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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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元元,女,33岁,1981年2月5日出生, _号:410104198102050521,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现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州市航海东路2号院3号楼33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地址:商城东路与凤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 _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xx年6月17日做出了郑公未

2、(治)行罚决字xx031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故特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理由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部分中写道“姚元元因为口角和刘艳凯引发撕扯,后姚元元抓住刘艳凯胳膊将刘艳凯甩到墙上,刘艳 凯将姚元元胳膊咬伤”,因为口角是什么口角,事实的真-相是xx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

3、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 _,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二、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1、 中华人民 _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但是公安机关却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

4、辩的权利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 _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收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的处罚决定书,很显然公安机关的做法严 重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 _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 _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5、。 此致 郑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xx-11-29 15:31 | #2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xx-x 职 业:xx-x 出生年月:xx-x1年xx月 驾驶证号码(同 _号码):xx-xxx 经常居住地址:xx-x 邮政编码: xx-xx _:xx-xx1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xx-x小客车停放在 xx-xxx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xx-x年xx月xx日(星期x)下午xx时xx分,本人将车牌为 x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东门门口处

6、,前往家中拿取钱包, 15时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色违法停车告知 单 (编号为xx-x,见附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 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 根据 中华人民 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

7、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 根据 “道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中华人民 _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8、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xx路”,据我所知,xx路南起xx街,北至xx街,全长xx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xx路xx街xx-x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 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

9、“道例”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 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见附件一)。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 即x月xx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二),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具体对照而言: (1)案件

10、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责任人:

11、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3)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问题依旧重复发生,达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门应对案件频发地点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减少公民违法现象,方能体现执政为民。该案件可借鉴xx市高新交-警大队治理车辆办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该篇报道标题为:xx高新交

12、-警巧用“提示单” 提醒轻微违法停车行为“提示单”用于提醒车辆停放方向不对或存在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此种方式先是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车辆停放方向不对、占用部分人行横道或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会以“提示单”方式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若长时间还未整改,将进行处罚。但占压盲道等妨碍行人通行的明显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张贴罚单进行处罚,将车辆进行拖离,维护公共秩序。提醒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开走,逾期不整改再予以处罚。xx高新交-警的这一做法特别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认同。彰显了xx市“文明执法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案件处理: 鉴于本次案件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未

13、造成交通法规,建议处理从轻处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为主,取消罚款处罚,并务必在停车处设置相关标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xx-x,,姓名为xx的民-警于xx-xx年xx月xx日(星期x) 下午xx时xx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xx-x小客车停放在xx路xx街xx门口处的违章停车事件因标示不清,执法填写不明,事件轻微,处罚过重,且事件发生后不予设标,处理不合理性,望能执法为民,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以免造成错误处罚决定。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致 xx市

14、公安局 xx市政府 年 月 日 申请人: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xx-11-29 21:35 | #3楼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_: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8、NO:119065499569、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15、 xx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xx年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xx年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xx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xx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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