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不计提公益金的有关规定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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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会 计 准 则 不 计 提 公 益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思 考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指 出 , 法 定 公 益 金 指 的 是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比 例 从 净 利 润 中 提取 的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的 公 益 金 , 法 定 公 益 金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时 , 就将 其 转 入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 历 年 来 由 财 政 部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写的 CPA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指 定 辅 导 教 材 会 计 对 法 定 公 益 金 的 核 算 也 有 具 体规 定 : 进 行 账

2、务 处 理 时 ,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使 用 公 益 金 的 数 额 , 借 记 “盈 余 公积 -法 定 公 益 金 ”科 目 , 贷 记 “盈 余 公 积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科目 ; 对 于 用 公 益 金 购 建 的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等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处 置 时 , 应 当 将 该 资产 购 建 的 原 始 支 出 中 使 用 的 公 益 金 的 数 额 , 从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转 回 到 法 定 公 益金 账 户 。 异 议对 于 教 材 对 该 业 务 的 上 述 处 理 , 许 多 读 者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 具 体 表 现 在 以

3、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 企 业 在 使 用 公 益 金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时 将 法 定 公 益 金 转 入 盈 余 公 积 的 做法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因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物 存 在 , 且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 但 随 着 固 定资 产 的 使 用 , 其 价 值 将 通 过 计 提 折 旧 的 方 式 减 少 而 损 耗 。 因 此 , 相 应 要 减 少由 公 益 金 转 入 的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 额 , 借 记 : “盈 余 公 积 -任 意 盈 余 公积 ”科 目 , 贷 记 “累 计 折 旧 “科 目 。 二 、 处 置 固 定

4、 资 产 时 , 由 于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已 不 存 在 , 因 此 , 应 将 处 置 时的 净 损 失 冲 减 尚 未 冲 减 完 的 盈 余 公 积 ( 由 公 益 金 转 入 且 在 折 旧 时 未 冲 减 完 的部 分 ) 。 而 教 材 中 所 说 的 将 原 支 出 数 全 额 转 回 到 法 定 公 益 金 中 去 的 做 法 不 能接 受 。 因 为 这 样 的 处 理 与 用 法 定 公 益 金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已 不 复 存 在 、 相 应 资 产已 经 耗 费 这 一 事 实 不 相 符 合 。 注 意 问 题一 、 新 会 计 准 则 不 计 提 公

5、益 金 的 . 公 益 金 科 目 也 被 取 消 了 . 是 正 数 的公 益 金 的 转 入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是 负 数 的 公 益 金 转 入 未 分 配 利 润 。 二 、 法 定 公 益 金 是 从 企 业 净 利 润 中 提 取 的 , 即 使 其 提 取 的 目 的 是 为 企 业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的 购 建 , 为 企 业 的 持 续 经 营 争 取 更 多 的 资 金 来 源 , 其 所 有权 最 终 归 企 业 投 资 者 , 且 这 部 分 资 金 来 源 与 其 他 自 有 资 金 来 源 一 样 , 共 同承 担 企 业 的 经 营 风 险

6、。 三 、 企 业 为 职 工 提 供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 目 的 是 提 高 企 业 职 工 待 遇 、 为 企 业正 常 经 营 和 提 高 职 工 工 作 积 极 性 创 造 必 要 的 前 提 条 件 , 相 应 的 折 旧 费 用 应 由企 业 承 担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并 依 法 享 受 税 前 抵 扣 。 而 将 折 旧 费 用 冲 减 任 意 盈余 公 积 、 减 少 投 资 人 权 益 的 做 法 , 是 没 有 划 清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与 投 资 者 的 投 资风 险 的 界 限 , 错 误 地 将 经 营 支 出 与 企 业 经 营 亏 损

7、等 同 起 来 , 划 给 投 资 者 承 担 ,这 是 不 对 的 。 另 外 , 企 业 在 无 法 定 公 益 金 或 法 定 公 益 金 不 足 时 , 也 可 能 用 其他 来 源 的 资 金 用 于 该 项 购 置 , 而 无 论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建 设 的 资 金 来 源何 处 , 其 本 质 用 途 是 不 会 改 变 的 ,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也 应 保 持 一 致 。 四 、 在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被 处 置 后 , 由 于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已 不 存 在 , 也 就 没 有法 定 公 益 金 被 固 定 用 途 的 资 金

8、占 用 , 应 将 其 账 面 余 额 恢 复 到 可 支 配 额 , 所 以应 按 原 支 出 数 转 回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 企 业 公 益 金企 业 公 益 金 是 企 业 从 税 后 净 利 润 中 按 比 例 提 取 的 、 专 门 用 于 企 业 职 工 集体 福 利 设 施 开 支 的 一 项 专 用 基 金 , 如 购 建 职 工 住 房 、 幼 儿 园 等 。 公 益 金 的 提取 额 度 可 连 续 累 积 , 累 积 的 总 量 不 限 , 且 可 循 环 使 用 。 由 于 公 益 金 是 对 净 利润 进 行 分 配 的 结 果 , 所 以 在 资 产 负 债

