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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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一、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1.关于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标准基于家庭农场家庭经营的特征,对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应当成为能否成立家庭农场的判别标准之一。从“家庭农场”的定义可以了解到,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但是对于“家庭”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家庭有家族的含义,既包含直系亲属也包含旁系亲属。考虑到家族成员可能分支庞大,联系也不似小家庭紧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大大降低决策上的优势,我们认为,家庭农场应当由农场主单独或与其直系亲属共同投资运营(即家庭资本投入),其旁系亲属可作为雇佣的主要劳动力参与生产活动,以劳动换取报酬,但不得成为投资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非家族成

2、员不参与家庭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2.关于职业农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情况看,对职业农民身份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是否拥有本地农民户口,这使得很多有意从事农业活动的非农户籍人员被拒之门外。事实上,国外对“职业农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专职从事农业活动”,在日本,甚至会对“职业农民”提出一定的经验、技术和学历要求,达到这些要求便给予政府补贴。在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为引入更多有意专职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才进入农村建设农村,我们认为,“家庭农场”的农民身份认定标准理应适度放宽,有意专职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的群众都可凭借土地承包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明表明自己的“职业农民”身份。3.关于土地

3、规模的认定标准适度规模化的经营是家庭农场又一主要特征,因而对土地规模也应当有一定的认定和审查标准。如同人的劳动力只有在青壮年才能发挥最佳状态,家庭农场的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创造出最优的投入产出比。考虑到各地农业人口与土地面积比值的较大差异性,该标准应当由各地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二、规范办理家庭农场登记注册1.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究竟是以一种独立于个体户、企业等市场主体形式之外的新型组织形式进行登记,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是在拟定登记办法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鉴于目前未有任何关于登记“家庭农场”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执行,将“家庭农场”独立出来成为一

4、种新的组织形式进行登记相对比较困难,而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行业来处理就能有效解决“无法可依”的困境。既然“家庭农场”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其他组织形式条件的,就可以依据其他相应组织形式的法律条款进行登记并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换言之,“家庭农场”可以以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存在。另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简便、并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登记制度,可能是目前最适合“家庭农场”登记的一种组织形式。2.登记程序一般而言,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家庭农场应参照该组织形式的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有:作为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名称登记时,行业类别和组织形式是否可以合并统称为“家庭农场”;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进行登记时,是否需要对从业的家庭成员进行备案登记;考虑到“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特性,可否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场所登记办法允许其登记在农户家庭宅基地之上。3.提交材料一般情况下,无论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家庭农场”,在登记过程中必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相关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其他材料参照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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