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管理》之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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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条 弹药的生产、运输和储存,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公司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第三条 要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烧爆炸事故的扩大蔓延。要贯彻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离分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离分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操作的原则(即三少三

2、隔离),尽一切可能把事故灾害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和装置,努力实现遥控化和自动化,提高本质安全程度,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安全防护能力。第五条 直接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特别危险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政治思想、技术、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严禁无操作合格证人员和临时工上岗操作。严禁实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奖励制度,如“计件奖”、“小承包”等。第六条 安全技术要求(一)开工1、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线,开工前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专门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合格时,由公司向上级主

3、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检查验收批准后方可投产。新、改、扩建的工房,大修后以及较长时间停产后又要开工的生产线,须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经理批准签发开工生产许可证。公司的安全技术、消防部门要自始至终参加上述检查验收。2、检查验收时符合下列要求方能批准开工生产:(1)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安装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的规定。(2)各种设备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完整的试运行记录。(3)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消防等设施,必须完整有效。(4)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开工教育,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5)有完整的工艺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6)生产区域及工房内外达到整洁生

4、产的要求。(7)工房必须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二)生产1、生产操作者和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按规定做次全面检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方可开工生产。生产中各级安全责任人应严格按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规定按时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2、要根据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3、特别危险的作业,如起爆药制造、弹药装配等,禁止三班倒连续作业;两班作业时,夜班不能超过零点。在狂风、暴雨,雷电、地震和恶劣气候等直接威胁下,应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4、弹药生产应制定能够确保安全生产的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违反;如需改变时,必须书面申明理由报原批准部门审批。5、从事

5、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熟练地操作,正确地使用消防与安全设施,在发生事故苗头时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6、凡进入易燃易爆工库房的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烟火和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7、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操作中要做到严、细、稳、准轻拿轻放。8、各种设备、仪表、工具和计量仪器必须严格执行预检预修和定期校验制度。9、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必须有严格的供水和供电制度,不许轻易停水停电。消防用水不得低于规定压力、水位,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停电时备用电源应立即自动投入运行。某些危险性大的与上下工序失去联系容易发生事故的岗位,

6、必须保证通讯设备畅通无阻。10、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工艺要求。11、工房的温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12、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直接排入下水道,下水道要定期检查清理,地沟、沉淀池和检查井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定期清理,并进行安全处理,13、转产时,应根据转产前后两种不同产品接触发生危险的可能采取预防措施,抓好停工清洗、安全处理和开工检查三个环节,符合开停工要求后方可转产。(三)停工l、停工前应根据设备状况、产品性质和停工时间制订停工措施。2、长期停工时,工房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必须按规定分别送入库房储存。废弃的易燃易爆物要进行妥善处理和销毁,工房内外所有设备、罐槽、地沟、风筒及管线要进

7、行彻底的清理和刷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停工。3、每日停工时,应按规定将作业环境及设备清理干净,放好工具、仪器、量具)半成品储存在指定地点,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工房。连续的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七条 设备与设施维护(一)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应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禁止超负荷和带病运行。(二)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管道应光滑,不应凹凸不平和带有毛刺,结构要尽量简单,不应有容易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死角,管道应采用法兰盘连接,禁止用螺纹连接。(三)易燃易爆工房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零部件,应采用摩擦撞击不产生火花并与产品不产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四)要正确地选择润

8、滑油。凡是接触产品能引起危险的,必须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设备的隔离密封措施。(五)易燃易爆工房的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链轮、皮带轮等应有密封防护罩,噪声超过规定的设备,应采取消音措施。(六)对突然停止运转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要有两套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同时发出危险报警讯号,否则必须设有方便工人的操作设施。(七)对于温度、流量和液位的控制比较严格,控制不好容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应设有温度、流量和液位自控装置,并能和安全放料、停料、消防雨淋、雨幕或水斗等安全装置联动起来,这种安全装置的开关,应有手动和自动两套。(八)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作业应有隔离防护设备,其抗爆强度,应保证爆炸

