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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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现状,进一步提高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笔者对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进行了分类统计,对近3年以来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进行简要分析,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20112013年案件基本情况(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54件,决定受理的397件,占87.44%;不予受理及依法作其他处理的57件,占1

2、2.56%;其中,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占37.22%。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583件。其中自治区级人社行政部门办理96件,占16.47%;地级以下部门办理487件,占83.53%。(单位: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250200150100500245981111831842162011年2012年2013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图1 20112013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数量情况(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养老保险212件,占46.7%;工伤保险173件,占38.11%;劳动保障监察12件,

3、占2.64%;人事行政9件,占1.98%;行政不作为8件,占1.76%;行政审批5件,占1.1%;其他35件,占7.71%。在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工伤保险397件,占68.1%;养老保险119件,占20.41%;行政审批15件,占2.57%;劳动保障监察14件,占2.4%;行政不作为6件,占1.03%;其他32件,占5.49%。行政不作为,81.76%人事行政,91.98%劳动保障监察,122.64%工伤保险,17338.11%养老保险,21246.7%其他,357.71%行政审批,51.10%(单位:件,%)图2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分布情况劳动保障监察,142.40

4、%行政不作为,61.03%其他,32,5.49%工伤保险,39768.10%行政审批,152.57%养老保险,11920.41%(单位:件,%)图3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情况(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在受理的39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已审结331件,占受理数的83.38%,未审结66件,占16.62%。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86件,占审结数的 86.4%;撤销和责令限期履行的16件,占4.83%;作其他处理的29件,占8.76%。在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31件,占应诉总数的73.93%;未结案152件,占26.07%。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的328件,

5、占审结数的76.1%;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的37件,占8.58%;作其他处理的66件,占15.31%。250200150100500受理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和责令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2012年2013年(单位:件)23477861966075381711177545555614141图4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250200150100500应诉总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或限期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2012年2013年1831842161161401756744419910312651418122331(单位:件)图5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四)被复

6、议的情况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复议591件,其中,2011年314件,2012年119件,2013年158件,呈先减后增趋势。591件被复议案件中,由地级以下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的565件,占全区人社部门被复议总量的95.6%;由省级人社部门办理26件,占4.4%。 350300250200150100500被复议案件数省级人社部门办理数地级以下人社部门办理数2011年2012年2013年3143068119109158150810(单位:件)图6 20112013年被复议案件办理数量情况二、20112013年案件主要特点(一)行政复议和被复议案件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

7、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略有上升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件,比2011年减少134件、比2012年增加13件;办理被行政复议案件158件,比2011年减少156件、比2012年增加39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16件,比2011年增加33件、比2012年增加32件。(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审结案件维持率均逐年下降,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例呈先降后升趋势;而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应诉案件比例逐年上升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5件,维持55件,维持率为73.33%;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18.67%。而2011年维持

8、率为90.31%(共审结196件,维持177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7.14%;2012年维持率为90.0%(共审结60件,维持54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件)占审结案件的1.67%。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过程中自行撤销行政复议申请;(2)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终止;(3)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正确的部门反映诉求。这些结案方式主要反映了行政复议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效实现“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1008

9、0604020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2012年2013年7.141.6718.6773.3390.0090.31(单位:%)图7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应诉案件175件,维持126件,维持率为72.0%;其他方式处理案件31件,占审结案件的17.71%。而2011年维持率为85.34%(共审结116件,维持99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2件)占审结案件的10.34%;2012年维持率为73.57%(共审结140件,维持103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23件)占审结案件的16.43%。行政应诉案件通过

10、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或受理过程中撤诉或作为被告的人社行政部门自行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后诉讼终止,主要反映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对相关诉讼案件处理妥当、应对及时,以务实高效便民为原则,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和纠错力度,有效节约了行政成本。10080604020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2012年2013年85.3473.5772.0010.3416.4317.71(单位:%)图8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三)工伤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所占比例仍比较大,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数量仍占

11、各类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173件,占全部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38.1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385件,占复议案件总量的84.8%;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397件,占68.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516件,占应诉案件总量的88.51%。主要原因:(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滞后,工伤保险案件处理难度增加;(2)用人单位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工伤认定而引发争议;(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由于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

12、不服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之工伤保险类行政复议案件相对要高。(四)新型行政争议案件出现除传统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劳动监察、行政审批争议外,人事行政、行政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等新型案件开始出现。其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人社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2011年和2012年均为0件,2013年增加到8件;行政应诉案件从2011年的1件到2013年,每年增加1件。主要原因:(1)个别人社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或行政审批申请认为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未予以任何回复或仅仅口头告知不再作出处理而造成行政不作

13、为;(2)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个别人社行政机关不及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搁置不理、当信访件简单处理等形式,以致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存在问题(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待加强事实清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个别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重视不够,对不确定或存疑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没有掌握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具备的证据链,仅仅通过主观和常理去作判断、下决定,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败诉。(二)行政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如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告知取代书面形式告知,一旦发生

14、争议由于没有留存相关记录而造成行政不作为;个别人社行政部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远早于该文书印发日期,从而授人以口实;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为种种原因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三)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引用法律法规时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有的引用法条错误,该引用上位法却引用了下位法,或者直接张冠李戴,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原文不相对应。(四)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素质需要提高(1)基层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少、缺乏专职专业执法人员,往往他们又身兼数职,承担了大量繁重事务;(2)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成文时校对不仔细认真,不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不载明处罚金额的计算标准,日期、金额等数字前后不一致等等,从而导致相关文书存在瑕疵或者错误而导致无效;(3)个别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和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学习。四、有关建议(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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