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立法与管理准则Word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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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立法与管理准则 目 录 1 介绍 2 定义 3 立法范围 4 立法要素 41组织及管理 42登记 43最大残留限量 44进口管理 45许可证制度 46广告 47记录制 48违法与处罚 49监督与监测 410培训 411约束条款 1 介绍 本准则是1969 年首次公布的准则的修定本。目的是为那些准备为管理立法或要复审、加强现行农药法规的政府提供参考和指南。本准则中所指“法规”包括国家立法机构所制定或颁布的法律如:( Acts , Laws , ordinances )以及由政府可自治机构通过的附属的法规,如:条例、法令、规定、通知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条文。 农药的立法必须能够有效地

2、解决所在国存在的具体问题。按照本准则所提建议虽然可以制定一个通用的法规,但经验证明制定好的农药法必须考虑到所在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各种具体的技术要求,如:种植的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食品结构、所需农药的毒性,文化水平、气候以及环境方面的因素。 在建立一个国家农药管理体制并为该体制制定必要的法律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到该国家当时及今后实行这一制度和执法的能力以及政府的支持程度。 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农药登记和管理制度时,应根据他们的具体需要,没有必要完全照搬其它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那一套。但是,所有农药的使用国都应实施有效登记和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能确保农药的使用不会对人、畜和环境构成不

3、应有的危险。 2 定义 任何农药的立法均应包含以下定义。 有效成份:指制剂中带有生物活性的部分。 助剂:指有助于农药的施用或增强其效果的粘着剂、附着物、乳化剂、分散剂、增效剂或湿润剂等。 广告:指为促进农药的使用和销售而采用的印刷品、电子媒介(广播、电视)、广告牌、展览、礼品以及表演或口头宣传等。 一咨询委员会:指向农药登记官员提出有关农药登记及管理建议的委员会。 禁用:指某一农药的所有登记用途均被政府管理措施所禁止。或由于健康或环境方面的原因,某种农药申请登记的要求均未获得批准。 通用名: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定,或由国家标准管理部门采用,只用于农药某一有效成份的通用的非独占名称。 信任:对口

4、头或书面的承诺讲信用。 专用名:指生产厂为某种农药所取的,在登记、标签和促销时使用的专有名称,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用于区别于其它生产厂所生产的含有相同有效成份的农药。 制剂:指使农药有效成份能有效达到所称防效的、具有一定组分的农药加工形态(即使用者可以买到的农药产品)。 标签:指附在农药包装外或紧贴在农药容器上带有文字说明或图形的印刷物。 生产:指由公司、其它公共的或个人的实体所进行的农药有效成份、制剂或产品的生产。 农药:指任何可以用于防治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混合物质、有害生物包括人或畜的病媒昆虫,有害于农业生产、加工、储藏和运输、食品和农产品、木材和木制品等销售的植物或动物。 农药还包括

5、防治动物身上螨类或其它有害昆虫的物质。调节植物生长的物质如落叶剂、催枯剂、疏果剂、催熟剂等。采收前或采收后施用,用于防止储藏或运输过程中腐烂的药剂。 像形图:指非文字的用于表达和传递信息的符号或图形。 专卖药业主:指药的所有人。 临时准许:指农药登记官在有限的范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所批准的农药使用和销售的许可,目的在于为正式登记获取更多的资料。 登记官:指由主管部长任命的,代其实施农药法的官员。 登记:指在经过对农药进行科学的综合评审,证明其能有效地达到防治目的,而同时又不会对人、畜及环境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由国家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过程。 主管部门:指负责农药的生产、流通及使用,并

6、且通常负责实施农药法的政府机构。 严格限用:有限制的禁用。指某一农药实际上全部登记用途都已被政府管理部门禁止,但某些特殊的用途还有保留。 3立法范围 31 立法目的 对农药的使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管理,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从农药的使用中得到益处,同时使农药对人及环境的副作用降到最低。 任何农药法的条款都应像农药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准则所建议的,要包括农药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农药的进口、流通与销售、使用、登记后市场的管理、培训、许可证制及处罚。本准则提及了这些活动的主要内容。 立法时应授予法定的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所有必要的权利,以使其有能力对农药实行全面的管理,特别是使其有权颁布附属法规,如与农药有

7、关的通告、条例及准则。以下3235条中所指的农药产品均应由一个管理部门负责。 32 农业用农药 用于农业、园艺、林业以及防治储藏害虫的药剂应包括在农药法中。另外,防治牲畜病、虫的外用药也可以包括在内。 33 家庭用农药 用于防治家庭害虫的药剂,如家用喷射剂、气雾剂、盘蚊香、烟雾剂以及家用杀鼠剂均应包括在农药法管理范围中。 34 卫生用农药 用于公共卫生运动的农药也应属法定的农药管理范畴。 35 工业用农药 在有些国家,工业用农药也同其它农药一样属农药管理范畴,这些药包括木材防腐剂、杀虫涂料、除臭剂以及用于冷却水塔中的农药。 36 不属农药法管理范畴的药剂。 361 营养剂:农药法的条款中不应包

8、括植物营养剂、微量元素、营养化学品或植物嫁接用药。 362 土壤调理剂:农药法不应包括土壤调理剂。 363 人畜用药:人与畜用药不应属农药法管理范围。除非某个国家政府的政策将兽药包括在农药 法中(见32以上条款)。 364 助剂:与农药分开销售的助剂,在销前是不需登记的。但有些国家对那些声称能够增强农药效果的助剂也会要求登记。这个问题由每个国家自己决定。 农药的生产、分装和运输的管理如果已经包括在现行的化学品法规中,则不必包括在农药法中。其危险性同其它化学品相同,应有相应的法规管辖。不过,在缺少相应的管理法规情况下,农药立法时则应考虑到包括以上几个方面。另外,生产、分装的农药必须是经过登记的,

