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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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提高规章制度建 设质虽,增强规章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强化管 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发 布的旨在指导公司及下届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具有长期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包含以下制度和文件:(一)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相 关的制度,包括工作制度、人员管理、下设委员会等相关制 度;(二)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方面制度,包含工 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日常管理制度,该类制度可参照本规定执 行;(三)公司各

2、部门、事业部制定的仅具有部门级效力的文 件。本规定所称的“部门”,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和一院 三中心。本规定所称“下届公司”指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和其他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第三条 规章制度按性质,分为战略规划、行政管理、人 事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科技创新、市场营销、生产管 理、条件保障、审计稽核等类别。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规:所有规章制度都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行 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二)层级:规章制度要分类合理、层次明确,要按不同 内容和针对事项,将规章制度分为不同层

3、级,实行不同的管理 规范。(三)精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同一工作 事项尽虽在同一规章制度内规范,避免分散、交叉、重复。(四)适用:规章制度要在充分研究掌握公司实际工作需 要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五)规范:规章制度要体系完整,内容标准,表达清 晰,流程规范,职责明确,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下届公司。下届公司应根据 本规定结合所在单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资公司可参 照执行。第二章体 系第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由制度类、规定类、办法(细 则)类三个主要层级构成:(一)制度类。规章制度体系第一层,是各项管理工作的 基本规章制度,对某一领域工作的基本

4、理念、基本体制、基本 原则、基本程序等进行总体规范。一项工作职能范围一般只建 立一项统领性规章制度。(二)规定类。规章制度体系第二层,在制度类下,根据 需要制定不同规定,对某项工作职能范围内一些相对独立的、 涉及面较广的事项做进一步规范。(三)办法(细则)类。规章制度体系第三层,属操作层 面的规范要求,对落实规定的具体工作流程、标准、方法及守 则等做出规范。第七条公司规章制度的三层体系一般为相互包含关系, 即规定类包含于制度类之内,办法(细则)类包含于规定类之 内,下一层级的规章制度是对上一层级规章制度的细化,不得 有悖于上一层级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和内容。特殊情况下,一些规定或办法(细则),上

5、层可以缺省相 应的制度或规定。第三章体 例第八条 规章制度要逻辑严谨,行文规范,语句简练、易 懂,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 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确定体例。内容较丰富的,一般采取“分章贯条”式体例,即:按不 同内容,辟为不同章。章之下分条编排。条目编大流水号。内容较简短的,一般采取“条文到底”式体例,即:全部内容,分为不同条目,顺序编排。条下可分款,款内可列项。第十条 章、条数目以汉字数字书写;款的数目,以括号 的汉字数字书写;项的数目以阿拉伯数字书写。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目的和依据;(二)管理对象和适用范围;(三)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四)规范的内容、要求与流程;(五)解

6、释权属部门、施行日期;(六)相关附件(流程图、表格等)。第四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相关机构为:制度起 草部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审查工作小组、公司领导、党委 会、办公会。第十三条 制度起草部门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中履行以下 职责:(一)负责每年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运行效果 进行评估,提出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二)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制定、修定或废 止并对所起草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三)负责规章制度提交审查资料的准备工作;(四)负责本部门所起草规章制度的解释、组织实施、监 督检查工作,并收集相关部门及单位对规章制度运行情况的反 馈建议。第十四条

7、 相关部门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中履行通用职责 或(和)专项职责。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需履行的通用职责包括:(一)审查其他部门草拟的规章制度,并提出书面修改建 议;(二)会签其他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并表达明确意见。第十六条公司办履行的专项职责包括:(一)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体例及文字表述和发布流程;(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汇编和年度版本化管理工作;(三)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第十七条战发部履行的专项职责包括:(一)按照政府机构、股东单位要求牵头开展内控制度建 设工作;(二)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三)编制发布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跟踪年度规章制 度运行情况;(四)承担规章制度审查

8、工作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的相关工 作;(五)指导下届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六)负责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第十八条公司设立规章制度审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公司办、人资部、财务部、战发部、生产部负责人担 任,其他成员从制度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组成。规章制度审查工 作小组的职责为:(一)审查各部门提交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二)评价经审查的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上党委会、办公会 审议条件或是否达到签报发布条件;(三)提出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建议。第十九条 制度起草部门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包括:(一)对规章制度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核部门提出的 年度建设计划;(二)审阅规章制度文本并判断其操作性;(

