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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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实施细则考勤管理也就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非常重视的问 题。如何规范企业考勤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化企业提高管理质 虽的重要工作内容。下文是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 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 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 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 理请假手续。第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

2、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 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 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 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 (班主任)口头请假,并 事后补假。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 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 及请假时间。第五条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 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

3、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 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 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 论处。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 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 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第八条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 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 家庭地址、个人和家

4、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 天23 : 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 23 : 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 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 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第十一条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 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 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二条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 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

5、处、 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 定为准。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二(一)考勤范围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 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 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 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 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 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

6、,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1)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 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 班者;(2)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处理办法(1) 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 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 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2) 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五、其它规定(一) 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 事处备案。(二) 接受审查

7、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 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 明确后再做处理(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 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 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 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 乳假、

8、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 (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 (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 (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 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 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 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 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四条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 等

9、),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 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 离开工作岗位的。(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 天者,予以除名。第四章请假程序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 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 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第五章请假类另U及规定第六条事假相关规定(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 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

10、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 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 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 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

11、994)46 号文处理。.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 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七条关于病假(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 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 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 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 号文、国发 (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

12、 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 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 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 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 当学期的业绩津贴。第八条关于产育假(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 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

13、、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 期均按上海市政府 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 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 间,其产假分别顺延。.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 ;男职工做绝育手 术的可休假十五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

14、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 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 使用。.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 假待遇。.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 (2002)203号文处理;放、 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 照发。第九条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一)女职工

1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 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 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 70%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 不作为考核期。第十条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 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 (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 (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 下: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 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 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 实际需要,另外加算。(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 船费自理。第十一条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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