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的法律创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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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的法律创新完善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为经济服务的功能。为充分发挥法律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区域规划的实施应拿入法制轨道,以确保区域规划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然而,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区域规划尚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区域规划的实践超前,而与之对应的区域规划的法律建构滞后,使区域规划面临合法性危机,稳定性必须依靠立法来保障,实施与管理需要专门的法律机制。由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的实践超前于法制建构,使得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欠缺有效的法律保障。为确保规划内容的全面实现,在实施规划任务和战略目标的过程中,除了通过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之外,还应创新实施机制,

2、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和规范功能,通过法律手段为规划的实施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从法律角度探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有利于推动规划内容的贯彻落实,实现规划设定的任务和战略目标,对于完成规划提出的在 2015 年前创新体制机制、夯实发展基础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一、规划实施法律保障的不足区域规划是政府为实现特定区域行政目标,对将来一定期限内经济和社会等区域公共事务进行部署与安排的新的规划形式。自国务院批准规划以来,江西省制定了两个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 一是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于 2010 年 3 月公布的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这对于加强军山湖的保护和利用,防治污染,维护和改善军山湖的生态环境

3、具有重要作用,该条例已于同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二是 2012年 3 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湖体保护、滨湖控制、生态廊道建设和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生重大作用。以上两个环境方面的法律文件,有利于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但从规划实施的整体法律保障而言,仍然存在以下尚待进一步完善的不足之处。(一) 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区域规划的兴起是区域经济与社会转型、城市化与区域化进程加速的必然产物。从行政法治主义角度而言,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都应

4、具有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依据。组织法依据表明行政机关具有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的权能和可能性; 至于何时、因何事、在何种条件下制定和实施区域规划,需要行为法上按钮条款;的启动。规划作为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其贯彻落实必须同时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共同作用。规划颁布以来,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目前规划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辅之以一定的经济手段,致使规划实施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这种行政主导、法律滞后的现象存在重大的弊端。行政行为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势,行政的命令性和执行力可能在短期内和局部地方产生一定作用,但也可能由于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所特有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而使其执行效

5、果大打折扣。行政活动的长官意志和各地分散的施政措施都会导致政策的临时性和局部性缺陷,使其缺乏统一规划和长远目标,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规划任务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为了本地或本部门的利益,各自为政,致使实施政策缺乏协调性和衔接性,加上在规划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后缺乏统一的协调和处理机制,都会对规划的实施效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区域规划的实施需要通过协商、协作解决规划区内各级政府间的公共事务,如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与补偿等问题。否则,可能出现各级政府区域规划实施政策体系因缺乏协调性和衔接性而导致整个区域规划实施的混乱局面,影响规划确定的任务和战

6、略目标的实现。(二) 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薄弱,立法实践滞后加强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是确保其任务和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自 2009 年 12 月国务院批准规划,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已经两年多了,但关于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十分滞后,尤其缺乏全省统一和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保障。虽然南昌市军山湖保护条例已经公布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也已出台,但这些文件的规范内容、实施范围等方面都无法完全满足规划实施的需要。规划作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必须采取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保证其内容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此,首先应加强保障规划实施的

7、相关法律基础理论的研究,为制定规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提供理论支持。目前,有关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对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的理论有深入研究,这是值得肯定的,但遗憾的是,关于整个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尚付阙如。这种法律保障理论研究的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规划实施的保障立法的滞后。由于环保法理论较为发达,于是有了前述涉及两大湖泊的环境保护条例。但由于不注重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理论的研究,关于规划实施的保障性法律的制定没有引起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有关规划实施组织协调机制、实施反馈机制、评估考核机制、实施监督机制、实施责任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处于亟待完善之中。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加强理论研究基础上,通过完善区域规

8、划实施机制加以解决,制定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实施保障法律规范,从而增强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三) 法制观念不强,立法理念落后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不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表现出法制观念淡薄,立法理念落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处于深化发展阶段,各行各业都实行依法治理,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过程中,重视通过法律手段、运用法律的社会调控作用,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和解决问题,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和功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应特别重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这不仅对于实现规划的任务和目标、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推动全省法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也具有积极

