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

上传人:冷*** 文档编号:162249604 上传时间:2021-01-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引 论直诉,是传统中国君民沟通的重要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打破传统中国官僚层级制国家治理模式带来的民众和高层之间隔膜,有利缓和政府( 尤其是中央政府) 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是统治者践行其德政;的重要体现。直诉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且往往与登闻鼓;、邀车驾;之类的制度联系在一起。后世论登闻鼓;制度之渊源多引周礼之路鼓;与肺石;为证。但是,周礼的记载尚不能得到传世文献与出土金文法律资料的印证,不能作为直诉在周代即有实践的确证,法史学界多认为直诉方式之确定,则始于南北朝,登闻鼓之设是也。;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与出土的战国包山楚司法简大致为同一时期。我们若以此二

2、种材料相互印证,则可以发现在战国时期即有关于直诉制度运行的实例,尤其从包山楚司法简的相关记载看,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达到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直诉;制度也可能正是同时期成书的周礼关于路鼓肺石;类直诉制度的实践渊源。由此,南北朝以后直诉制度方才成型的传统观点,有必要进行再检讨。在包山楚司法简中记载的案件,大都是楚王或代表楚王的左尹官署直接受理地方民众向中央提起诉告的案件,与后世的直诉于君王的案件类似,如疋狱;文书记录就是简要案由登记。包山楚司法简也有较为完整的案件程序文书群,如集箸言;类文书、无篇题的案卷类;文书,本文选取较为完整而有代表性的集箸言;简1517 作为主要材料,它们记录

3、了五师宵倌司败若告昭行大夫执其下属倌人的案件。该案是原告向楚王直接提起讼告,我们以该案作为材料分析楚国的直诉,是因为本案的文书记载要比疋狱;的简要案由登记要完整得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的运作细节。本文的写作进路是史料还原;→制度分析;→得出结论;。具体而言,考虑到本文主要采纳的案件文书是由诉状为中心的文书群构成,故而本文第一部分先对案件文书进行复原,在第二部分给出文书的新编联和语译,以便后文的分析; 在完成本文史料的解读后,本文的第三部分开始分析楚国直诉;程序制度。一 直诉案件文书复原: 方法与结果( 一) 复原方法从案件卷宗的角度进行在本文中,复原文书的角

4、度是将简文为一份案件卷宗进行编联,且考虑到文意的贯通,所以不按整理者的竹简编号排列,而是以独立的各个文书形式排列,这有助于读者直观地了解这些简文内在的关系、文书的作用。( 二) 复原结果从文书物理形态的考察,根据出土报告,记载本件文书的竹简编号为 15、16、17,长分别为 69、68 8、69cm,宽分别为 0 8、0 8、0 75cm,上下均有契口,位置较为一致,上契口分别位于 19、18、17 5cm,下契口分别在 16 5、16 1、16 5cm,物理形态上较为一致。 再观察文书笔迹,正面和反面的笔迹可以辨认为同一书手所写,从简文反面的记载可以看出其中正面所书的诉状应是书手誊写,并非原

5、件。由此推测,此份文书应是左尹官署所收并整理而成。因此,我们在上文按照卷宗的形式对竹简进行了重新编联,对整理者编联的改动方面主要就是将简 1517 的反面记载提前,并且考虑到就文书实际阅读而言,文书反面的阅读顺序在我们将竹简翻转后,应该是正好和正面相反顺序阅读,故而将简文反面排列为: 简 17 反→简 16 反→简 15 反。本案的卷宗包含内容较为简略,我们将其分为标签收件说明( 简 17 反+16 反) 、案情摘要( 简15 反) 、案卷内容诉状( 简 1517) 三份文书。由卷宗内容可见,本案在左尹官署尚处于刚受理阶段,还未进入实质审理。在司法文书简的其他部分也没有见到

6、本案的相关内容,仅仅在所简( 参见简171176) 中记载了在同月的乙丑日( 即左尹官署收案后五日) 另由发尹利负责审理本案。需要提及的是,整理者将本案案卷归在集箸言;( 简 14) 篇题之下,并在该篇题下收入了简 1518共计四枚简,包括了两个案件,但整理者对此并没有说明理由,整理者认为是有关名籍纠纷的告诉及呈送主管官员的记录。后来的学者相继指出集箸言;类的简文内容是与司法诉讼有关的讼辞或称为诉状( 参见本文第一章) 。也有学者推测整理者将简 213 归入集箸;、简 1518 归入集箸言;,是基于它们应与名籍;有关的考虑,简 213、1517 内容均与典;有关,简 1517 书有敢告视日;、

7、告谓;故归入集箸言;。至于将简 18 也归入集箸言;,大概是误解了简文文意,认为其与名籍纠纷有关。我们认为,从简文的内容推断,整理者对本部分的内容性质的判定稍显粗疏,后来的学者指出集箸言;是诉状类文书是正确的,进一步考虑到简 1517 是一份案卷的情形下,那么集箸言;应是左尹官署对于此类案卷的命名,而不仅限于是单份文书。需要指出的是,整理者将简 1418 均纳入简 14的篇题集箸言;类,从竹简的形制角度观察也是不合适的,简 18 的长为 65 3cm,宽 0 9cm,与简 1417 的长度相差约 4cm,可见其中差异。简 18 的形制规格疋狱类简( 简 80102) 是相近的,均是长度在 65

