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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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我部决定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建字20064号有关汽车行业协会: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2、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3、(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五)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专家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向社会聘请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推荐评审程序: (一)专家库专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按照汽车品牌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的要求,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 (二)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自收到推荐材料后2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单位,向通过审查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发现专家推荐材料有虚假内容的,受委

4、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对该推荐单位的所有推荐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经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继续留任。 第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40-50人。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库专家构成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当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后,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增补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被评估

5、方的申请资料、评估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和其他利益方。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签署保密协议书,并按照其要求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书面通知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并告知所在单位: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书规定内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时,如对其资质

6、条件存有疑虑,可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评估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十八条 遴选汽车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随机选择与专业构成相结合原则。专家委员会既要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又要体现不同专业的代表性; (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估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参加评估。已遴选出的,专家本人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更换原则。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连续参加评估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为5或7人。 第二十条 汽车总经销商

7、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汽车营销能力,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专门人员及构成说明材料。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汽车供应商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销售地域,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经

8、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销售的内容相一致,拟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三)经营场地、设施及专业服务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汽车行业协会根据评估委托,组织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议以专家会审的形式召开,可采取 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或集中审阅,集中讨论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以专家身份出席会议,并客观、公正的参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评估的评审意见须经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出具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认为被评估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或资料申报不充分的,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暂缓提出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将暂缓评估的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其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附件:汽车品牌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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