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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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 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安全, 实现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 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 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 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 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

2、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 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 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 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 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

3、原则。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收入、财 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 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制度。第七条 基本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立唯一的 银行基本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 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 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 业筹集资金等缴入基本存款账户,并应及时入账核算,做到 应收尽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益,必须开设土地征用补偿 费等专用账户管理。 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第八条 印鉴管理。经济联合社银行基本账户统一预留 本社公章和经济联

4、合社社长、出纳员三方印鉴;经济合作社 银行基本账户预留本社公章和经济合作社社长、出纳员三方 印鉴。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原则上应 由文书或报账员等专人保管,私人印鉴必须由本人保管,严 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九条 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 中,必须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 金,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都应采取转账、电 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并凭收支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镇(街 道)会计代理机构会计人员每月与出纳员对账,核实现金、 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余额。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

5、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 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月末或报告期末现金余额经济联 合社原则上不得超过 2000元,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0元。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现金余额过大的,会计人员应进行现金清点并责成出纳将超额备用金存入银行账户后,方 可办理报账手续。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和财务预决算制度第十一条 报账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于人必 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章,交村务监督委员 会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章, 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 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

6、行公开,接受 全体成员监督。第十二条 经济联合社开支审批权限。 涉及集体资金的 财务开支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一般开 支在5000元以下(含 5000元)的,由经办人、证明人签 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 入账报销;(二)一般开支 5000 - 20000元(含20000元) 的,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社委会)研究决定实施, 由经办人、证明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再由财 务负责人审批签章后入账报销;(三)一般开支2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经办人、证明 人签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批签 章,附上

7、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由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入账。第十三条经济合作社开支审批权限。涉及集体资金的 财务开支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一般开 支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 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再由本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 签章后入账报销;(二)一般开支1000 5000元(含5000 元)的,由经办人、证明人和本经济合作社签章,村务监督 委员会审核签章,再由上一级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签章后入 账报销;(三)一般开支 5000以上的,必须经成员代表会 议集体讨论通过,由经办人、证明人和本经济合作社签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再

8、由上一级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签章,附上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复印件,由镇(街道)农村集 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入账。第十四条 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要严 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开支审批程序和使用范围执行,确保专款 专用。第十五条由农村集体支付的各类绩效考核奖金,要严 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取消由村集体支付农村干部误工补助 费。第十六条财务预决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确保收 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下,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财务收 支决算和当年经营收支情况编制新一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 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购建、村政公益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签 名通过后

9、施行。年终要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 表,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 过,并予以公示。第四章票据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市农村集体“三 资”监督管理部门监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票据由报账员统一保管,统一开票。日常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 外部凭证。第十八条 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指定专人保管,用完的票据要及时将存根联交回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并换领空白票据。对已作废支票、 收款单据与存根应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各类收支票据要及时登记入账。出现跨年度 的未入账经济业务,村财务负责人要持成员代表会议

10、决议等 相关材料向镇(街道)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征得同意方可入 账。第五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定期清查资产,对资产存虽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农村集体 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 例和开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 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经营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 建筑物、机器、 设备、家电家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广,凡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 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 在一年以上的,也

11、可列为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应对全部固 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因保管 责任人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毁损缺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 偿。第二十四条 要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 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 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 等有关信息。盘盈盘亏或已出让、报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 核销。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可采 用平均年限法,按不动产每年 5%、动产10%的综合

12、折旧率 提取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公益用及支农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 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 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第二十六条 严格

13、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购建固定资 产,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货商或承建商,签署购买或 承建合同,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并严格履行 财务开支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卖和报废固定资产必须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资 产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社委会研究决定;超过 2万元的, 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 过。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建立债权追收责任制 度,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旧债, 并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债务发生。第二十九条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 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

14、既无遗产可以清偿,乂无义务承担 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由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审查,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收定支,不得随意 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 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六章资源管理制度第三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台账,逐 项记录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 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 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 限和起止日期等有关信

15、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情况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情况要作重点 记录。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应当使用市统一编制的合同文本、 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统一编号, 具体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 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当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 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 体“三资”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抵押,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并表决,经2/3以上到会成员同

16、意通过方可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 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资源开发方案,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再由社委会组织召开会议,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第三十五条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先 由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提出资源开发方案,交本村委会 审核备案,再由社委会干部组织召开会议,交组级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施行。第三十六条 集体所有但没有采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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