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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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化村 中国农村改革问题探讨杨万江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是一种历来受到重视,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农问题 ”的解决滞后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已经在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和政治稳定方面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日益加剧的不平衡性。政策检讨和发动新一轮改革攻势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已就中国城市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作了讨论。这里再就农村改革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构想和政策发表一个看法。本文认为, 在那些困难的政策问题上改变一下认识和政策方向,或许能够使问题得到恰当的解决。中国农村改革的战略,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组织化方式的改革上。认为与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力水平所要求和相适

2、应的生产组织化方式,不应当是“人民公社”制,而应当是农民的家庭。废除公社制,把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使农业生产和销售在农民家庭的组织下更有效率地进行,成为自上个世纪70 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并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大幅提高。自那时起,农村政策就没有出现大的变化。 认为稳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和不断延长的承包期,乃至永久化承包,能够使农民放心地在其承包地上进行生产所需要的长期化基础投入,并为 “农民工 ”在充满风险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对他们来说风雨飘摇的市场化生存中建立一个稳固的后方和生存保障线。政治家们对在农村依然保持哪怕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能够促进农村的发展充满政

3、治热情,并声称和颂扬 “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但是,这个政策随着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日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问题。这是指: 一、中国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经营对适度规模化水平的要求,使过去同样思路下生产组织化方式对农业生产力的适应性问题再次提出,并面临调整的压力。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中,家庭经营一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与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要求相比显得分散、规模不经济,难以通过产权交易和流转实现生产资料有效率的灵活配置,也限制了农业机械化和其它先进经营手段在农业中的运用。二、中国现代化必然发生的大规模城市化进程所产生的人口流动需求和对农村土地征用需求,对土地承包政策构成压力。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尚未

4、真正确立农民对土地的完全产权。 农民在面向城市化而退出农村的过程中,无法转移其在农村的土地利益及其积累的农村社会保障利益,从而增加了农民彻底放弃农村进入城市谋生的代价。土地征用制度中依靠国家权力对农村土地进行强制性低价格征用,侵蚀了农民的利益。 土地对农民来说还是一个既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权利界定,也随时可能遭到侵占或变相侵占的权益。农村和农民尚没有足够的法律和政治能力去对抗自己的利益所面临的来自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城市工商业主的威胁。三、上述两点, 至少应当部分地对日益拉大的城乡收入1差别和社会不平衡性负责。如果说中国需要进入一个更加强调启动内需市场的新发展期,那么,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村和农

5、民的收入水平及其购买力问题已经变得重要起来。以土地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一系列农村政策,虽然大体上能够保证农民的温保问题,但很难让农民仅仅依靠农业收入和外出打工来缩小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由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 使农民难以通过流动性获得市场经济中的平均利润。政府、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也需要适当灵活的机制,并建立起投资和产业化的城乡联动性。上述压力促使人们考虑把土地完全界定给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可能性。中国是否需要进行一场土地私有化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于,即便我们不考虑把土地完全界定给农民个人和家庭的政策所可能造成的土地非生产性兼并和大规模非农化使用、部分农民出现失地风险及其对

6、农村社会结构的冲击,那么,这个政策是否是解决目前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或者说,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否已经走到尽头而必须进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这是一个仍然需要探讨的问题。现代化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只是产生了土地流转的政策压力,并不足以导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破灭。 既然规模经济的要求使家庭承包一小块土地的利用方式显得太分散和不经济,那么, 至少在逻辑上说,以 “村 ”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反而是一个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经济适度性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在大于家庭而小于“村 ”的规模适度性情况下,它也可以在“村 ”的内部对农业生产组织进行调节。 这里的问题是, 土地分布和土地使用场地的地理连续性对所有制

7、结构的影响, 与价值化或资本化土地所实现的广泛配置性及其土地利益向农民的界定和交易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清这一点, 我们就可以通过一套政策操作使“村 ”成为一个拥有土地资本产权并在资本市场获得价格和财富判断的农业公司来解决农村的前述问题。“公司化村 ”的政策要点如下:1、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在法律上明确地把农村土地排他性地界定为“村”集体所有,从而构造“公司化村 ”的产权基础2、价值化或资本化村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权,亦即通过 “公司化村 ”在资本市场上市,定价村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并在村集体成员中平均分配不可对外转让(优先股)股份。农民在5 年内完全退出该村而进入城市的情况下,可特

8、许转让给本村集体,从而获得利益的流动性。贫困地区农民退出“公司化村 ”的资本兑现资金由政府城市化专项基金补帖50%,“公司化村 ”则可以将回收股份向本村村民的新增人口分配或向已有股份的村民销售。“公司化村 ”可向市场或那些愿意向农业投资的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 城市工商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投资者发售可流通股份,以为本村经济的发展融资,但可流通股份不得超过本村总资本的50%。3、按照 “公司化村 ”优先股权利及其与土地亩数的折算数,“公司化村 ”在内部保持农民家庭基于已经分配和持有的股份资本,获得现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本村村民之间通过土地集约化使用而进行规模经营的,可以按照股本数实现资本流转,并

9、成为利润分配在相应层级的核算单位。 村内可以自愿发展从几家几户到大至整个“公司化村 ”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如家庭农场、专业经营、生产合作社等),也可以采取农户与“公司化村 ”协商合作投资某一农业或非农产业项目的办法组织生产经营。“公司化村 ”集体投资的农业和非农产业项目(包括2乡所属的乡镇企业)利润,以及其它资本利润则在所有村内外股份持有者之间按股分红。4、任何需要获得 “公司化村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国家土地总体规划和控制的政策下,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才能获得与 “公司化村 ”的市场谈判权。 土地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谈判。土地出售金在 “公司化村 ”和被占土地的农民之间按照适当比例进行

10、补充性分配。5、公司化村的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董事长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长兼任。“公司化村 ”的资本化改革是基于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的前景、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需要土地流转机制、城市化进程中地产市场高涨的土地需求产生的土地资本化契机,以及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对产权和金融制度的新要求。城市化中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将大幅减少相同土地上分配土地利益的人口,从而使农村经济组织资本收益性的相对提高也具有长期前景。 相对稀缺的土地、农民使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在土地上的农业创造和乡镇企业的利润使“村 ”的产业活动具有资本性及其投资价值。资本化土地及其土地市场的价格机制使农民对财富持有的数量和质量概念出现根本性的改善。在过去几十年中,农民是不把 “承包地 ”视为自己持有的财富的。 他们只是把 “承包地 ”上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和外出打工的收入视为自己的所得。实质性的土地资本性财富和资本收益进入农民的经济生活和贫富计算,而不再被忽视或被政府和地产开发商拿走,无疑会改善中国农民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缩小城乡差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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