9、对操作人员安全。(九)未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十)对容易发生液体飞溅并有灼伤、烫伤危险的部位,应设防护罩或采取其他防溅措施。(十一)带有楼层的易燃易爆工房,楼上应设有安全桥、安全滑梯并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 定员定量(一)易燃易爆工库房及工作岗位,均应规定工库房内总的定员定量及岗位定员定量。(二)确定工库房的总定量,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规定,抗爆小室内爆炸物品的定量,应根据主要抗爆结构强度确定。(三)易燃易爆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由车间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初步意见,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定员定量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10、。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整洁文明生产(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应制定出明确的整洁文明生产标准和制度。(二)凡进入易燃易爆工库房的人员,均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并保持整洁。(三)工库房内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定位存放,不准堵塞通道。生产用的计量仪器工具等必须放在指定地点,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准堆放室内。(四)废弹药、废火工品、易燃易爆的废弃物,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每天必须清除,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销毁。易燃易爆工库房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并应按规定进行绿化,定期清除树叶杂草。(五)为生产所设置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六)易燃易爆工房除坚持每班清扫外,还应按周、月、季定

11、期进行大清扫,保持窗明室净,设备无灰无尘。(七)禁止在易燃易爆工库房内储存食物和进餐。供饮用的设备应采取密封措施,并与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场所隔离。(八)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工作结束后,必须洗澡更衣,不准将接触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防护用品带出生产车间。第十条 科研试验和技术革新(一)不准在生产线上进行科研试验和技术革新。确实需要时,应事先全面地收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安全评价,制订详细的实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执行。试验工作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二)有危险的试验作业应采取遥控、遥测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人身防护措施。(三)试验用的设备

12、、工具、计量仪器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试验场所应符合整洁生产的要求。试验中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考。(四)参加试验的人员,必须了解实验对象、产品性质、试验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五)试验和试生产开、停工应符合生产开、停工的要求。(六)如需改变试验方案中某些条件和参数涉及安全时,必须经参加试验的人员共同讨论,并做出书面变更决定报总工程师批准。(七)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应用于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技术鉴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于生产。第十一条 检修的安全技术要求(一)检修前的准备1、易燃易爆车间的房屋维修和设备检修前必须按停工要求,将所要维修的工房、检修的设

13、备、管道彻底清理刷洗,表面处理不净和检修中有危险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化学处理或予烧处理。2、易燃易爆生产线局部设备检修时,宜拆送机修车间(班组)进行,否则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移出,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检修中要有设备检修记录。3、检修工作前必须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修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4、检修机械传动部分时,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有人监护防止外人合闸。5、不准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二)焊接与动火1、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焊接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2、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工房或场地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规

14、范的规定,周围应无杂草和其它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和生产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不得任意变动。3、在易燃易爆工库房内外焊接与动火时,必须经安全技术、消防人员检查并办理许可证。4、生产期间,对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只准使用气焊,不准使用电焊,如确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5、焊接动火工作开始前与结束时,必须对作业现场和设备内外详细地进行检查,以防引起后患。(三)废旧危险物品的处理1、检修中拆下来的废旧物品,应责成专人

15、进行清理和销毁,清理后的物品表面、内部不准有易燃易爆物质存在。2、经过处理的废旧危险物品和闲置设备要分别存放在固定地点,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送入废旧危险物品和闲置设备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的不予接受。3、公司购入或销出金属废料时,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防止金属废料中危险物品爆炸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危险品储存与运输(一)储存1、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规定,仓库的保管人员,必须熟知产品安全性能和仓库管理的各项安全规定。2,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进入仓库的人员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并遵守仓库的各项规定。3、入库产品必须有验收合格证,如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合格证需提前入库时,必须经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4、仓库内物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迁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一般易燃易爆危险品堆高不得超过2米,雷管成品库堆高不得超过1.5米,堆垛与墙的距离不小于O6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少于l.5米。5、仓库的存量不允许超过各类仓库的量大允许存放量。6、库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防潮和阳光直射措施,保持清洁干燥。仓库温度应根据产品性质做出具体规定。7、各类产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条件限制时可同库存放,同库存放按照安全规范中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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