8、cm 左右,且简 18 的内容也和疋狱类简近似。考虑到在战国秦汉时期的公文书有严格的规制,竹简的形态往往反映了文书的不同类别和性质,因此我们仅从形制一项也需考虑将简 18 归入集箸言;简是不合适的。二 直诉案件文书简释文新编联与语译为了便于下文的分析,现将释文按照上文复原文书的结论,将简文重新排列并语译如下:( 一) 文书简新编联释文及相关问题昭行大夫盘无故将我下属的倌人邓虩、邓期、邓仆、邓四人抓走。( 此事发生后) 仆已经将本案上报于君王( 楚王) ,君王嘱命() 仆将案件送至左尹大人处受理。左尹大人已嘱命新造尹丹为仆核查典册记载,经核查,仆现有典;证明以上四名倌人归属于仆,而昭行大夫没有。

9、( 至此事实已经查清) 但新造尹丹却至今仍不裁断上述四名倌人归还给仆。现在仆之处倌人缺乏,以至于日常事务不能完成。鉴于上述事实,仆不服新造尹丹的不作为。不敢不告于视日。就以上释文和语译,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1 本案涉及的程序是直诉还是上诉? 从案件经过看,本案最初源于直诉楚王,楚王交办左尹,原告在经过审理后,不服第一次负责审理的官吏拖延裁判的做法,又再一次上告楚王,或许有人因此认为本案属于上诉案件,但如果从案件本身从未下判这一角度看,将其视作是上诉,于程序法角度看并不妥恰。2 直诉案件的审理者与司法职官专职化。我们可以看到,楚王仍是再次将案件下转给原审理机构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即使是直诉案件,

10、楚王也不干涉具体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当时楚国中央可能已经有专职司法的趋势,这种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左尹已经从春秋时期的军事职官变成了司法职官。三 楚国直诉程序诸问题探讨现在以前列的三份文书为根据,由于本份卷宗中出现的文书格式、术语( 包括文书与法律术语) 和关键性的词汇是我们理解文书内涵的基础,故下文将以此格式、术语和关键词汇为核心展开楚国直诉程序相关问题的探讨。讨论以文书为序进行。( 一) 直诉案件的受理与审理以;为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在简 16 反有表明案件来源的王;字样出现。此与简 155 反之左尹;的;是同样的用法,;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此处上级当是楚王,而下级即为左尹,可见王;和之

11、左尹;都是表明案件来源楚王。在此,我们可以看到,表明案件来源的关键词是;字,此字在包山楚司法简中常见,尤其是简 162196 更是以所;、告所;统领,研究者也将简 162196 其归为一类,名为所;简。那么;含义是什么? 由于;字不见于历代字书,系楚文字独有,故而历来为之释读者颇多,主要有二类意见。第一类意见认为;有言、语、诉等含义。但是本类的释读意见,虽可解释;含义,最大的问题在于他们的释读缺乏音韵和文字构件的基础,其实都是从;字在简文中意义和用法进行的倒推,故而尚不能视为达诂。第二种意见则是从;字在简文中的用例和该字所从豆;旁入手,认为;之豆;与主;音近可通,故豆;即注;,注;又与读为属;

12、,表示上级对下级交付案件的命令。在郭店楚简出土后,因其所载老子诸篇可以和传世本与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帛书本对读,故而解决了不少以前视之为疑难的楚文字,;字即为一例。郭店楚简本老子甲组云: 三言以为史( 使) 不足,或命之或乎豆。;豆,郭店简整理者读为属;,裘( 锡圭) 按云: 豆。‘豆’字帛书本作‘所属’。‘豆 ’属‘上古音相近。;后来陈伟进一步提出: 字本作豆( 从言) 。除 131、137 反面之外,在包山简中还有多次出现。我们曾综合上揭二简以及 1516 和 134 号简的文例,指出豆( 从言) 者身份高于被

13、豆( 从言) 者。然后从音近通假的角度,推测此字当读为;属,为委托、交付之意。郭店简本老子甲 2 号简云;或命之或乎豆,在传世本和长沙马王堆汉墓所出帛书本中,此字均作;属,是这一释读的基础。我们以前对于包山简豆( 从言) 的猜度,由此获得一定程度的证实。;自陈伟将其释读为属;之后,学界多从之。如刘信芳认为: () 读为’属‘属者,托付也。’属仆于子左尹‘,将司败若的诉状转告左尹,责成左尹承办。;不过其还提出: 就 ’之字形而言,应释‘诛’之异构( 楚简未见‘诛’字) 。;并引白虎通&mi

14、ddot;诛伐: 诛犹责也;为据。我们认为,陈伟的释读意见可从,;应读为属;。在包山楚司法简中需要注意的是;常常和致命;联系在一起,如下文讨论的舒庆杀人案简文: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 视日以阴人舒庆之告仆,命速为之断。;( 简 137 反)此处作为左尹下级的军造;回复左尹时即用致命;一词,而后句中上级视日;命令下级军造;时即用;( 属) 。这种用法在先秦古籍也能见到,如荀子·强国记载楚令尹子发的陈述里就有致命;与属;,致命;是回复楚王之命,属;则是子发命令下级:( 子发) 归致命曰: 蔡侯奉其社稷而归之于楚,舍( 子发) 属二三子而治其地。;由上述卷宗标签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直诉案件中,楚王受理案件后并不直接审理案件,而是将其转给专职司法裁判的左尹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确认的是直诉于君王的案件的审理者仍是王廷所设的专门司法机构左尹官署,其亦有审理君王交办案件的任务。( 二) 直诉中的更审问题以案情摘要为例简 15 反的记录在卷宗中是起到案情摘要的作用,先迻录如下:五帀( 师) 宵倌之司败告胃( 谓) : 昭行之大夫执丌( 其) 倌人,新俈( 造)尹不为丌( 其)( 察) ,不慭。 15 反上引简文主要记录了以下事项:1 原告: 五师宵倌之司败,根据诉状其名为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