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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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防范风 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行,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个人贷款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向白然人 (含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个人贷款。第三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 业政策,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 动、分散”为信贷原则。第四条 个人贷款业务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实行审贷岗 位分离与“双签”制度。实行审贷分离的,应当将调查、审查、审批、 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

2、实现其相 互制约和支持。目前暂不具备审贷分离条件的,必须实行信贷人员“双签”制度,必须明确 “双签”信贷人员的职责以及相应的贷款责任 (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发放的贷款除外)。第五条 除农户小额贷款(指纯农业的农户贷款)夕卜,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实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公司发放的个人贷款由贷款责任 人负责管理和收回。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责任和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白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 门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第七条 申请个人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

3、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 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能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三)借款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申请贷款分支机构的服务辖区 内。(四)借款人白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第八条 发放个人贷款的限制条款:(一)一户家庭不得有二个或以上的借款人。(二)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个人 贷款。(三)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四)公司不得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五)不得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所辖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管理水平 等以书面形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

4、经理及其他信贷人员办理个人贷款 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个人贷款业务, 不 得越权办理。超授权范围要上报审批。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贷审批小组。对信贷审批小组工作 规范的,可对信用良好的个人贷款户实行授信,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不得超授权办理信贷业务。第一条 向个人借款户授信应当防止变相为法人企业融资。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用途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期限应当根据经济金融政策法规、 借款人生 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信贷人员应当在真实了解借款用途的前 提下确定贷款期限。第十三条 米取保证方式的,一般贷款期限在半年以内,最长不 得超过1年。个人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对确需展期的

5、贷款应当实行 审批。个人汽车、住房等贷款期限应当执行人行有关文件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利率确定应当遵守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本着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各类个人贷款利率。 要按照贷款期限、贷款类别确定利率。第十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解决个人 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及其他合理资金的需求。第五章 贷款方式第十六条 个人贷款应当以抵质押贷款方式为主,控制保证贷款 额度,原则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白然人(年龄在18-65周岁)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 对大额保证贷款,原则上要实行多人保证。采用抵押方式

6、的,抵押物应当限于产权明晰的个人住房、 营业用 房(商铺或写字楼)。变现能力差的房地产、权属不清的房地产不得 抵押。公司应当对允许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的地段、位置坐落、街 道名称等作出规定。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应当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的作价应当经有关评估机构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议 确定。抵押率应当根据当地房产市场风险评价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采用质押方式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一般为存单、国债、增值保险单等,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 90%办理动产质押的个人贷 款业务应当按权限上报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六章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贷前调查有关程序和

7、要求,并对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调查人员应当对每一笔个人贷款申 请做好内部信息的查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统的贷款、存款及信用 情况,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关信息,并要做好书面记录。第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查,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 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保证质量。必要时应当到实地核实有关资料 情况的真实性。第十九条 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与个人客户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的借款人、担保人、信贷员要实行“三见面” ,依法合 规办理相关手续。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批岗应当有签署明确“同意” 或“不同意”的贷款意见。第二十条 对超过

8、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逐级上 报审批,并由最终有权贷款审批人员确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由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个人贷款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 明确的贷款意见。第二十一条每笔个人贷款到期前,有关经办信贷人员必须发送 到期贷款书面通知书,并留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签收的存档。对个人 不良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当加强催收并取得催收回执, 确需起诉的经 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实施,但必须注意确保诉讼时效。第二十二条个人贷款户应当按照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关 生产经营、信用状况、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按规定要求做好 记录;对借款人

9、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 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余额3万元(含3万元)以内小额农户贷款由公 司授权的信贷人员发放,具体由公司董事长掌握。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款实行单户最高限额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白 有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最高贷款限额,对单个个人贷款户(含 保证人的担保额度)确定单户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第二十五条 制订明确的部门与岗位的监督职责。实行信贷分离 要明确制订各部门监督的职责。实行“双签”的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职 责。由于信贷人员短缺不能实行“双签”的,信贷经办人员在其权限 内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当由财务人员负责监督,并制定财务监督的具 体内

10、容和相关职责。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制定个人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保证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规范化 管理。第二十七条 建立个人贷款检查制度。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 员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信贷管理 水平。对构成“三违”贷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大额个人贷款出现风险问题, 应当督促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并落实信贷部门予以监督。应定期上报 风险处置进度,努力化解风险。第二十九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要规定比例控制,对于超过比例的 信贷人员必须暂停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对信贷经办人员不良贷款占比 超过规定比例的,

11、应当采取下岗清收或其他处罚措施。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玩忽职守的相关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二条发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消费性贷款在 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制度(人行、银监会令)、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指引(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在执行本 制度的同时,应当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补充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白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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