9、三)协调规章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争议;(四)审核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废止请示文件。第二十条制度建设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包括:(一)审批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部署全年的相关 工作;(二)指导公司及下届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工作;(三)参与规章制度审议并就规章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争议 进行协调;(四)决定规章制度草拟与审批流程是否适用特殊流程、 简易流程、完整流程;(五)审核规章制度文本是否可以提交党委会、办公会审议;(六)审批或会签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签报文件。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办公会按其各自权限行使规章制度 的制定、修定和废止权。第五章 制定、修定和废止第二十二条 制度起草部门根据上一年度规章制

10、度运行情 况和当前管理需要,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并反馈战发 部。战发部负责审核并编制形成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经制度建设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制度修定,可采用特殊 流程:(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股东单位管理要求已做出明确变 更而匹配做出的批虽制度简单修定;(二)经办公会、党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做出原则上通 过并必须按照决议做出的批虽制度简单修定;(三)因组织机构改革、系统性整改工作等做出的批虽制 度简单修定。第二十四条 特殊流程具体为(详见附件 1):(一)制度起草部门将批虽制度修定需求及缘由反馈战发 部,战发部作出初步判断后,向制度建设工作

11、的公司分管领导 汇报;(二)战发部牵头组织开展修定工作,明确修定要求;(三)制度起草部门草拟规章制度,经本部门公司分管领 导审核后发至战发部汇总;(四)战发部对制度文本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编写修 订说明,以公文签报形式经制度起草部门会签后,由制度建设 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签批;(五)战发部发布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制度修定,适用于简易 流程:(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股东单位管理要求已做出明确变 更而匹配做出的简单修定;(二)经办公会、党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做出原则上通 过并必须按照决议做出的简单修定;(三)因公司制定、修定或废止其他规章制度而匹配做出 的简单修定;(四)不涉及实

12、质修改而对文字表述、主客体名称、错别 字等做出的简单修定。第二十六条 简易流程具体为(详见附件 3):(一)制度起草部门草拟规章制度,并就规章制度履行简 易流程相关事宜,与战发部沟通;(二)制度起草部门编写修订说明,以签报形式经相关部 门(如需)、战发部(审查是否适用简易流程和制度文本合法 合规性)会签后,由制度起草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制度建设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签报模板详见附件 2)(三)制度起草部门发布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制度制定、修定适用于完整流程。第二十八条 完整流程具体为(详见附件 5):(一)制度起草部门草拟

13、规章制度,并根据初步征求建议修改后,将规章制度修改稿和制订/修订说明一并提交规章制度审查工作小组。初步征求建议具体包括三个环节: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员 工讨论草拟的规章制度并修改、发送相关部门及单位征求建议 并修改、提交本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初审并修改。制订/修订说明包括以下内容:背景及原因、征求建议情 况、修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规章制度审查工作小组审查规章制度并提出修改意 见。(三)制度起草部门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编写相关说明, 并以签报形式经战发部(审查是否落实修改意见和制度文本合 法合规性)、审查小组组长会签后,由制度起草部门的公司分 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制度建设工作的公司分管

14、领导签批。需要 上党委会、办公会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党委会、办公会审定。(签报模板详见附件 6)(四)制度起草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其中,对于制订或修订涉及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条款内 容,应向职工代表或职代会或工会征求意见;经公司专门委员 会审查通过的规章制度,不需提交规章制度审查工作小组审 查,签报时,应经战发部会签(审查制度文本合法合规性)。第二十九条制度废止的流程具体为:(一)制度起草部门就拟废止规章制度事宜,在征集相关 部门及单位(如需)、本部门公司分管领导意见后,与战发部 沟通;(二)制度起草部门编写废止说明,以签报形式经相关部 门(如需)、战发部会签后,经制度起草部门的公司分管领 导、制度

15、建设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公司主要领导签 批。废止制度、规定时,还需提交党委会(若需)、办公会审 批。(三)制度起草部门发布废止通知。第三十条制订或修订规章制度导致同时废止规章制度的 情形,不适用于采用制度废止流程。第三十一条 制订、修订规章制度的批准权限划分如下:(一)制度以及重要的规定、办法(细则),且采用完整 流程,由办公会批准;(二)制度以及重要的规定、办法(细则),且采用简易 流程或特殊流程,由制度建设工作的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三)一般的规定、办法(细则),由制度建设工作的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第三十二条 废止规章制度的批准权限划分如下:制度、规定由办公会批准,办法(细则)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第三十三条 重要的规定、办法(细则)是指:(一)内容直接或明显影响权益变化的,如薪酬、津贴、 福利标准和费用报销等事项的规定、办法(细则);(二)内容涉及重大潜在风险的,如投融资、担保、资产 处置、业务外包、项目管控、采购等事项的规定、办法(细 则);(三)按照公司法规定,涉及应由董事会审批事项的 规定、办法(细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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