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庄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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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庄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万庄镇卫生院会同有关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机构、行政村(居委会)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故; 2、按照事故分级一至四级中任何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故。 (二)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镇政府及有关机构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行政村、有关机构、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院报告。镇政府和*卫生院在 1 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 XX 市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突发公共安全有关的单位; 3、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行政村(居委会)、有关机构和单位。 (五)责任报告人 1、行使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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