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管理(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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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娜西县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_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局税务机关公务接 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接待工作应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坚持标 准,预算定额,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第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县局机关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各 科室为县局机关接待工作协办部门。第四条接待对象:一、到县局进行公务活动的省、市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二、到县局进行考察交流学习的外省、市、县国税局领导和 工作人员;三、省、市有关部门来县局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五条 严格接待审批流程。上级有关部门来我局

2、检查指导 工作需要接待的,各科室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 应当将派出单 位公函报机关服务中心。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 予接待。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 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 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第八条严格实行定点接待。机关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机关 食堂和招待所。如确需在其他地点接待的, 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后,报局长审批。第九条在酒店、宾馆接待住宿严格落实接待标准,在定点 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

3、主。不得超标准 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第十条 严格执行“一函一餐”接待办法。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并严格控制 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 之 O工作餐坚持大众化、本地化要求。菜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 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 烟;酒水统一为邢西本地天河缘酒。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 饮场所用餐。第十一条 机关服务中心不得超标准接待, 不得组织旅游和 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

4、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二条费用结算。接待费结算必须做到要件齐全、手续 完备。一、机关食堂接待生活费,严格按接待标准实行总额控制,按顿进行成本核算,月度终了汇总报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核销。接待费结算必须具备接待公函、分管领导签批的接待审批单、购物 验收工作人员验收签字的购物发票、接待科室签字认可的菜单(酒水)、陪客清单等。二、 宾馆、酒店接待生活费,由局长审核签字,报财务核算 中心审核报销。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接待公函、分管领导签批的 接待审批单、陪客清单、接待科室签字认可的菜单(酒水)三、其他接待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报局长审批,报财务核 算中心审核核销。第十三条严肃接待纪律一、接待工作必须

5、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再接待。特殊 情况可先接待,后补办手续。二、严格接待范围,不准公款私请、假公济私。三、严格执行食宿标准,超预算、超定额的接待开支不予报 销。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按违反“八项规定”和廉政纪律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处分。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员8西县国家税务局职工食堂管理制度为规范职工食堂管理,方便职工,保障就餐,提高后勤服务 质量,厉行节约、杜绝浪费,营造温馨生活环境,增强干部职工 凝聚力,根据有关接待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服务和保障职能,确保来客接待和职工用餐食品安 全,确保食堂环境卫生和菜品质量,方便在职

6、职工,及时征求职 工就餐意见,改进菜品质量。第二条伙食支出实行成本核算法,原则上只对在岗在职工 职工进行配餐,合理收取职工餐费用。第三条 职工用餐食品定价由服务中心、工会及职工代表结 台市场采取非盈利性核定定价。第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加强责任意识,应提供安全、卫生、 台口的食品,确保菜品质量,不断提高烹饪技术和服务质量。第二章就餐管理第五条县局客餐就餐严格按照邢西县国家税务局公务接 待管理办法进行接待。第六条 遵守就餐时间,就餐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下班半个 小时内。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就餐的,应提前30分钟通知食堂管理人员。第七条 职工中午实行提前定餐制度,中午需在食堂就餐的 人员需提前1小时

7、通知服务中心,以减少浪费。第八条 职工就餐要遵守基本礼仪,禁止吸烟,自觉排队, 不得喧哗。未经同意,禁止带外单位人员就餐,非食堂人员禁止 进入食堂操作间。第三章物资采购第九条 食堂日常食材采购。日常食材采购由厨师长填写采 购计划单,采购员负责当日食堂物资采购,填制食堂物资入库 一日清单,由负责人、采购员、复核员三人签字验收入库。第十条 食堂管理人员应每周调查市场菜品价格,熟悉行 情,与食堂采购价格进行比对,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物美价廉。第十一条食堂物资采购以询价方式实行配送制,定点供 货,确定供应商并签订供应合同。主要包括粮油、燃料、干货、 肉类、卤制品、蔬菜等。部分时令蔬菜采购另行规定。第十二

8、条 食堂其他物资(厨房设备等)采购,由食堂管理 人员根据需求提出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集中采购。第十三条 物资入库实行三人签字,食堂采购人员、复核人 员相互核对物品数量、品名,办理物资入库,填制食堂物资入 库一日清单。第四章财务核销第十四条 食堂支出实行“成本控制、具实核算、合理定价” 的原则,既财务按期将实际购进的伙食物资直接列入食堂费用, 进行列支,不进行利润核算。公务接待按规定标准,遵照邢西县国税局公务接待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出。来访人员、职工用餐交来的伙食费用, 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 堂实际支出。食堂收取的其它有关费用,报财务以抵减当月食堂实际支 出。第十五

