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公司管理无线电通信全会R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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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联盟 决议决议 无线电通信全会(RA-07)无线电通信全会(RA-07) 2007 年 10 月 15-19 日,日内瓦2007 年 10 月 15-19 日,日内瓦 无线电通信部门 ITU-R 决议ITU-R 决议 标题页码 ITU-R 第 1-5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 顾问组的工作方法 1 ITU-R 第 2-5 号决议大会筹备会议 16 ITU-R 第 4-5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结构 18 ITU-R 第 5-5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工作计划和课题 23 ITU-R 第 6-1 号决议与国际电联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联络和合作 41

2、ITU-R 第 7-1 号决议包括与国际电联发展部门的联络及协作在内的 电信发展 46 ITU-R 第 8-1 号决议发展中国家中的无线电电波传播的研究与测量活动 49 ITU-R 第 9-3 号决议与其他相关组织,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的联络与合作 51 ITU-R 第 11-4 号决议进一步为发展中国家开发频谱管理系统 54 ITU-R 第 12-1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业务发展手册及特别出版物 55 ITU-R 第 15-4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研究组、词汇协调委员会和无线电通信 顾问组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命和最长任期 56 ITU-R 第 17-3 号决议国

3、际移动通信(IMT-2000 和 IMT-Advanced)与现有 网络的结合 59 ITU-R 第 19-2 号决议 ITU-R 文件的传播 60 ITU-R 第 22-2 号决议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实践和技术的改进 61 ITU-R 第 23-1 号决议将国际监测系统扩大到全球范围 62 ITU-R 第 25-2 号决议用于无线电电波传播研究的计算机程序及相关参考 数字数据 64 ITU-R 第 28-1 号决议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的发射 65 ITU-R 第 33-2 号决议术语文本的起草 66 ITU-R 第 34-2 号决议编写术语和定义的指导原则 67 ITU-R 第 35-2 号决议

4、涵盖术语和定义的词汇工作的组织 70 ITU-R 第 36-2 号决议词汇的协调 72 ITU-R 第 37 号决议用于系统设计和业务规划的无线电电波传播的 研究 74 ITU-R 第 38-3 号决议对规则/程序性问题的研究 75 ITU-R 第 40-2 号决议有关地形高度和表面特征的全球数据库 77 ITU-R 第 43 号决议部门准成员的权利 78 ITU-R 第 45-1 号决议应用备选批准程序(AAP)批准建议书 79 ITU-R 第 47-1 号决议 IMT-2000 卫星无线电传输技术今后的提交 80 ITU-R 第 48-1 号决议在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工作中加强区域代表处的作用

5、 83 ITU-R 第 50-1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部门在正在开展的 IMT 研究中的作用 85 ITU-R 第 52 号决议授权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在两届无线电通信 全会(RA)之间行事 86 ITU-R 第 53 号决议无线电通信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中的使用 88 ITU-R 第 54 号决议研究实现短距离无线电通信设备(SRD)的统一 90 ITU-R 第 55 号决议 ITU-R 有关灾害的预测与发现、减灾和赈灾的研究 92 ITU-R 第 56 号决议国际移动通信的命名 96 ITU-R 第 57 号决议 IMT-Advanced 开发过程中的原则 99 ITU-R 第 1-5

6、号决议 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的工作方法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的工作方法 (1993-1995-1997-2000-2003-2007 年)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 考虑到 a)国际电联组织法第 13 条和国际电联公约第 8 条对无线电通信全会的任务和职能 做了规定; b)公约第 11、11A 和第 20 条对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的任务、 职能及工作的组织做了简要描述; c)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已经全权代表大会通过, 注意到 本决议授权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必要时与 RAG 密切合作,定期发布工作方法导

7、则的最新版 本,作为对本决议的补充和增补, 做出决议 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应采用的工作方法如下 1: 第 1 部分 工作方法工作方法 1 无线电通信全会1 无线电通信全会 1.11.1 每一届无线电通信全会在完成组织法第 13 条、公约第 8 条以及国际电联大 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赋予的任务时,应根据需要,采用设立委员会的方式开展工作, 以解决工作的组织、工作计划、预算控制及编辑等问题。 1.21.2 还应设立一个指导委员会,由全会主席主持工作,成员为全会副主席和各委员会的正副 主席。 _ 1 根据公约第160G款的规定,无线电通信顾问组采用其自己的工作程序,该

8、工作程序应与无线 电通信全会所通过的工作程序一致。 1.31.3 代表团团长应: 审议与工作的组织及相关委员会的设置有关的提案; 就有关委员会、研究组(SG)、规则/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SC)、大会筹备会 议(CPM)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及词汇协调委员会(CCV)正副主席的任命问题起草 提案。 1.41.4 除编辑委员会在必要情况下予以保留外,第 1.1 段中提到的的所有其它委员会均应在无 线电通信全会闭幕之际解散。编辑委员会应负责统一和完善会议期间起草的所有文本的格式 及经无线电通信全会修正的文本。 1.51.5 无线电通信全会亦可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决议设立委员会或成立小组,以便召开会

9、议,处 理具体问题。决议中应包含其职责范围。 1.61.6 无线电通信全会应: 审议无线电通信局主任(以下称作主任)及各研究组、CPM、特别委员会和词汇协调委员 会(CCV)主席的报告; 批准通过审议现有课题和新课题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在考虑到财务影响的情况下,确定完 成各课题研究工作的优先顺序、紧迫性和时间安排(见 ITU-R 第 5 号决议); 删除在连续两届全会上相应的研究组主席均报告说未收到研究文稿的课题,除非成员国、 部门成员或部门准成员报告正就此课题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在下届全会召开之前就这些研究 结果提交文稿,或该课题的新版本获得了批准; 根据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需保留、终止或设立的