9、 表 上 构 成 了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一 部 分 , 其所 有 权 毫 无 置 疑 地 应 归 属 于 投 资 者 。 用 公 益 金 购 建 的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在 使 用 过程 中 计 提 的 折 旧 费 列 入 当 期 经 营 成 本 , 不 减 少 公 益 金 的 累 积 总 额 度 。 ( 公 益金 的 提 取 比 例 公 司 法 不 再 作 明 确 规 定 , 由 公 司 自 行 决 定 提 取 比 例 ) 法 律 规 定公 益 金 的 法 律 规 定 与 现 实 脱 节 , 主 要 表 现 在 公 益 金 的 使 用 渠 道 不 畅 , 计提 之 后 用 不 出

10、去 是 企 业 现 实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现 象 。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伴 随 着 市场 经 济 改 革 的 进 程 , 企 业 逐 渐 卸 下 “办 社 会 ”的 职 能 , 为 职 工 大 规 模 购 建集 体 福 利 设 施 已 经 被 “住 房 货 币 化 ”等 新 的 政 策 所 取 代 , 企 业 为 职 工 支 付 的各 项 报 酬 及 福 利 待 遇 都 已 按 规 定 计 入 经 营 期 间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 所 以 , 公司 法 制 定 伊 始 规 定 公 司 从 税 后 利 润 中 提 取 法 定 公 益 金 以 便 提 高 职 工 集 体 福利

11、 的 初 衷 , 因 为 没 有 与 其 他 法 规 相 衔 接 而 无 法 实 现 , 公 益 金 的 用 途 一 直 无 法落 实 , 逐 年 累 积 的 公 益 金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的 占 比 越 来 越 大 。 如 按 目 前 的 法 规一 直 提 取 下 去 , 又 没 有 现 实 而 合 法 合 规 的 使 用 用 途 , 滚 雪 球 的 效 应 将 使 公 益金 演 变 成 为 一 个 新 的 “问 题 ”有 待 解 决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资 料 统 计 , 2002 年度 90%以 上 的 上 市 公 司 没 有 动 用 公 益 金 , 其 余 动 用 了

12、 公 益 金 的 企 业 实 际 动 用的 金 额 与 其 提 取 数 相 比 , 基 本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 且 使 用 公 益 金 的 内 容 包 括 :弥 补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负 数 、 解 决 科 技 人 员 住 房 、 支 付 职 工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以及 子 公 司 注 销 和 以 前 年 度 公 益 金 转 入 可 分 配 利 润 等 。 这 些 公 益 金 使 用 用 途大 多 不 符 合 公 司 法 及 会 计 制 度 对 法 定 公 益 金 使 用 范 围 的 管 理 规 定 。 针 对个 别 企 业 公 益 金 使 用 过 程 中 形 成

13、的 费 用 性 支 出 , 财 政 部 在 财 企 200361 号文 中 进 一 步 明 确 “公 益 金 属 于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组 成 部 分 , 企 业 在 正 常 生 产经 营 期 间 , 按 规 定 应 当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方 面 的 资 本 性 支 出 ”。 从 而将 现 实 中 对 公 益 金 使 用 规 定 的 突 破 从 法 规 上 予 以 否 定 。 弊 端纵 观 各 国 有 关 公 司 的 法 律 , 没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 我 国 的 这 项 法 律 体 现 的 是所 有 制 公 有 的 特 色 。 但 是 , 从 公

14、司 制 的 角 度 考 察 , 其 弊 端 也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首 先 , 公 益 金 的 使 用 不 仅 不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直 接 的 经 济 利 益 和 现 金 流 量 , 相 反还 会 增 加 企 业 的 经 营 成 本 。 除 非 公 益 金 永 远 不 被 使 用 , 而 这 又 是 与 法 律 的 制定 意 图 相 违 背 的 。 其 次 , 对 投 资 者 而 言 , 公 益 金 无 法 通 过 股 息 分 配 得 以 兑现 , 是 理 论 上 或 报 表 上 的 权 益 , 类 似 虚 拟 的 权 益 , 因 此 , 它 提 供 给 投 资 者 的是 模 棱

15、 两 可 的 信 息 。 公 益 金 在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的 占 比 越 大 , 股 东 权 益 缩 水 就 越严 重 。 再 次 , 对 市 场 上 潜 在 的 投 资 者 、 尤 其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潜 在 股 东 而 言 , 每股 净 资 产 是 衡 量 该 股 票 价 值 高 低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 而 公 益 金 在 其 中 的 占 比 将直 接 影 响 该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质 量 。 所 以 , 到 现 在 , 只 提 不 用 的 公 益 金 现 状 已 产生 了 许 多 负 面 影 响 , 到 了 非 改 不 可 的 时 候 了 。 解 决 方

16、 案解 决 公 益 金 提 取 与 使 用 之 间 矛 盾 的 建 议 : 修 改 公 司 法 , 从 切 实 可行 的 角 度 , 为 公 益 金 开 辟 一 些 合 情 合 理 的 使 用 途 径 。 具 体 方 案 : 将 原 条 款 中 公 益 金 的 用 途 从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的 支 出 改 为 职 工 福利 性 和 奖 励 性 的 支 出 , 并 授 权 企 业 最 高 权 利 机 构 如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对 本 企业 的 公 益 金 的 使 用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从 而 拓 宽 公 益 金 的 使 用 途 径 , 使 已 提 取 的公 益 金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 拓 宽 使 用 途 径既 然 公 益 金 是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一 部 分 , 且 又 是 法 定 作 为 职 工 福 利 的 资 金 来源 , 那 么 , 其 如 何 使 用 应 由 投 资 者 来 决 定 , 这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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