9、条 日常食材采购财务核销,由食堂会计负责采购人 员报账工作,凭食堂费用核算明细表、食堂物资入库一日清 单及其采购发票、食堂物资库存盘点明细清单经服务中心 主任、分管领导分另U签字确认后,按月报财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第十六条 食堂其他物资(厨房设备)等采购财务核销,由 供应商凭食堂签批的相关手续按次到财务进行结算核销。第十七条 物品采购应由供货商提供合法的票据, 不得白条 入账,时令蔬菜可采取每月汇总到大厅开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手 续。第十八条 食堂物资领用实行出入库清单制度, 食堂工作人 员填写食堂物资领用出库清单,经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到办 理领用出库手续,做好食堂物资采购领用存登记台账。对已领用

10、出库但未用完或未使用的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处理。第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要对食堂物资入库、出库办理领用 存登记台账,按月与复核人员进行实物盘存,出具食堂物资库 存盘点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食堂备存,一份复核人备存, 一份核销费用时交财务,做到账实、账务相符。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上岗必须穿戴统一工作服,确保个人卫生,确保食堂操作间、餐 厅环境卫生。第二十一条食堂工作人员每餐对餐具器皿进行高温消毒, 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程序操作。每周 进行环境卫生消毒。第二十二条 食堂环境卫生状况,纳入县局食堂卫生考核, 与食堂工作人员工资

11、绩效工资相挂钩。第二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 质食品或过期食品,报食堂管理人员后及时处理。每日清洗、加 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荤素食品分池清洗,荤素食品分开盛放。第二十四条 食堂物品要妥善保管,食堂物品统一由服务中 心造册登记。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物品。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 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第二十五条 厨房炊事设备由使用人负责安全使用, 使用人 必须定期检查,厨房人员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燃气、电 闸。第二十六条食堂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检查,发现 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维修或采购,确保职工食堂安全运作。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

12、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由邢西县国家 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员S西县国家税务局资产维修维修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资产管理,确保国税机关工作正 常运行,减少浪费,加强廉政建设,结合邢西国税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维修范围一、固定资产及附属配套设施;二、办公设施及用品;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网络、视频等设备。第三条维修程序一、申请。固定资产及附属配套设施和办公设施及用品的维 修由使用单位(人)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计算机及配套服务器、 网络的维修由使用单位(人)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二、勘查。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接到维修单位申请后,由服 务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和负责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

13、现 场勘验。计算机软件、网络线路损坏,由信息中心负责维修。三、询价。负责维修工作的工作人员, 邀请专业维修(单位) 人员现场确认维修项目、 维修价格,并一同向服务中心或信息中 心负责人报告。四、申批。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主任根据负责维修工作人员 和维修(单位)人员确定的维修项目和维修价格,确认是否进行 维修。确定维修的填写邢西县国家税务局零星维修(劳务)许 可项目清单,办理维修审批手续。对于失去维修价值或使用年限较长、维修费用过高的用品应当放弃维修。对于确认为应当维修的项目, 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 服务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决定,报告分管领导签批;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确定

14、;维修金额在2000以下的由分管领导与分管财务领导共同确定。维修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向县局局长汇报,由局长确定。维修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县局党组会议确定,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织实施。第四条维修管理一、服务中心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根据具体维修事项确认是 否进行现场监督。需要现场监督的由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现场监 督。二、维修工作完毕,由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现场验收,确认维修工作是否完成、维修是否合格。对维修达到合格要求的签字 验收;对维修没达到合格要求需要进一步维修的,责令维修人员继续维修,直到达到合格要求。三、电器类维修项目维修完成后,负责维修工作的具体经办人员要与维修(

15、单位)人约定维修质量保质期限。对于保质期内 再次出现同一故障的要求其免费维修。四、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的维修项目,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验收。第五条维修费结算对验收合格已经完成的维修工作,维修(单位)人员持服务 中心或信息中心填写的,经提请维修的科室、服务中心或信息中 心、维修监管人、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的邢西县国家税务局零星 维修(劳务)许可项目清单和合法的税务发票到财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结算。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邢西县国家税务局机关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娜西县国家税务局车辆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 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及 人员安全,提高车辆在公务中的使用效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西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本着安全节约, 低碳环保,服务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一、使用范围县局公务车辆外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二)科室负责人因公出差、下乡检查、开会学习用车;(三)副科长及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下乡检查、开会学 习,且3以上人同一方向用车;(四)上级局、友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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