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marr****208 文档编号:156945674 上传时间:2020-12-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2、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第七条 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

3、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食品安全知

4、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九条 卫

5、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选址和设计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提前介入,进行预防性评估和指导,避免申请人盲目施工而达不到卫生要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第三章 申请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四)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情形的说明材料;(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附从业人员花名册);(七)经营场所和选址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八)餐饮服务管理组织、餐饮服务进货索证索票、场所及设施卫生、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九)主要卫生设备清单;(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十一)省级卫

8、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 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3.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管单位有关证明材料;4. 餐饮服务提供者地址门牌号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及经营场所、布局流

9、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 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3.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变更的,需提供场所、布局符合卫生要求的相关材料;4.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或主要卫生设施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若变更涉及布局流程改变的,应同时提供本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材料;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改变或场所搬迁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

10、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具(饮)消毒合格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11、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五章 补发与注销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补发申请报告;(二)刊载遗失声明的当地主要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

12、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补发申请报告;(二)损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和公布工作。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13、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右上角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许可证号格式为:闽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1. 特大型餐馆。2. 大型餐馆。3. 中型餐馆。4. 小型餐馆。如面积与就餐

14、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二)快餐店。(三)小吃店。(四)饮品店。“饮品店”配以销售其他佐餐食品的,应当在“备注”项目中注明。(五)食堂。(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新出现的餐饮服务业态,在不违背现有餐饮服务许可业态分类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归并在已有的业态中管理。确难以归并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新设业态。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许可证“备注项目”中注明。(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三)上述

15、类别中除“饮品店”外:1. 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2. 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3. 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从事临时餐饮服务活动的,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标题上增加“临时”字样。第三十二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