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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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浙江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的意见 (浙政发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 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各有关单位的预算组成。第三条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过对国有资本 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 本的合理配置,推

2、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 合实力,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 试行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白身积累、白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 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四)分级编制、分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 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五)统一

3、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第五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白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六条省财政厅为实施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修)订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七条 省国资委及其它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本部门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有关管理制度,

4、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 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交,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收支月报,根据决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 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主管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预算 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 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预算编制第九条省财政厅每年布置一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编制工作,同

5、时向预算单位和企业下发预算编报通知。第十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省政府非税收入的组 成部分,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 (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 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 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它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六)上年结转。第一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 各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各企业按 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

6、试行办法 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省财政。法律法规对企业国有资本预算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 ,向现有国有 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收购其它企业股权(股份)等支出;(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 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三)研发性支出,即补助国有企业白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 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四)其它支出,即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三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研发性支

7、出项目 和其它支出项目。省财政按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及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二)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三)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四)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 ,属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还须 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 编报通知下发。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

8、包括以下内容(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二)项目申报书;(三) 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四)预算报表;(五)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 下内容:(一)正式行文的编制报告:反映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户数、经 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 ;预算编制的主要依 据、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 作情况;(二)本单位及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项目申报书;(三)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资本性支出项目和研发性支出项目 的可行性报告;(四)预算报表;(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编制的

9、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 以下内容:(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 内容,对省本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 说明;(二)预算报表。第十九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软件系统,由省财政厅在现有”金财工程”中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的规定办理;预算报表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第二十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二上二 下”:(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建议书报主管预算单位 ,并抄送省财政厅;无主管预算单 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主管预算单位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对

10、其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从申报依据、可行性论证、绩效目标等方面 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 厅。(二)”一下”:省财政厅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对各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企业编 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及收支控制数下达给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据此下达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无 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下达给企业。(三)”二上”:企业按”一下”控制数调整预算建议书报主管 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 厅,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四)”二下”: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调

11、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建议草案、企业调整后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商省国资委、省发改委后,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白批准之日起 30日内,由省财政厅批复到预算单位 ,无主管预算单位的直接批复给 企业;主管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三、预算执行第二一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 浙江省省本级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浙财企字35号)的规 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由各预算单位所 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

12、月提出用 款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定,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 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和预算单位不得白行调整,必 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财 政厅,无主管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预算单位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 支报表,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省财政厅定期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四、预算监督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

13、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 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研发性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 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研发结果等项目完成情况分别报省财政 厅和主管预算单位。第二十八条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评价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实施。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企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五、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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