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

上传人:ahu****ng1 文档编号:156945927 上传时间:2020-12-20 格式:PPTX 页数:44 大小:450.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精编版(4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220-581年),这一时期主要法典主要是魏律、晋律和北齐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1蜀国立法 刘备定都成都后,即着手制定律典。蜀国,诸葛亮、法正等人“共造蜀科”。 2吴国立法 吴国曾经于公元226年和234年有过两次立法活动,。,3魏国立法 魏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体例和内容的改革: (1)增加了篇条 (2)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3)调整、归纳各篇内容 (4)八议入律 (5)改革了刑罚制度 (6)限制从坐的范围,(二)两晋立法,1立法概况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晋律颁行全国,史称“泰始律”。 2晋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2、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纳礼入律”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三)南朝立法,南朝宋、齐、梁、陈4朝,对法制建树甚少,主要沿用晋律。齐武帝时曾制定永明律,史书上说并未施行。梁、陈两朝虽有六律,但实际照抄晋律,故对后世影响不大。 南朝在法制建树甚少,是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晋室南迁,作为晋朝支柱的北方士族地主大批到江南。在剧烈的社会动荡面前,他们空虚绝望、颓废纵欲,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四)北朝立法,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

3、、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3)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4北周立法概况,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主要成就,(一)确立了封建法律形式 (二)法典体例增加了科学性 (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四)对刑罚制度的不断改革 基本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五)因地制宜的丰富了封建法典内容,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内容主要发展 (一)刑事立法,1“八议”入律 2“官当”入律

4、3确立“重罪十条” 4“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 5刑罚制度进一步改革 (1)废除了宫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民事立法,1买卖、借贷立法 2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 ()婚姻立法 (2)家庭立法 (3)继承立法,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发展。 1中央司法机关 (1)初期为“廷尉”或“大理”,北周叫秋官大司寇,但总的来看,秦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 (2)司法机关显著扩大。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审判为三级制,司法权由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二)诉讼制度,1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

5、司法权的控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2规定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4使用酷刑进行逼供,(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其长官御史中丞,有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弹劾。 总之,司法权和监督权日渐集中在皇帝为首中央政府手中。,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907年),一、隋朝立法概况,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一)确立了新五刑制度 (二)有确立“十

6、恶”罪名 (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听赎”,并创设“例减”制度。,三、隋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一)中央审判机关为大理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为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县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掌纠察,兼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州刺史(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二)诉讼制度允许按级上诉,直至御前直诉,取消刺史对死刑和处决权,死刑报皇帝批准。 (三)在大理寺高博士8人审断大狱,讲授法律,定期在京城进行考试。,四、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隋初明法慎刑,刑罚宽缓而一度强盛,隋未以废弃法制,滥刑虐杀而转瞬覆亡。可见,法制兴废对于国家盛衰有着极为重要

7、的作用。,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简约 (三)宽仁慎刑,六、唐朝立法概况,唐朝较大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 (一)武德时期 唐高祖李渊,武德7年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 (二)贞观时期 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修定武德律基础上而成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还制定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 (三)永徽时期 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四)开元时期 制定唐六典30卷,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

8、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五)大中时期 编定大中刑律统类总之,唐一代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贞观定“律”,永徽定“疏”,开元定“典”。,七、唐朝的法律形式,(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八、唐律的篇章结构,(一)篇目介绍 唐律疏义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二)结构 1律文 2疏议 3问答 4注,九、行政立法(一)大唐六典,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是以唐朝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

9、方面的规定。 大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研究唐代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二)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2)九寺五监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P201-201) 开皇3年取消郡一级,设州、县二级制。县下设乡(坊)、里(村)。,(三)官吏选任制度,隋唐时期官吏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科举,分科取士。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进行统一考试。

10、隋朝的科举考试后直接任官,唐考中后只获得出身,还须经吏部考试,才能为官; 科举制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出身和知识分子发挥其聪明才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四)考课制度,按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制度。唐代考核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四)致仕制度,十、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1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特权 (1)议(2)请(3)减(4)赎(5)官当(6)免官 2其他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3)同居有罪相为隐(4)共犯区别首从 (

11、5)二罪以上俱发 (6)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7)断罪无正条(8)化外人相犯,(二)刑名,1法定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刑之加减,(三)罪名,1十恶 2杀人罪 3伤害及保辜期限 4强盗、窃盗罪 5略卖人口罪 6官吏犯赃罪,十一、民事立法(一)丁年与行为能力,1丁年 2唐代社会地位和享受权利范围分4个等级: (1)贵族官僚: (2)平民百姓(士、农、工、商 (3)部曲客女 (4)奴婢,(二)物权,1土地所有权 唐朝的土地分官田和私田两种。唐中期以后,则以私田为主,包括大地主的土地和自耕农的土地。 唐初推进“均田制”。“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并允许

12、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归国家所有,不许买卖,身死后,国家将“口分田”收回。 2.其他物权 3对物权的保护 4债(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寄存契约,十二、婚姻立法,(一)结婚年龄 贞观元年规定男20,女15。玄宗时改为男孩15,女13。 (二)缔结婚姻 缔结婚姻要件要有“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三)结婚的限制 分两类不准结婚:“违律为婚”,“婚娶违律”。 (四)离婚 分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情况,十三、家庭立法,严格维护父权和夫权为内容的家长制统治。 (一)子孙在家庭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家长,不得违反家长教令。家长只要不犯“十恶”罪,子孙不得告发;不得分家别立户籍,要尽孝

13、道。 (二)在家庭中“夫尊妻卑”,妻“义同卑幼”,法律上同罪异罚;妾在家中地位更不如妻。,十四、继承立法,(一)宗祧继承 实行嫡长继承制。 (二)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家中无男子,女子即使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十五、经济立法(一)赋税立法,唐朝的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2“两税法” 因为税分夏、秋两季缴纳而得名。租庸调在失去作用之后,为了解决封建国家的财政危机,改行“两税法”。,(二)手工业管理立法 唐朝手工业有官营和私营两种。官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封建国家使用;私营手工业产品主要供商贾贩卖。 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主管市场的

14、官吏和州县官徭负责检查产品的质量,如果产品质量低劣,官员知情者各与同罪,不知情者减二等。 (三)商业管理立法 唐朝为了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唐朝的对外贸易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时对外通商以输出丝、丝织品和瓷器为主。外国商人只要遵守唐律,则贸易就可以自由往来。,十六、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二)用刑持平 一部唐律都贯穿着用刑持平的精神,所以与历朝律典相比,唐律“得古今之平”。,十七、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一)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1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样本;2在封建法制的发展历史中,处于承

15、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二)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1对亚洲许多国家立法具有示范作用,如朝鲜、日本、越南等;2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十八、司法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此外还有 “三司推事”、“小三司”。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州设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负责审理民刑案件,最后决定于州郡长官; 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最后由县令综理; 县以下乡官里正、坊正、村正调解民事案件。,十九、诉讼制度,(一)起诉 (二)审判 1管辖 2审理案件的要求 (1)以原告诉状为准

16、;(2)采取五听的审判方式,同时也以众证定罪;(3)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罪从供定”,但禁止任意刑讯;(4)规定回避制度。 3判决与执行 (1)判决时要根据法律。司法官判决须“具引律、令、格、式”;并要罪犯“服辩”,如不服可以申诉;司法官对于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2)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奏报皇帝批准。,二十、监狱管理,唐朝于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设“大理狱”,监狱设典狱官。还规定了囚粮、囚衣、入视制度。,二十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一)御史台的组织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20.12.2020.12.20Sunday, December 20, 2020 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经济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