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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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家领土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主权及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的划分及边界制度;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等。重点掌握: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及地位;国家领土主权;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概说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主权国家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的构成需要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主权。任何国家都有领土,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并影响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存在。领土的界限也并非必须完全

2、明确和无争议,实际上今天的国际社会仍然有一些领土边界争端存在。而且这里所说的“领土”一定是包括领陆的,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飘浮在空气空间或者是在海洋上。(二)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国家主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原则上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国家主权的行使超越国家领土范围之外,有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如果把国际法律关系分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部分,那么国家领土无疑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法上各种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领土主权的概念和内容所谓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以及发生的事件的最高权力。从17世纪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到今天

3、的联合国宪章无不承认国家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和国家的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的管辖权可以看作是领土主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不是全部。领土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因此也称为属地管辖权。国家的领土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只受国际法的限制。(二)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不是国内法上的问题,而是国际法层面上的问题,它与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存在冲突。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但

4、是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力,它也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普遍性国际法的一般限制,另一方面是来自国际条约的限制。前者如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享有种种的特权和豁免,这是国际法对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这种限制对所有的国家都有拘束力;后者主要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形式。(一)国际共管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例如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订立条约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有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苏四国对德国的分区占领是共管,但是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是有所不同的,

5、因为这四个国家对德国的领土并不享有主权,也没有将德国领土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只是临时行使德国的最高国家权力,因而并不是共管。国际共管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领土问题的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措施。 例如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根据1922年的阿契尔协定建立了一个2000英里的“中立区”。在未达成划定边界的协议之前,两国对“中立区”享有平等的权利。1965年,两国达成协议将“中立区”划为平等的两部分,分别属于这两个国家,“作为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临时安排。但两国对“中立区”的平等权利保留,仍然实行联合管理。(二)租借租借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

6、的。例如19世纪末,清政府被迫先后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旅顺和大连租给俄国(租期25年),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99年),威海卫和九龙半岛租给英国(租期99年)。依据现代国际法,在自愿基础上的租借是合法的。在租借法律关系中,承租国取得对某块领土一定事项上的权利,但是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然归出租国。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到期收回,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即使是无期限的,出租国仍有权力将其收回。(三)国际地役地役和地役权的概念和制度源自罗马法和国内私法。在民法上,地役权是一种用役物权,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前者称需役地,后者称供役地。地

7、役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是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例如在相邻或相近的土地上修筑道路通行等。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限制。国际地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只能是国家;其客体是受到某种限制的国家领土,可以是一国的全部领土,也可以是该国的部分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可以分为两种: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前者是指一国允许另一国在其领土内从事某种行为,如允许别国利用其港口进出口货物;允许别国渔民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从事捕鱼活动等。后者是指一个国家作出承诺不在其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例如不在特定地区设置军事设施或设防等

8、。依据1929年梵蒂冈同意大利之间的拉忒兰条约第7条,意大利承诺禁止在梵蒂冈周围的领土上建造任何能够俯瞰梵蒂冈的新建筑物。积极的地役其实质是供役国容忍需役国的某种行为,而消极地役地实质是供役国的不作为。国际法上的地役权与国内法上的地役权是有区别的:国际地役需要供役国和需役国之间签订国际条约来明确规定彼此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国际地役并不绝对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它对供役国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国际地役的概念在国际法理论上还有一些争议。在国内法上,地役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对这样的一个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国际地役是一个

9、没有“名份”而实际上客观存在的制度,其概念和内容正处于发展之中。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一个立体的概念,它不仅包括陆地和水域表面的部分,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一、领陆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陆是确定领水、领空以及底土的前提,领陆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其领空和底土的大小。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未经一国同意,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内。一国对其领陆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可以行使管辖权,除非后者依据国际法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二、领水领水是指国家陆地

10、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一)内水内水又可以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凡在一国领陆范围内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及水库等都属于内陆水。而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属于内海水。内水从法律上看是一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和控制之下。外国人和外国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内水。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水源头到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也称为内河,例如中国的长江和黄河。这种河流完全处于某个国家的主权之下,外国船舶不享有内河航运权。2、界河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例如黑龙江、乌苏里江是中俄两国的界河。界河分属

11、于沿岸国,一般是以河流的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岸国对其疆界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但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的航行、捕鱼及河水利用等问题达成协议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第100页。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例如中国云南的元江,流入越南为红河。多国河流流经沿岸国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主权。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不许滥用。如果多国河流是可航的,普遍的实践是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

12、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如果是不可航的,则主要体现在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多国河流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有致下游河水泛滥或枯竭的措施,如在上游筑坝。 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02页。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例如欧洲的多瑙河、莱茵河。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的领土,但是国际河流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它的通行规则上:(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以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

13、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即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统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101页。5、湖泊或内陆海湖泊是淡水湖,内陆海是咸水湖,但是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完全被一国的陆地所包围,则为该国的领土,例如我国的青海湖、洞庭湖等;如果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包围,通常是由有关的沿岸国就湖泊划界和湖水的利用达成协议,例如日内瓦湖分别属于法国和瑞士。

14、6、运河运河是指由人工开挖的河流,一般情况下是属于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受其主权的支配,例如我国的京杭大运河。但是有些运河虽然位于一国境内,但是它两端通往海洋,构成重要的国际航道,通过国际条约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1)苏伊士运河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通洋运河,全长172公里,连接地中海和红海,是欧亚之间最短的航道,被称为是“世界桥梁”。苏伊士运河于1859年开挖,1863年底竣工,1869年对外开放。1888年英国、奥匈、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俄国和奥斯曼帝国等签订了君士坦丁堡公约,共17条,规定了运河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第一,运河在

15、平时和战时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和军舰一律开放;无论平时或战时都不允许企图限制该运河的自由使用;运河永远不得加以封锁。第二,运河内不得设永久性的防御工事。第三,平时,军舰不得在运河停泊,但每个国家可以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内停泊两艘军舰。第四,战时,交战国(即使是埃及的宗主国奥斯曼帝国)不得在运河内或在该运河的港口3海里内从事敌对行动。交战国军舰通过运河时不得停留;在塞得港和苏伊士港内停留的时间,除非绝对必要,不得超过24小时;交战国一方军舰和他方船舶驶离上述海港,必须相隔24小时。在运河及其港口内不得装卸军队、军火及其他战争物资。(2)巴拿马运河巴拿马运河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通洋运河,它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

16、内,全长约81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被称为是“美洲十字路口”。1903年美国通过国际条约取得开凿运河的权利,1914年巴拿马运河开放。美国颁布了运河的航行和管理规则。二战后,巴拿马人民为收回运河的主权展开了不懈的斗争。终于在1977年,美巴两国达成协议,缔结了巴拿马运河条约,终止并取代1903年的条约以及此前所有由美巴缔结的有关的条约和谅解备忘录。新条约承认巴拿马共和国对运河区拥有领土主权;取消美国在运河区的特权;规定巴拿马有权逐步参与运河的管理、维护和防卫;从2000年1月1日起,巴拿马政府单独管理和经营运河并负责运河的防备。根据同时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巴拿马运河作为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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