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集合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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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合同集合十篇 投资合同集合十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的投资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乙方: (认 购 人) 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充分了解,自愿认购公司股权 股。双方在办理购股手续同时签属如下协议: 一、该股权持有人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并享有公司股权的增值收益和利润分红。 二、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承办日后股票在境外上市操作交易服务。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承办境外上市工作相关事宜,包括在美国股票托管、开设资

2、金账户、代理并代表乙方在境外上市的有关交易交割事宜。 四、为便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交割,遵照中介机构的要求股权原件要由美国股票证券托管公司管理,便于股票交易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甲方承担股票上市前在美国办理的股票登记、托管、银行开户首次发生的费用,并承办美国上市相关股票手续。待美国登记、托管、银行开户及中国外币开户统一办理完毕后,乙方持甲方发给的股权确认书到公司领取在美国办理的股票及相关手续(即:股票副本复印件、股票登记回单、股票托管回单及国内股票外币开户账号)。 六、乙方在股权交易、挂失、私下转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收代办服务。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3、备一份。 甲方:吉林省永超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 甲方: 乙方: 现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 协议书 ,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 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 1、 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 ,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 2、 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月 注入 即 %, 注资 期限共 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 号

4、起算。 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 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 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 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

5、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7、 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 三、 甲方的 其他 责任: 1、 甲方 应指定专人 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 2、 甲方 对 其 提供的 一切 证件和法律文件资

6、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 、乙方的 其他 责任: 1、乙方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 信息咨询服务 工作。 2、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 乙方 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 本次咨询服务 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 、 由于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 协议 的执行,双方

7、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 协议 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 七 、 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 、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 、 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姓名及住所 甲方:_ _号:_ 乙方:_ _号:_ 丙方:_ _号: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 _法律、法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公司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投资额和投

8、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_%;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_% 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_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出资形成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9、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

10、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

11、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所有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任何一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

12、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 _年_月_ 甲方: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 _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绿茶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乙方出资70万元,控有甲方公司30%股份,甲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

13、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

14、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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