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集团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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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泰集团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伊泰集团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发挥系统监 测预防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行业标准及地区煤炭管理部 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伊泰集团所有煤矿。第三条伊泰各煤矿都必须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同时必须加强束管 监测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 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 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第五条煤矿装备的束管监测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应用和功能:(一

2、)白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白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 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白然发火程度,防止白然发火 和瓦斯爆炸;(二)通过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三)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灭 火措施提供保障;(四)系统应具有白动控制24小时连续循环监测功能;(五)束管未敷设到地点,可人工采样检测功能;(六)报警功能:检测点气体含量超限时工作站白动报警,同时以 醒目颜色显示报警信息;(七)报表功能:检测谱图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八)联网功能:达到检测数据共享。第六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管路

3、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以减少阻力,防止曲 折破坏。(二)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穿管。(三)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 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 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 置滤水器。(四)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 方便维护,高度适宜。(五)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 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六)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封闭在一年以下的采空区和有白燃发火 征兆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

4、发生白燃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八)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 监测地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 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采煤工作面监测探头一般布置在采面上隅角 端头支架或切顶单体柱后侧,距离底板 1.5米;米面米空区有白燃发 火征兆时,可采用上、下隅角埋管方式,同时加设测温度热电偶进行 温度测定。(九)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 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 详细记 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管 路的传输损失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5、十)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 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一)地面化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具,室内禁止明火。(十二)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 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第七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数据测定前检查设备完好及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操作人员应 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操作规程操作。(二)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分析仪及抽气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 立即按操作规程停机处理。(三)每次开机前对分析仪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误差必须在允许 的范围内,系统设备按照规定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检验

6、一次。(四)根据记录表的数据,由系统白动生成或手工每天在坐标纸上 描出各指标气体含量的变化趋势曲线图连同检测到的数据报表报煤 矿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五)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一 次,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队长、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 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理。(六)如特定气体浓度变化较大有发火迹象,立即向煤矿通风及总工程师等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专业维护队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

7、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 行维护,重新悬挂;2、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对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对滤尘 器定时清理,防止堵塞,并按要求悬挂;3、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4、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 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更换不合格探头。(二)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 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 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三)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 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四)综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

8、每班必须检查维护1次;其它相对固定测点,每天必须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巡检处理(五)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第九条束管监测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 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 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束管监测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以

9、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一通三防”、煤矿采掘、束管监测系统操作运行等基本 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煤矿现场实践经验;(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束管监测系统的 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必须将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 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束管监 测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第十二条束管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一)地面化验室至少有1名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认 真分析记录各测点所检测气体的测定值及前后变化情况等。(二)发现测点所检测气

10、体的测定值超过标准规定或变化异常应立 即报告煤矿调度值班人员及相关领导。调度值班必须立即查明原因, 按应急处置预案对相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 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三)束管监测系统每天开机时间不得小于 8小时,井下有发火征 兆时开机时间不得小于20小时。值班人员对当日及以前获得的气体 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写出工作日志,连同气体监测报表报矿长和总工 程师审阅。(四)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气体检测数据了解矿井采空区及作业面气体变化情况;煤矿总工程师要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束管监测系统检测到的各测点数 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根据井

11、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判断对煤矿安全 生产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建立束管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种技术资 料都要定期保存。煤矿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 下台帐和图表:(一)设备、仪器台帐;(二)束管监测系统故障登记表;(三)检修记录、巡查记录;(四)矿井气体日检测报表;(五)矿井气体趋势分析报表及趋势图;(六)系统运行日志、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表;(七)矿井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下设置的管路、监测点位置等情况并及时修改;(八)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煤矿束管监测系统气体分析中心站应每 2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 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2

1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 不少于2年。第四章罚贝U第十四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 部依法责令矿井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不立即停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当场责令停产整顿:(一)束管监测探头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二)未按规定配足束管监测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 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三)束管监测系统地面化验室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的。(四)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五)束管监测系统示意图管路及监测点探头布置与实际不符的。第十五条对故意破坏、盗窃束管监测设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者, 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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