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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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整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是平川公安分局消防科确定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 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学 习、施工、经商、租赁学校房屋的集体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分管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科长是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成立防火

2、委员会,保卫科行使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职能。各科科室长是本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各科室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科室的防火安全员。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 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代表学校与各科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

3、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 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代表科室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防火安全员;(二)制定本科室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 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组织本科室人员参加学校开展的灭火演

4、练和应急疏散演练;(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保卫科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 练;(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公 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并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 监 督指导防火安全员的工作情况;(七)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

5、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八)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房产, 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保卫科备案并服从保卫科消防安全监督管 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 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科室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科 室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 可以 委托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

6、火灾危险的大型活 动的主办科室、承办科室以及提供场地的科室,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设 施齐全、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前提下,方可使用。第十四条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 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科室必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并责任到人。第十五条学校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 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第十六条学校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 及人身和财产安全

7、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七条 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均应报地 方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同时报保卫科备案。第十八条各科室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 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 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用火管理制度操作, 落实现场监护 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操作。公共聚集地和娱乐场所在使用期 间禁止动用明火作业。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 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

8、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科室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 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二)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 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教学、工作、营业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条各科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 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 高预防和扑

9、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二条学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 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集体、个人都应当 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火灾扑灭后,起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 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活理火灾现场。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 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第二十四条学校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范围防火安全检查,各有关科室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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