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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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 2011 年 12 月 29 日以粤卫2011150 号发布自 2012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

2、闲中心等沐浴场所;(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 、美甲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 OK、游艺厅(室) 、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五)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健身室等体育场所;(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交流场所;(七)营业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八)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公共交通等候场所。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

3、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4、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场所类别和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其中场所类别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第(一)至(八)项进行分类,许可项目为各项中的细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复核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卫生许可证、营

6、业执照;(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复核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原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复核合格章。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

7、可证:(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或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的;(二)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一)遗失或损坏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三)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许可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审批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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