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水安全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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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

2、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

3、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 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 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 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 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 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4、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 预算。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 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 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 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

5、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 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 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 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 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 金。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 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 真执行基本建设

6、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 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 单独核算。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 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 及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 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 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 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 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

7、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 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 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 冲销相应的资金。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 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 使用一年后再结清。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

8、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 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 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 对发现 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 部和水利部。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二)补助农户标准;(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四)待核销基建支出;(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六)财务

9、处理事项;(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 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 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 公示。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 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 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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