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度推荐] 提醒:应届毕业生与单位签约要注意维权[精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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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自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提醒:应届毕业生与单位签约要注意维权试用期与见习期有的毕业生经常来问试用期与见习期有何不同,有的在实习期间与单位发生问题,常常是因为不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所谓“试用期”,根据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个月的考察期。所谓“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关于“见习期”,首先,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

2、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上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先签合同后试用有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只是先试用着毕业生,实际上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和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欠缺,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这两个目的。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2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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