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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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收与税法【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税收的职能,税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和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保护;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及税法的类型。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收的概念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人类的需求,人类的需求尽管复杂多样,但归根结底无外乎私人个别需求和社会公共需求。需求与供给相对应,有需求就有供给。与需求相对应社会产品和服务也相应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其不可能由市场提供,只能有政府提供。政府为了筹集提供公共物品所需费用,必须筹集相应的资金,于是产生了税收。同时税收又是一个古老的经

2、济范畴,它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随着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从世界各国税收的起源和演进分析,税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统治机关国家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财政范畴。因此,它的产生取决于两个相互影响的前提条件:一是社会条件,即国家公共权力的产生;二是经济条件,即私有制度的产生。税收是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政权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综上,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的标准、对象,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强制、无偿地征收所形成的分配关系。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任何国家、任何时期,不论其政治制度如何,履行公共职能,管

3、理社会公共事务构成国家存在的客观基础。国家在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过程中,必然要有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撑。国家征税就是为了保证这种财力、物力需要的基本来源。2、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依据的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机构,它总是与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权力,或者是财产权力,或者是政治权力。而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国家征税必须以政治权力为依据。3、税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分配的是一般社会剩余产品。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剩余产品产生、存在且私有化的结果,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只能是

4、在社会产品能够维持社会成员的个人生存需要有了富余之后才能得到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也只能是在社会成员的个人生存需要、单个群体的存在需要得到满足且有富余之后才能考虑。所以说,剩余产品是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和社会共同需要得到满足的唯一源泉。国家征税只能就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进行征收。如果国家对超出剩余产品范围的社会产品进行征税,就会伤及税本,影响以后的税收收入。4、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首先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国家通过税收这一分配范畴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强制地由社会成员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改变了各社会成员之间占有和使用社会剩余产品的比例,形成了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和社会成员相互

5、之间的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其次税收是一种特殊分配。税收分配的依据不同于一般经济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的主体国家不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能凭借政治权利进行分配;同时税收分配所引起的是资金或物资的单向流动。二、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与其他的财政收入相比较具有其特殊属性。概括起来,税收具有三个特征,又称“税收三性”:(一)无偿性无偿性又称非直接偿还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无偿性是税收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税收区别于国债、规费、国有资产收益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于具体纳税人而言的,但从全

6、社会角度而言,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公共利益的享受者又是社会全体居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又具有整体的返还性。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受与享受者纳税的多少是没有联系的,即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偿还关系。(二)强制性强制性是指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的分配。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就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税收制度和法令。每个国家为了征税,都制定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无偿性的要求。由于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财物的无偿占有,具有所有权多方面转移的特点,其征收必然使

7、得税款缴纳者丧失一部分物质利益,所以没有强制性,税收分配就不可能进行,税收分配关系就不复存在。税收的强制性不同于惩罚性,与凭借政治权利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的罚款、没收的分配形式有着严格的区别。虽然从强制性角度讲,罚没比税收具有更强的强制性色彩,但罚没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的征收是在承认课税对象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所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三)固定性固定性又称规范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对象连续征收。税收的固定性是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保证了税收分配活动的有效和有序,维护了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的固定性包括征收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上的限定性。税收的

8、固定性要求国家征税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同时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的分配应有一定的限度,不能涸泽而渔、杀鸡取卵,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税收的固定性也不是税收政策制度的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因新的征税对象的出现而开征新的税种,原有征税对象的消亡而废止原有税种。继续存在的税种其征收范围、征收比例也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国家需要而调整。税收“三性”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保证,固定性是其限定。无偿性要求强制性,强制性要求固定性,没有强制性无法实现无偿性,没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就会泛滥,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

9、具有税收的三个特征是衡量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不是属于税收的基本标志,具备了税收的三个特征,不论其名称如何,也属于税的范畴;不具备税收的三个特征,即使冠以“税”的名称,也不属于税的范畴。三、税收的类型税收类型是税收分分类结果,税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一般来说,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从价税和从量税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的税种。从价税可以利用税收与价格的联动关系,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能够通过税收与价格的相互配合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贯彻国家产品政策和产业政策,但从价税受价格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

10、、消费税等都属于从价税。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实物标准单位为依据计算征收的税种。从量税计量单位统一、准确,计算方便,其税收收入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包装、增加花色品种。但从量税只能在课税对象计量单位一致时使用,在运用上有较大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都属于从量税。(二)价内税和价外税以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税收作为价格组成要素的税种。商品的价格不仅包含成本和利润,而且也包含税金,即价格=成本+税金+利润。由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容易被人们所接受,且计算简便、征收费用较低,但容易造成商品价格与价值背离,干扰价格信号,

11、导致价格失真。在现行税种中,消费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性质。价外税是税收与商品价格分离的税种,即税金不作为价格组要素。商品价格只有成本和利润两项因素,然后在价格以外征收税款。价外税价税分离,税金明确,有利于规范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目前我国的价外税只有增值税一种。(三)直接税和间接税以税负是否易于转嫁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基本一致的税种。一般认为以个人收入、企业利润、自有自用财产等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为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这类税收的纳税人同时也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够较为容易的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而导致纳税人与

12、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一般认为以商品流转额、增值额等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为间接税,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这类税收的纳税人同税收的实际负担人分离,纳税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四)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以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税收分类方法。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流转税一般适宜采用比例税率,一般不受成本和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稳定。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一般不是对消费者的直接课征,税负隐蔽,征税阻力较小。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属于流转税

13、。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流转税金后的余额,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税额的多少与所得额的大小相联系,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受成本和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较大,具有“内在稳定器”的特点。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对一般资源普遍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课征的级差资源税。开征资源税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

14、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在各国普遍实行以流转税或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中,财产税仅作为辅助税种。包括:对财产占有课征的一般财产税;对财产出卖、出典、赠与、继承课征的财产转移税;对财产的增值课征的财产增值税;对以财产进行投资或租赁所得的收益课征财产收益税等。课征财产税除了筹集财政资金外,对促进财产的合理配置、缩小贫富差距、弥补其他课税的不足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车船税等属于财产税。行为目的税是以各种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课税在开辟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对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调节和管理,体现“寓禁于征”、“寓管于

15、征”。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行为目的税。(五)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立法,中央政府组织征收管理,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一般是把税收收入数量较多、征收范围较广、需要在全国实行统一政策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等都属于中央税。地方税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组织征收管理,税收收入归属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这些税种的税源比较分散、收入零星,各地不平衡,适宜由地方征收管理。我国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都属于地方税。中央和

16、地方共享税是指由中央立法,中央政府组织征收管理,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的税种。一般是把那些收入较大,便于兼顾各方面利益,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建设税源、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划为此类。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都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四、税收的职能税收职能是指税收这一分配关系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是税收的本质属性所赋予的,是客观不变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或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时期,税收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税收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认为,税收有以下三种职能:(一)财政职能所谓税收的财政职能,即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可以把分散在各个纳税人手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国家财政,用以满足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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