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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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

2、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乎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

3、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 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

4、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5、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 _,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

6、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11xn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

7、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

8、、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

9、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 _,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xx-06-11 12:20 | #2楼 为了保障校内安全,维护全体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店头镇学校幼儿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车辆由安全办公室统一管理; 2、十二周岁以下不准骑自行车。 3、

10、校内不许骑车,一律推车步行出入校门。 4、出入下车,在出校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安全穿过马路,保障人身安全。 5、校内车辆要按班级指定地点存放,不许乱停乱放,值日生并做好摆放工作。 6、由值周生及值勤教师,值勤领导负责检查车辆的摆放情况及流动情况。 7、机动车也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得乱停乱放。 8、接送学生车辆应在前后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写上“请注意!学生专车”字样;幼儿园车辆应在前后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写上“请注意!幼儿专车”字样。 9、车辆采取定期保养和维修,以季度为期限,进行车辆技术性能的全面维修保养和日常保养,做到随时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10、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坚持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

11、、及时学习有关安全规章、文件等。 11、驾驶员应具备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熟练的驾驶技术,良好的驾驶记录且身心健康,有驾驶相应校车车型的准驾执照。 1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随身携带各种证件。 13、按规定做好“三检”“四勤”工作。 1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操作规程。 15、行车中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超速行驶。 16、机动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或其它人员驾驶。 17、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核载人数载运学生,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在行驶中严禁学生、儿童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 18、遇有泥泞、冰雪等路面行驶时,严禁急加、急打和紧急制动等。 19、行车时,要精神集中,谨慎驾驶做到不争、抢道行驶等。 20、行车中应经常观察各仪表,发现异常、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否则及时报告。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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