶段,隐患变事故,“法”能起多大作用?是预防还是滞后?为了使行政罚款真正能起到警示、 提醒的作用,要把责任心和经 营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 态,笔者认为提前行政罚款的程序和提高行政罚款的额度是非常必要的。“事故即将发生”和“事故已发

5、生”给人们的警觉应以等同,这样才能真正收到成效。在刚发生生产事故隐患时,又限期改正、又罚 款,引起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的高度警觉,必须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否则,一旦恶性事故的出现,高额的“事故成本”(事故罚款和事故 赔偿金金等远高于隐患阶段的罚款)和严肃的法律责任都将不可避免 地降临到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头上。4. 在安全生产法中多次使用“安全事故”的词语搭配是不 妥的。“安全”和“事故”是两种相互对立又不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体的状态。 安全状态意味 着无事故,事故状态意味着不安全。两者并存,究竟是何种状态?有 如“健康”和“疾病”搭配在一起,“我患有健康疾病”,令人哭笑 不得。笔者认为不应使用“安全事故”词语,取之以“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中毒事故”、“网络事故”、“公共事故”,等词准确描述事态。编制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绍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