9、作用。规划的实施除了不重视法律手段外,在已有相关规范的立法理念上也存在不足,仍停留在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上,不符合生态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这种理念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把经济区建设视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或政策纲领;,其本质是经济发展中心论,这导致了规划实施的公共属性和法律属性的淡薄。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不可能走纯经济发展的老路子,而应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走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之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作为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最为显著。;因此,经济规划区的实施更应该关注发展的均衡与控制,而非发展本身,应强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平衡和协调,以达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

10、二、规划实施法律保障的创新从性质上将,区域规划是政府为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跨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积极干预的行为过程,是区域政府规制和调控跨区域经济与社会活动的一种行政规制行为,成为公共行政的一种特别的活动形式;。作为一种特别活动,区域规划的实施不能落入俗套,而必须有所作为,这要求在实施机制上强调创新。国务院要求: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要以促进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转变发展方式,创新发展途径。因此在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法时,应注意法律自身内容的创新,更加有效地推动经济区高效、快速和有序地发展。本文认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施法律保障的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11、立法理念的创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不同于长三角经济区和珠三角经济区等其他经济区的地方之一是,鄱阳湖经济区建设因围绕鄱阳湖展开而使其受生态环境的影响更大。因此,鄱阳湖经济区实施的立法必须首先在理念上与其他经济区有所创新,即规划实施保障法应破除传统主客体二分的观念,树立生态整体主义伦理观。传统生态伦理观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由于传统生态伦理观被认为是当代生态危机的思想根源;,为防止生态危机的发生,规划实施法律保障的创新,首先要消除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影响,以生态整体主义伦理观为指导。当今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是人类在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盲目开发利用资源,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深层根源则

12、是主体与客体二分的价值观,这是处理生态危机中必须首先解决的最重要问题。解决当前生态危机的方法除了在经济、政策和法律等方面采取相应行动之外,最根本的是要从思想文化上解决这种危机深层的价值观问题。人不可能是自然的主体,因为人无法左右自然的发展规律,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二者是相互影响、互为作用对象。因此,人和自然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这种生态整体观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主张整体性,强调内在联系; 其次,强调人与自然的同一; 再次,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规划实施保障法只有先做到这种理念上的创新,才能制定出符合生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律规范。(二) 立法目的的创新要做到立法目的

13、创新,需要破除传统唯统经济中心论的影响,强调经济区发展的公共属性和协调性。这要求生态经济立法放弃传统目的、手段二分的做法,做到目的和手段相统一。传统经济立法将经济利益作为第一要务,推动经济发展是其唯一目的,忽视经济发展的公共属性和协调性,这是由于受传统主客体二分价值观的影响,人们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和目的,自然没有内在价值,自然只是为了人类的目的而存在。其实,人之外的存在物具有其内在的价值,正是由于它们的这种价值主体地位,人在考虑自身目的时,必须同时把包括其他存在物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纳入考量范围,而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更不能把它们仅仅当作满足自身目的的手段。人因自己的工具而具有支配外部自

14、然界的力量,然而就自己的目的来说,他却是服从自然界的。;因此,在现代生态经济立法中,经济利益既不是唯一目的,也不是最高目的,生态利益不只是手段,也应是目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应协调统一。规划实施法律保障的立法应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出发,重视一切形式的存在物的目的性,尊重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平等地位。由于人与自然都不单纯是目的,也不单纯是手段,而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即人与自然互为目的与手段,因此规划实施保障法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实施目的的公共属性和协调性。保障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的立法目的应时生态利益优先;,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类作为生态系

15、统的一部分,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自觉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规划实施保障法立法目的的创新,就是要做到摒弃以当代人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从经济利益优先到生态利益优先。(三) 实施机制的创新生态经济区建设作为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采用多种手段和途径、动用多方面资源齐抓共管。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机制的创新应当采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机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具体而言,规划实施机制的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实施手段的法制化。在采取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时,把规划实施的一切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包括实施组织协调机制、实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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