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班中违规作业致伤能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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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班中违规作业致伤能定为工伤吗? 案例:20xx年3月6日上午10点,某建筑安装公司在承接某厂大型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装工程中,由该公司机装班班长安排焊工孙某焊接平台栏杆,同班机装工刘某配合。在孙某施焊时,焊渣掉下,引燃下方平台上的易燃杂物,此时刘某为灭火,未戴安全带,冒险从15米平台下到14米平台时,因身体失控,坠落至地面(落差14米)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属要求建筑安装公司办理工伤待遇,但建筑安装公司领导认为施工前单位已明确要求清理现场易燃杂物以确保防火安全,同时针对高空作业还配备了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带,而刘某及同事为图省事未清理现场,且刘某不戴安全

2、带,违章行事,事故的发生纯属刘某责任所致,不同意办理工伤,只同意给予一定抚恤。上述这种情况,刘某家属的要求合理吗?建筑安装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解评:首先,刘某家属和建筑安装公司双方都要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和理解工伤保险所遵循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所谓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无论工伤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他人或自己,只要不是受伤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我国的工伤保险也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虽属违章,但并非故意行为所致,符合无责任补偿原则。 其二,在对某一具体情形判定是否为工伤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即可认

3、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从事配合孙某焊接平台栏杆工作,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刘某当时为灭火而坠落身亡,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而,刘某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刘某家属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三,既然刘某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建筑安装公司就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工伤待遇。(1)如果刘某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在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应到当地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工伤认定,之后,为刘某家属办理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刘某已身亡,其直系亲属按

4、照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如果刘某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某所在单位不仅要被责令改正,而且要为刘某家属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并尽可能从其他方面安抚家属,以维护企业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其四,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工伤保险上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但并不意味着不追究事故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所在单位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发生的事故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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