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容辉非法占用耕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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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容辉某某非法占用耕地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认定和刑罚适用一、案情被告人:庄容辉,男,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七组。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经规划,在灌口镇李林村所属的包括“虎空(坑)洋”在内的五片农田为厦门市集美区基本农田保护片,于同年六月八日由灌口镇人民政府与李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集美区人民政府以集府(1995)125 号“关于请求验收集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的报告”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厦府(1995)综 192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

2、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的批复”文予以批复。灌口镇李林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及时开展了有关宣传活动。被告人庄某某于一九九七年农历十月间擅自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灌口镇李林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掘 2-3 亩耕地修建渔池,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间,被告人庄容辉再次在该地挖掘耕地扩建渔池,两次挖掘耕地修建渔池共非法占用耕地面积经厦门市测量队现场测量、计算,达 14153 平方米(折 21.23 亩) ,耕地毁坏程度经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局耕地损坏鉴定小组鉴定为:该耕地完全改变了耕地使用性质,无法种植农作物。被告人庄容辉归案后如实交代其非法占用耕地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成立基本

3、农田保护区的事实有厦门市集美区基本农田保护片登记表、灌口镇李林村基本农田保护片平面图、集美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5)综 192 号文予以证实。有关李林村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工作的事实有证人张友、陈包、蔡春的证言予以证实。2、 被告人庄容辉犯罪事实有证人杨旗、黄文、庄荫、许加、梁祥、庄国的证言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予以证实,并与被告人庄容辉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3、 被告人庄容辉所破坏耕地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事实有集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平面图予以证实。4、 被告人庄容辉所破坏耕地的面积有厦门市测量队实地测量图予以证实。5、 被告人庄容辉所破坏

4、耕地的损坏程度有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局出具的耕地损坏程度鉴定书及鉴定人资格予以证实。6、 被告人庄容辉归案情况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传唤通知书、第一次询问笔录及其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书予以证实。被告人庄容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为自己辩解:(1)本人不知道所挖掘的耕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2)所占用机耕道面积不应计入非法占用耕地面积。二、裁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庄容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面积达 14153 平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公诉机关通过举证证明有关部门已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区常识,并设立标志牌,足以证明被告人应当知道所占用的耕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故

5、被告人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机耕道面积不应计入非法占用耕地面积,本院认为机耕道作为基本农田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被破坏后应计入破坏面积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庄容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容辉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 20000 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三、评析本罪系新罪名。在新刑法颁布之前,此类情况均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予以制裁。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是一种及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具有难于再生性

6、、数量有限等自然属性。而耕地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重要类型,对我国这样尚属农业国家而言,保护耕地更有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不足、利用率不高,再加之认为的破坏、浪费,使我国对耕地的保护和保持已经达到必须采用刑罚这一更为严厉的手段的境地,因此新刑法增设了此罪名。据了解本案系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二起、福建省第一起此类案件,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该案系新类型案件,有关法律规定比较简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外,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参照,在量刑时如何

7、掌握标准存在一定的难度,如“数量较大”的范围关系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尺度,对“数量较大”如何理解;此类案件如何正确适用缓刑;罚金应该如何掌握等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土地资源情况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不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审判人员主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首先,从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逐渐增多。由于某些地方和部门对土地管理不严,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导致侵占耕地、毁坏耕地

8、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不仅直接破坏了对耕地的保护,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耕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害的对象符合此要件;(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保护土地的其他有关规定。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又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做其他

9、用途的情况。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由于将耕地改做其他用途,使得耕地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破坏,无法再耕种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庄容辉两次挖掘耕地修建渔池共非法占用耕地面积经厦门市测量队现场测量、计算,达 14153 平方米(折合 21.23 亩) ,耕地破坏程度经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局耕地损坏鉴定小组鉴定为“该耕地完全改变了耕地使用性质,无法种植农作物,达到了毁坏的程度;(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都可构成此罪,被告人庄容辉系自然人完全符合这一要件;(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但是为了出卖地皮牟利或者利用耕地建住房屋等目的,而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将耕地改做其他用途

10、,不论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单位、集体谋取利益,只要是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就构成本罪。另外,对于行为造成的后果则不必强求,被告人必须具有“主观上要求耕地被破坏” ,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破坏耕地的行为,不论其主观愿望是否要达到耕地被毁坏的程度,只要耕地已被毁坏就构成了本罪,本案被告人庄容辉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其次,福建省特别是厦门地区人均占有耕地较少(全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 1.16 亩,福建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 0.66 亩,厦门市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 0.38 亩) ,本案被告人庄某某所破坏耕地面积达一万多平方米(折合 21.23 亩)是厦门市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 56 倍,

11、面积已达到“大” ,因此,本案被告人庄容辉的行为不仅已构成本罪,且数量远远超过了厦门市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应判处有期徒刑,且应当并处罚金,而不是单处罚金。第三,让我们来看一下被告人庄容辉的个人情况,这也属于量刑情节的一种。所谓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1它有四个基本特征:(1) 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2) 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罪中情节而且还包括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3) 量刑情节只能以所定之罪的法定刑为自己发挥作用的范围或基础;(4) 量刑情节是犯罪分子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

12、个别化的根据。从是否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来分类,量刑情节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做明文规定, 2司法机关和理论工作者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由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灵活掌握和酌情适用的情节,它主要有这样几种:即犯罪的手段、犯罪的侵害对象、犯罪的损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和犯罪人一贯表现等。本案中被告人庄容辉系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其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较低,其文化程度和职业直接决定了被告人庄容辉对法律的认知水平。虽然灌口镇李林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及时展开了有关的宣传活动,但是被告人庄容辉很可能预见不到自己的

13、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无法预见行为的最终后果。据此从其主观犯意来说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酌定量刑情节中的犯罪目的决定了被告人庄容辉犯罪的主观恶性。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 3本案中被告人庄容辉破坏耕地的目的是为了挖掘修建渔池来养鱼营利,从事的仍然是农业生产,甚至可以说庄容辉本人对于种植营利和修建渔场营利可以等同,根本没有意识到其破坏耕地的性质,这与占用耕地进行建房或卖地皮牟利等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五,如何对本案适用罚金刑?罚金的数量如何确定?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

14、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4、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15、单处罚金。 ”可见,对于此罪适用的罚金类型是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本案被告人所破坏的耕地面积达一万多平方米(折合 21.23 亩) ,是厦门市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 56 倍,面积已达到“较大”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已构成犯罪,且数量远远超过厦门市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故对其处判决有期徒刑以外还并处罚金,而不能单处罚金。另外,关于罚金的数额问题,刑法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做法: 1、 比例制,即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是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2、 倍数制,即不规定具体的刑罚数额,而是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3、 比例兼倍数制,即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而是根

16、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4、 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5、 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这表明决定罚金的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267 页2齐文元主编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37 页3刘守芬刑法学概论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99 页判处的罚金能否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4再者,决定罚金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本案中虽然法律对本罪罚金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法院认为本案所造成的土地资源损失较大,罚金可适当增加。当然如果被告人由于各种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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