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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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着网络向人们社会生活的蔓延,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也日益增多,以侵犯虚拟财产所有权为客体的新类型犯罪给传统刑法带来了挑战。下文是 _为大家搜集的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 要 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

2、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网络盗窃 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 _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某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

3、的问题。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该财产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既然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 _。另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因为网络游戏玩家

4、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号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个人合法财产的性质,属于刑法盗窃罪中的犯罪客体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应当依照盗窃罪处以刑罚。理由如下: 1.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玩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

5、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备盗窃罪客体的属性。这一点是最具有争议,也是区分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方面。如果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根本就不具有价值,那么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一点上,笔者比较认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民法中的财产分成三种,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大家说的那种无形的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里面体现的财产。而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

6、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也需要依法保护。 再者,玩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其对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这个权利具有对世和排他的性质。而盗窃着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犯无疑是对玩家或者称为所有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所要规制的。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侵犯了盗窃犯罪所要保护的的客体。 2.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实际发生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偷取这些财产的行为人的主观上是故意的,直接的,即明知是他人的虚拟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平时我们日

7、常生活中所接触的有形财物,是以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体现出来的,而且完全是无形的。笔者认为,当这些黑客们运用自己的“才能”并使用相关程序和软件把黑手伸向他人的ID及密码(包括游戏、电子邮件、网上银行等)时,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有目的性、针对性的采用非法手段破译密码窃取虚拟财产,在网络上是一个ID对应一个密码,绝对不会出现现实生活中误人他人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取走的情况。 随后将窃取的虚拟财产通过网络平台在市场叫卖,获取一定金钱的收益,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货币化,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转化为自己的利益,这些种种都客观的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主观上是明知的、故意的、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3.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也是符合盗窃罪的该项要件的。行为人采用自以为不使别人发觉的方法,比如利用黑客技术在对方电脑中植入木马来盗取他人帐号,或者在他人输入游戏帐号密码时偷看等,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非法占有或处分,完全契合“秘密窃取”的盗窃罪行为特征。 4.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主体与盗窃罪主体是一致的,具有同一的惩罚力度。刑法学中,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笔者认为以单位名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时,仍然应当适用刑法中有关盗窃

9、罪的规定,不能对单位定盗窃罪,只能对单位中的个人处于盗窃罪,即单位也不能成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主体。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已经开始渗入到我们生活之中,尽管它只存在于网络中,但是却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市场交易,具有了一定的价值,并且关系到互联网众多玩家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必须对其加以承认和保护这种新型财产关系。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到达刑法规定数额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我们应该以盗窃罪给予严厉打击,将网络虚拟财产尽快融入到刑法的保护范畴,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谈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摘要:虚拟财产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

10、会及法律问题,本文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为前提,结合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有路径的剖析,最后主张通过刑法的立法解释的路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立法解释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虚拟财产的形态成千上万,关于其概念学界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环境中存在的,网络使用者在网络运营商所经营的虚拟环境中创造的存在一定价值和 _属性的客体,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拥有,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品;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指在网络游戏的过程中戏游玩家所控制的游戏中“财产”,比如“宠

11、物”、“装备”、“货币”等。虚拟世界的玩家将他们的创造物看作财产,这点毫无疑问,问题是真实世界的法律是否承认他们属于财产。和传统的财产一样,虚拟财产的基本属性也包括:合法性、可支配、稀缺性、价值性等,虚拟世界中的财产与真实世界的财产并无二致。 当明确网络虚拟财产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之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就成了我们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把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简单的归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都存在局限性。 (1)从物权说角度解析,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产生和行使需要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如果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了游戏运营,虚拟财产也随之消失。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是依赖于运营商

12、存在的,不具备属于物的独立性。 (2)从债权角度解析,虚拟财产确实具有债权的特征,该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但上述的债权仅存在于游戏商与玩家之间,是基于游戏商与玩家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作出的判断,因此基于这一角度,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债权的性质。我们讨论的范围是在运营商和玩家之间,但在实际的处理与产生的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已扩展到了为玩家与玩家之间的财产交易。 (3)从知识产权角度解析,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由开发商享有知识产权。网络游戏由开发商开发并创造了游戏的角色、各种不同功能的装备、形象等有新颖性的东西。但开发商享有的只是其最基本的表面属性,娱乐是玩家玩游戏的真正目的。还有一种观点把

13、虚拟财产视为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与知识产权的特征不符。一方面,虚拟财产不具有创新性,因为网络游戏设计者在游戏软件中预先设定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玩家对虚拟财产并无任何创造性可讲。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不具有排他性。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存在一个游戏中,某一个游戏玩家也不能排他地专有某一种类别的虚拟物品权利。 (4)从新型的财产权利角度解析,把网络虚拟财产属性认定为新型的财产权利,这样会直接导致原有的法律规范不能直接规制这种新型财产,故此观点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角度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认同网络虚拟财产具物权债权双重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既有网络运营商的占有,又有网络用户的占有,因此,网络虚

14、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特殊的双重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其债权与物权状态的动态分布过程。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权。 二、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立法现状 面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我国的立法现状却不尽人意,但是从我国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来看,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关于网络犯罪刑法条文做了相应的增补,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条文,但是关于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权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只有中华人民 _刑法第287条、中华人民 _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和全国人民 _常务

15、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做了相关规定。 刑法第287条规定条文虽然概括性规定关于计算机网络和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但本条文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此条款虽然内容囊括的很宽泛,包括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空间实施的犯罪,但司法实践中运用缺乏可操作性,无明确的相关技术术语规范性解释。本条款没有对诈骗、盗窃、侵占网络虚拟财产非法占有、处分行为具体做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将其归入网络工具犯罪的范畴,不仅削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本条款置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只是偏面强调了网络犯罪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侵犯财产网络犯罪事实的存在。 xx年2月中华人民 _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本修正案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范畴扩大了,并为司法机关处理计算机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了刑罚的内容,加大了惩处力度,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本条款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修正案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保护提供依据,为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追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者的刑事责任,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可能造成不类型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定罪量刑不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和其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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