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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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2013-08-02 09:52:09| 分类: 其他| 标签:|字号大 中 小订阅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 xxxxx 号。身份证号: xxxx,联系电话 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xxx年xxx月xxx日生,xxx人,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 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事实与理由:xxx 年

2、 xxx 月 xxx 日,xx、xx 等。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 年 xxx 月 xxx 日附:1、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2、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

3、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3、 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大理)马培杰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 住四川省德昌县 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 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 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

4、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 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

5、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 . 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 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 元、精神抚 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 告王xx负责赔偿。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尴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 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 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 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此致xx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关xx二o一 0年八月十九日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2、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3、 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2)刑事附带

7、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死者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月国,男,生于 1974年2月17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5组,系四I y19822福田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看守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

8、徐毅,该公司经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目的: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 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 偿金187002元( 9350.1元/年X 20年),丧葬费8926元( 17852+ 12X 6),处理事故的交通 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4、 判决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y1982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 告人。事实及理由:2007年8月19

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所有的四川y1982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巴州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 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 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 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巴州区公安分局 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 危害后果,巴州区人民

10、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同时经查,四川y1982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 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取 的大学生李治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 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 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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