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

上传人:tang****xu5 文档编号:159748826 上传时间:2021-01-07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0.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正式版本》(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销售管理办法正式 版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1 0 9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白2 0 1 2年1 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 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 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

2、、赎回等行 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 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 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销售。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 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

3、可 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 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 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 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 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 或者公布,使客户能够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它介质的信息,包 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它音像、通讯资

4、料;(四)其它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 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 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 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白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 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 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

5、保险、避险、有保障、局收益、无风险等与广品风险收益 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 业绩优良”、名列 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 强”、唯一 ”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它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 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 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 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 理水

6、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 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 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 道与日期。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示收益率或收益区 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 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 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广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

7、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 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 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 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 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 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

8、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 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 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 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

9、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 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 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 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它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 类和各投资资广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广品存续

10、期间按 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 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 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 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 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 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 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 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 调整

11、;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 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 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 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 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 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 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 0% (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

12、 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 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 理财产品白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 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 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 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 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13、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 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 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 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 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 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 行对超过6 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 分考虑客户年龄

14、、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 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 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白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 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 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 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白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

15、买理财产 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 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 0 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 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 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 0 0万元人民币的白然 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 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白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 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 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 关证明的白然人。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 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 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 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 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 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