9、以确保这些农药质量是合格的,是经过批准的。 4立法要素 41 组织及管理 411 主管部门 4111 主要(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和管理的主要部门应该明确。在大多数国家由农业部主管这项工作,有些国家是卫生部,还有些国家是环保部。比较理想的做法是由政府几个部门派出的代表集体做决定,而不是由单一的某个部门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建立一个特别的部门负责农药管理。 依法管理农药还应要求所有的农药在进口、加工、包装、加贴标签、销售或作为样品送出、试销或使用前必须得到: A 临时许可,(包括试验许可),或 B 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登记。 4112 其它(协助)管理部门 海关:该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阻止未经农药

10、登记审查,未取得登记的农药进口。阻止未经登记的农药进入所在国领土是十分重要的。 推广部门:推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教育使用者用好农药。使用农药的建议不应同已批准的农药标签相抵触。 卫生部门:卫生部门的职责是促进农药的安全使用,并在发生农药中毒时通知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办法。农药中毒事故应该记录在册。以便为监测农药在实际应用中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参考。由此可导致修改或限制接触和使用某种农药的方式,甚至取消登记。(见49段)。 环保部门:必须对农药使用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报告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可接受的副作用,以便(如需要)改变农药的使用方式,甚至禁用或严格限用。 其它部门:政府可指定任何其它的部

11、门在必要的农药管理活动中行使其职责。 412 咨询技术委员会 农药法应允许建立一种机制以使农药管理的各项职责通过咨询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或采用其它适当的途径得到执行。 4121 各委员会职责 这些委员会的职责可包括制定政策和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各类委员会的职责必须在农药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4122 委员会成员构成 各委员会应由来自各个方面的专家组成,如:药效、毒理、化学以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专家。为了能全面考虑农药管理所涉及到的各方面的意见,委员会也要照顾到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如:销售人员、使用者、环境保护人员、消费者、政府官员等。 413 监督员和分析员 为了能使农药法规得以

12、实施,在有条件或法律要求监测农药产品的国家,应设立监督员和分析员。任命农药监督员和分析员,对于开展登记后监督与管理是必要的,像登记后监督与管理准则所建议的那样。 4131 职责:监督员应有权依法行使权力。此外,他们应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员还应保证,在发生起诉事件时,按照有效的法律程序取样,在法律条文中应写明取样的要求。分析人员应按照所规定的方式接收和分析样品。 4132 权力 在法律条文中需要有对监督员和分析员的授权。应授予监督员和分析人员进入有关场所抽取分析样品、检查记录、没收产品、罚款以及采取其它类似措施的权力。 414 收费 农药法中应对各项管理活动的收费做出规定。如:申请登记费、容

13、器审批费、样品检测费以及其它政府决定的可收费的项目。 415 申辨程序 农药法中应包括申辩的条款。农药登记申请人可对农药主管部门的决定如否决某个产品登记或临时准许的申请提出申辨。对农药主管部门所做的其它决定也可以提出申辩。法律条文中要对(申辨)起诉的途径和程序做出规定。可按所在国一般的法律程序执行,或者也可以在农药法中加上特别的条款以备万一。 42 登记 421 程序 取得农药登记或临时登记的程序应在农药法中详细说明。以使登记申请人知道有关的要求。农药登记要求应包括两种情况: (1)从未在市场上销售过的农药,应申请办理登记或临时登记。 (2)已取得登记或临时登记的农药,如改变标签内容或从!临时

14、登记上升为正式登记也要办理手续。 422 谁可以申请登记 农药法应明确说明谁可以申请登记。申请人通常是希望销售、进口或生产农药的公司或个人。用自己 的专有名称(商品名),或将药直接卖给用户,也可批发给别人再销售,或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代理人。 423 申请 农药法中应规定向农药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的形式。 424 资料要求 申请农药登记应提供以下所有或大部分资料。可能的话可参考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行的农药登记与管理 准则,确定需要提交多少资料。法规中应概括地将需要向农药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一 列出,做为登记申请的一部分内容。登记资料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推荐的制剂专有名称(商品名)。 (2)产品

15、组份,包括有效成份和其它成份以及产品分析方法。 (3)有效成份的毒性资料。 (4)与申请用途有关的药效报告。 (5)与申请作物、人、畜食用的作物有关的残留试验报告及残留分析方法。 (6)按推荐的剂量使用所申请的产品后,对环境影响的报告。 (7)农药废弃的包装、容器以及剩余物的处理方法。 (8)推荐使用的标签副本。 425 资料专有及保密 申请人向农药主管部门提交的登记资料均应被视为专有资料。有些资料还应给予保密。法律条款中应明确保密的资料。生产工艺制剂的详细组份以及特殊的质量控制程序等均应给予保密。 426 标签 农药法应规定农药在销售或作为免费样品发放之前,包装上必须贴有经过农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标签。一个经过批准的标签要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内容应在法规中有所说明。 (1)商品名 (2)通用名(有效成份) (3)得到农药登记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指南 (4)警句和注意事项,包括中毒症状以及安全防护及急救治疗措施。 (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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