10、研究组(见 ITU-R 第 4 号决议),并向 各研究组分配需研究的课题; 对发展中国家特别关心的问题给予特别注意,尽可能将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课题集中一 起,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对这些课题研究工作的参与; 审议并批准经修订的或新的 ITU-R 决议; 根据本决议其它部分或 ITU-R 其它决议的规定,酌情在其工作范围内批准建议书草案或其 它文件,或做出安排,授权研究组审议和批准建议书草案和其它文件; 应注意到自上届无线电通信全会闭幕以来批准的建议书,特别注意在无线电规则中引 证归并的建议书。 1.71.7 根据公约第 137A 款和第 11A 条的规定,无线电通信全会可将其权限内的某些具体 事项(

11、与无线电规则中程序问题相关的事项除外)指派给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就需采取 的行动向其征求意见; 1.81.8 根据 ITU-R 第 52 号决议的规定,无线电通信顾问组被授权在两届全会之间代表全会行 事。 1.91.9 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就可能纳入未来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问题的进展情况以及 ITU-R 应 往届无线电通信大会要求而进行的研究的进展情况向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做出报告。 1.101.10 无线电通信全会可就未来全会的会期或日程,或酌情就应用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 会议的总规则第 4 节的规定取消无线电通信全会等事宜发表意见。 2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2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2.12.1 研究

12、组应负责其工作和相关问题的规划、安排、监督、委派及批准。 2.22.2 研究组的工作(在 ITU-R 第 4 号决议确定的范围内)应根据其主席与副主席磋商后的提 议,由该研究组自行组织。 2.32.3 每个研究组均应至少提前四年制定一份工作计划,同时适当考虑到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和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相关安排。每次研究组会议均可对该计划进行审议。 2.42.4 研究组可以设立必要的下属小组以便于完成工作。在研究组会议期间设立的附属小组的 职责和阶段性目标应根据情况由每次研究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调整;第 2.5 段提及的工作组除 外。 2.52.5 研究组通常可以设立工作组来研究指派给研究组的课题。工作

13、组在一段不确定时间内存 在,以完成研究组承担的课题。工作组负责研究课题,并起草建议书草案或其它文本,供研 究组审议。为减少对无线电通信局、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产生的资源方面的影 响,研究组应通过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设立和保留最低数量的工作组,通常为三或四个。 2.62.6 每个研究组也可设立一个或多个任务组,向其指派需紧急研究的课题和工作组无法适时 进行的紧急建议书的起草工作,可能需在任务组和工作组之间建立适当的联络。考虑到指派 给任务组的课题的紧急程度,应规定任务组完成工作的截止日期,而任务组也将在所分配任 务完成后解散。 2.72.7 研究组应在其会议期间设立任务组,并应就此做出一项

14、决定。研究组应为每个任务组起 草一份列有以下各项的案文: 有关在指派的课题范围内需研究的具体问题以及对需起草的建议书草案和/或报告草案的 主题的说明; 提交报告的日期; 正副主席的姓名和地址。 另外,若在研究组休会期间出现紧急课题或议题,以致无法在预定的某个研究组会议上进行 合理的审议,则研究组主席可以在与副主席及主任协商后,设立一个任务组,并在一项决定 中指明需研究的课题或议题。此行动应由随后的研究组会议进行确认。 2.82.8 必要时,研究组可根据相关研究组主席的提议,设立联合工作组(JWP)或联合任务组 (JTG),以集中涵盖多个研究组范围的输入文件或研究那些需一个以上研究组专家参与研

15、究的课题。 2.92.9 如工作组或任务组被指派在筹备世界或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过程中就大会将审议问题 开展研究(见 ITU-R 第 2 号决议),则应由相关的研究组、工作组和任务组对工作进行协 调。有关工作组或任务组可直接向大会筹备会议(CPM)的进程提交最终报告通常是在为将 研究组文本综合进 CPM 报告草案而召开的会议上提交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相关研究组提交。 2.102.10 研究组、工作组和任务组应尽量采用信函方式,利用电子通信手段开展工作。 2.112.11 作为对本决议的补充,主任应定期发布有关无线电通信局(BR)内部工作方法和程序 (这些可能会影响研究组及其下属小组的工作)最新版

16、本的导则。(见注意到。)这些导则 也应包括那些与会议和通信组条款有关的事项以及有关文件等方面的问题(见第 8 节)。 2.122.12 主任将保存一份参加各研究组、工作组或任务组的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的 名单,如有必要,亦可例外地保存各联合报告人组的名单(参见第 2.15 段)。 2.132.13 在出现需要分析的急迫或特殊问题时,由研究组、工作组或任务组指定一个具有明确 职责范围的报告人可能比较适宜。作为一个专家,该报告人可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或主要以信 函方式来征询参加该研究组工作的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的意见。报告人无论通过 个人研究还是调查的方式,都不必按本工作方法行事,而是报告人个人的选择。因此,工作 结果应被认为是报告人个人的观点。亦可指定一个报告人起草建议书或 ITU-R 其他文本。在 这种情况下,报告人应在会前将草案以文稿形式提交上级小组之前,留出足够时间,以便征 求意见。 2.142.14 报告人组也可由研究组、工作组或任务组设立,以处理需要分析的紧急或特殊问题。 报告人组与报告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一个指定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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