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管理统计考核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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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停电管理统计考核奖惩规定(暂行)为了加强分公司停电综合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1 停电管理的目标:通过 3 至 6 个月的短期停电综合管理“百日攻 坚” 工作,确保 110KV 系统无计划不停 电;确保重大活 动、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不停电;确保城区无计划不长时间(30 分钟)停电;确保战略大客户用户无计划不停电。在此基础上,通过 2014 年和 2015 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后,确保 35KV 及以上系统无计划不停电;确保乡镇所在地无计划不停电;确保 VIP 用户无计划不停电;确保 10KV 及以上系统无计划不停电。2 考核办法2.1 计划性停电考核:2.1.1 对于不按分公司相关规定所要

2、求的时限及格式报送检修计划或检修计划内容填报错误的,扣填报单位负责人 200 元/次。2.1.2 对于在月度检修计划中已安排的停电工作,检修申请填报单位或调度机构由于非正常原因而未执行的,每次扣责任单位负责人 300 元。2.1.3 对停电延期的考核:2.1.3.1 超过计划停 电时间而延期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2级停电工作延期 4 小时以内,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停电延期 2小时以内,第一次延期扣责任单位 300 元,以后每发生一次在前一次考核的基础上加倍考核。2.1.3.2 超过计划停 电时间而延期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停电工作延期超过 4 小时,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停电延

3、期超过 2 小时,第一次延期扣责任单位 600 元,以后每发生一次在前一次考核的基础上加倍考核。2.2 非计划性停电考核:2.2.1 未在月度检修 计划中安排,但停电范围、设备停电状态、停 电期限与计划检修相同的配合工作,不列入考核统计。2.2.2 因直击雷、台 风、洪灾等自然灾害、上级电源、人为破坏等非管理责任引起的停电不列入考核统计。2.2.3 各部门(站所)涉及生产性项目(大修、技改、迁改、一般缺陷处理等)、基建性项目及营销性等项目的非计划停电次数超过本部门(站所)月度总停电次数的 5%时,对每次非计划停电的项目责任部门(站所)扣 500 元。2.2.4 同一设备设施在连续三个月出现两次

4、同类故障非计划性停电,扣设备设施管辖单位和维护单位各 800 元。2.2.5 出现非计划停电,设备设施管辖单位和维护单位应进行停电原因分析和提出整改办法,并书面上报生产技术科和企业管理科,生产技术科和企业管理科从安全和技术角度审核把关并出具具体的整改方案和办法。未进行分析、分析原因不清晰、未提出整改办法,扣设备设施管辖单位和维护单位负责人 500 元。32.3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状中规定的停电考核:2.3.1 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自然灾害和上级电网原因除外)出现停电事故(事件)的,依据事故(或事件)情节轻重程度,扣罚责任部门及相关联责任人 200800 元/例。2.3.2 线路设备停电故障

5、率考核:2.3.2.1 一类变电站:康绪变、水南 变、朝阳变、沙子江变、罗尾变、湘永变、江家变全年 110KV 或 35KV 变电站内所有主要电气设备故障不超过 1 次/ 月,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 分钟至 4 小时内扣款 1000 元,超过 4 小时扣款 2000 元。全年 35KV 及以上线路故障率不超 过 1 次/线年,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 30 分钟至 4 小时内扣 1000 元,停电时间超过 4 小时扣款 2000 元。2.3.2.2 二类变电站:太和变、柏林变、复和变、戴家洞变、油市变全年 110KV 或 35KV 变电站内所有主要 电气设备故障不超过 1 次/月,每

6、超过一次且故障停 电时间在 30 分钟至 4 小时内扣款 800 元,超过 4 小时扣款 1000 元。全年 35KV 及以上线路故障率不超过 1 次/线年,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 电时间在 30 分钟至4 小时内扣 800 元,停电时间超过 4 小时扣款 1000 元。2.3.2.3 其它变电站:全年 110KV 或 35KV 变电站内所有主要电气设备故障不超过 1 次/ 月,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电时间在30 分钟至 4 小时内扣款 600 元,超过 4 小时扣款 800 元。全年35KV 及以上线路故障率不超 过 1 次/线年,每超过一次且故障停4电时间在 30 分钟至 4 小时内扣 600 元

7、,停电时间超过 4 小时扣款 800 元2.3.2.4 10KV 线路故障率不能超过 1 次/线年,每超一次且每次停电时间超过 8 小时扣款 1000 元。城区如出现长时间(4小时及以上)、大面积(2 回整条线路或 10 个台区及以上)、重要节日、重大政治活动停电每次扣 2000 元,并按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2.3.3 因停送电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用户投诉扣信息报送单位和电力 110 负责人 200 元/ 次。2.4 停电恢复操作时间以调度指令执行时间参考标准为考核依据。每超过标准操作时间 50% 扣相关责 任单位 200 元。2.5 停电信息上报及事后处置2.5.1 信息上报:

8、2.5.1.1 经 批准的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电计划,由停电申报单位在每月 22 日上报到生产技术科(安监办);2.5.1.2 经 批准的 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停电计划,由停电申报单位在每月 21 日上报到电力营销科汇总,电力营销科汇总后在每月 22 日上报到生产技术科(安监办);2.5.1.3 非计划性停电(事故抢修除外)应在事前及时上报到相关领导,同时报一份到生产技术科(安监办)。上述信息上报应及时,否则扣相关责任部门 200 元。2.5.2 事后处置:52.5.2.1 对于非计划性停 电(含事故抢修 ),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办法(或下达整改督办函),否则,每次扣200 元。2.5.2.2 各相关部门对生产技术科提出的整改办法应及时整改到位(必要时生产技术科应适时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把关),否则,每次扣 200 元。3 本 暂行办法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此前分公司关于停电的考核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4、本规定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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